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通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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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通用规范

安全生产工作用的

(6)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各岗位员工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

(7)是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 核要求。 (1)是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制度。

(2)是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是否制定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

安 全 生 产 3 规 章 制 度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4)是否制定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5)是否制定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6)是否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和管

理制度。 (7)是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奖励和惩 罚制度。 (8)是否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处理制度。 (9)是否制定本单位各岗位安全操作规 程。 (10)是否制定本单位其他保障安全生产 的规章制度。

事 故 4 应 急 救

(1)是否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2)是否建立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

(3)是否配备本单位应急救援人员。

安全生产工作用的

援 预 案

(4)是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 材。 (5)是否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6)每年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是否不少于一次。 (7)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是否有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培训工作是否纳入本单位年度 工作计划。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 (2)主要负责人接受初次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的时间是否达到 32 学时。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 (3)主要负责人每年再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的时间是否达到 12 学时。 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 生产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4)主要负责人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的内容是否全面。 采用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教育,取得特种 (5)主要负责人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是否有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总局 3 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初次安全生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 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 (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接受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是否达到 12 学时。 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 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的内容是否

全面。 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 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 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9)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再接受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是否有记录。 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 全 生 产 5 教 育 培 训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是否达到 32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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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 (10)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是否达到 24 学时。 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 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 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11)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合格上岗。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12)从业人员每年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是否达到 8 学时。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 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所需资金。 (13)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内容是否全面。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14)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 况是否进行记录。 (15)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 证上岗。 (16)是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 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17)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是否支 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单位负责人是否定期督促检查安全 生产工作。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 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 (2)单位负责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是否 记录在案。 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 (3)各部门是否定期组织检查职责范围 当记录在案。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 生

安 全 生 6 产 检 查(4)各部门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是否记录 在案。 内的安全生产状况。

安全生产工作用的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常检查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是否有记录。

(7)各班组是否经常检查本班组负责的 安全生产工作。

(8)各班组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记 录。

(9)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立即采取 措施予以消除。 (1)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 (2)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 制度。 第四条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 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 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 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 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 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 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 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 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

安 全 事 故 隐 7 患 排 查 治 理

(3)是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 位的事故隐患。 (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按照事 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 息档案。 (5)是否建立并落实主要负责人监控责 任制。 (6)是否建立并落实从业人员隐患排查 治理责任制。 (7)是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 资金投入。 (8)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使用专 项制度。 (9)一般事故隐患,是否由单位负责人 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10)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及时向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工作用的

(11)重大事故隐患,是否由单位主要负 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12)是否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13)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是否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的职责。 (14)是否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 产管

理协议。 (15)是否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16)是否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17)是否按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 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 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 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报告。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 (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 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 预防。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18)是否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19)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是否 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 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20)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是否 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 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 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 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 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 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1)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

安 全 设 备 8 维 护

安全的设备。 (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 生产安全的设备。 (3)是否出租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安全设备。

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 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 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

(4)安全设备是否进行经常性维护。

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 用。

保 养(5)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是否有记 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安全生产工作用的

备。 (6)安全设备是否进行经常性保养。 。 (7)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是否有记 录。

(8)安全设备是否进行定期检测。

(9)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是否有记录。

(10)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是否经检测、 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 (11)危险品的容器投入使用前是否经检 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 (12)危险品的运输工具投入使用前是否 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 (13)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是否进行经 常性检查。 (14)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是否进行经 常性维护。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

安 全 生 产 9 环

(1)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

(2)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是否设 置安全警示标志。

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3)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

境 保 障

通。

(4)生产经营场所是否设置明显的疏散 指示标志。

安全生产工作用的

(5)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 通。

(6)生产经营场所是否配备应急照明设 施。

(7)生产经营场所是否配备消防器材。

(8)员工宿舍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9)员工宿舍是否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 标志。

(10)员工宿舍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

(11)员工宿舍是否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12)员工宿舍是否配备消防器材。

(13)生产、生活、储存区域是否保持规 定的安全距离。

劳 动 防 10 护 用 品

(1)是否采购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 护用品。 (2)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经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 检查验收。 (3)是否为从业人员无偿配发劳动防护 用品。 (4)是否按规定和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六条生产经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

督管理规定》 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 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品。

安全生产工作用的

备 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 (5)是否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6)是否配发不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 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 验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 (7)是否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 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是否正确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记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两个 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护用品。

(1)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的 单位,双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的 单位,双方是否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是否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 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 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 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 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 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 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 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

安 全 生 产 管 11 理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单位或者个人。 (4)是否将生产经营场所发包或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单位或者个人。 (5)是否将生产经营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单位或者个人。 (6)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进

协 议 签 订

行统一协调、管理。 (7)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进 行统

一协调、管理。 (8)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 (9)是否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 (10)是否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为 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项。

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 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用的

(11)是否与从业人员订立立劳动合同, 明确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 业危害的事项。 (12)是否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者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 担的责任。 (1)主要负责人是否保证具备安全生产 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安 全 生 产 资 12

(2)安全设备、设施更新资金投入是否 保证。 (3)安全设备、设施维护资金投入是否 保证。

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

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4)安全生产宣传资金投入是否保证。

金 投 入 保 障(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是否保 证。 (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资金投入是否保 证。 (7)其他保障安全生产事项的资金投入 是否保证。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q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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