保险各条款免赔额

更新时间:2023-05-23 09:2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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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各条款的免赔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免赔率:(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免赔率:(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三)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四)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关于保险各条款的免赔额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免赔率:(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三)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

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免赔率:(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三)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四)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六) 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

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关于保险各条款的免赔额

特种车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

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三)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免赔率:(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3%,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0%;

(二) 被保险拖拉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0%。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免赔率:(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二)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三)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关于保险各条款的免赔额

(三)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免赔率:(一) 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

(二) 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

附加险条款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燃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关于保险各条款的免赔额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计算赔偿,但不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

(二)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特种车保险批单

01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附加保险费: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标准保险费的10%计收。

02 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附加保险费: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标准保险费的10%计收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qd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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