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强制执行大数据报告法商论财富

更新时间:2024-07-02 18:1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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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强制执行大数据报告法商论财富

小佳说近年来的法院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负有合法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但存在现金价值的保单的情况,此时法院能否执行其保单现金价值?本分析报告通过对保单强制执行的当前现状、地域分布、裁判意见等进行分析并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目录前言一、样本基本信息二、人身险保单强制执行(一)被执行人为投保人(二)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三)被执行人为受益人三、财产险保单强制执行四、法院裁判意见一览表五、保险公司的风险及其应对六、结语

前言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类型的多样化,保险在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的同时,还被作为投资理财工具广泛使用。近年来的法院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负有合法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但存在现金价值的保单的情况,此时债权人请求法院解除保险合同或者直接执行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合法?法院在收到上述请求时,是否会要求保险人执行,保险人是否应当执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对保单的强制执行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保险公司与法院之间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解除保险合同、扣划保单现金价值等发生分歧。因此,有必要就前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本分析报告通过中国裁判文书、无讼案例等网站收集裁判文书,对保单强制

执行的当前现状、地域分布、裁判意见等进行分析并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同时结合可视化图表,给予读者直观简洁的感受,为您处理类似纠纷提供可参考的数据。样本基本信息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期限:2008年至2016年8月1日(以案件审结的时间计算)法院:全国各级法院限定案件类型:执行类案件检索关键词:执行、保险、保单案例收集截止日期:2016年8月1日数量:采样755件其中裁判观点整理:136件

人身险保单强制执行研究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需分别讨论谁名下的债务、谁名下的保单。因此,我们从债务人(被执行人)分别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三方面进行研究,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为普遍情况,亦是本报告的重点。(注:为方便论述,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是同一人)01被执行人为投保人1、案件数量年份分布

(点击图片可以查看大图)根据案件数量年份分布图数据可知,2011-2013年此类纠纷数量很少,2011年4件、2012年2件、2013年4件。2014—2016年此类案件激增,2014年31件,2015年61件,2016年至今30件。从数据看出近三年人身险保单执行案件大幅度提升。

2、人身险保单强制执行裁判文书全国地区分布 (点击图片可以查看大图)

(点击图片可以查看大图)根据全国各地离婚保险分割裁判文书分布数据,山东省以占比31.60%位居榜首,其次四位依次为:浙江省占比19.10%、安徽省占比11.00%、河南省占比7.40%、江苏省占比7.40%。其余省份占比较少。 3、法院裁判意见(1)人身险保单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及理由A可以强制执行情形1.投保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后负债,投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典型案例】(2015)鲁执复字第107号、(2016)鲁执复119号

情形2.被执行人为了规避强制执行而购买人寿保险的,保险合同可被解除,解保后保单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典型案例】(2014)浙金执复字第1号、(2014)金婺执异字第3号 情形3.在刑事案件侦查或审理过程中,投保人用赃款购买人寿保险,且保险公司明知保费为赃款而恶意承保的,人寿保险将依法强制解除,购买人寿保险的保费将面临上缴国库或返还【典型案例】(2014)洪刑执异字第107-32号

情形4.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保险合同向法院提供担保,解除合同退保后或将合同担保给法院后,法院对保单现金价值有权予以执行【典型案例】(2015)济执复字第47号

上述四种情形在收集案例中的数量如下:

(点击图片可以查看大图)根据图表可知,司法实践中情形1占据多数,在收集的136件案例中,共有115件。其次是情形4,有7件、情形2、3,各有2件。B裁判理由司法实践中的上述4种执行情形中,法院所持的理由如下:一、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投资性权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 二、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是确定的,这就意味着保险人在合同解除时支付给投保人的金钱是确定的。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享有的一种确定的投资性权益,归属于投保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对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做了严格限制,究其立法本意应是避免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从而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并非是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排斥性规定。

因此,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投保的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

C其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除上述四种情形外,以下两种情形,人身险保单也能够被强制执行:

情形1.执行过程中投保人自愿退保,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

法院有权予以执行法律依据:(一)《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二)《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为投保人之合法财产,如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对其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强制执行。

情形2.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人寿保险合同无效或撤销人寿保险合同的,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可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执行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法律依据:(一)《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人身险保单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形及理由:情形1.投保人与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中将法院强制执行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特殊情形,且未出现保险法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典型案例】(2014)锡执异字第0037号、(2015)济执复字第2号裁判理由:合同解除是合同相对人终止合同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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