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2016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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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GZPG210002-2016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2016版)

2016-02-01 发布 2016-02-01 实施

目 次

1 总则·····························································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职责·····························································3 5 管理内容与方法···················································4 6 附则····························································13 附录A:“说清楚”管理流程··········································14 附录B:安全生产问责管理流程·······································15 附录C:“说清楚”事故(事件)类型和时限要求表·······················16 附录D: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责任人行政问责标准······················18 附录E:事故(事件)经济处罚标准·····································24 附录F: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调降标准·························24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2016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加强责任追究,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逐级传递和有效落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结合贵州电网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明确了问责事故事件范围、问责方式、问责对象与依据、问责标准和问责实施等内容和要求。

1.3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1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4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1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2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令》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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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规定》(Q/CSG215001-201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南方网人资〔2013〕43号)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管理实施细则》(Q/CSG-GZPG215022-2014)

《贵州电网公司员工业绩考核管理实施细则》(Q/CSG-GZPG215015-2014) 《贵州电网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规定》(Q/CSG-GZPG215025-2014) 《贵州电网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优化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审核评级和运行监督的通知》(南方电网安监〔2015〕5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工作

是指电力生产(包括但不限于发电、输变配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营销等)和电力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发电、输变配电工程的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3.2 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公司所属直属机构、以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各级公司。

3.3 公司系统

是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4 安全生产问责

是指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原因,并造成电力事故(事件),以及违反事故(事件)调查规定等情形,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以下简称“问责”)。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问责主要包括员工行政惩处,及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中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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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记录、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等级和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 3.5 有责任的事故事件

是指发生事故事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背客观规律或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造成的负有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或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事故事件,可分为全部责任事故事件、主要责任事故事件、同等责任事故事件、次要责任事故事件。 3.6 人员失职导致设备非计划停运

现场工作或与现场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由于失职行为,直接造成的设备非计划停运或被迫停运,包括恶性误操作、一般电气误操作和工作失职误动作。 4 职责 4.1 各级安委会

负责审核或批准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的问责建议。 4.2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问责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专业管理部门实施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等,督促问责决定的具体执行。 4.3 各级人事管理部门

按照问责决定,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4.4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

按照问责决定,依据人员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停发部分工资、用工管理、教育培训等。 4.5 各级企业管理部门

按照年度组织绩效安全考核标准,负责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组织绩效考核。 4.6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

负责配合安委会办公室研究提出问责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本专业约谈,参与说清楚工作。

4.7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中断相关责任单位的安全记录、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提出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建议等。 4.8 各级工会组织

负责依法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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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总体要求 5.1.1 问责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依法依规、依责论处; (2)坚持警示教育与问责惩处相结合、逐级问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单位问责与个人惩处相结合;

(3)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实施党政同等问责; (4)同一事故事件适用于多条问责条款时,按最重问责条款进行问责; (5)同一单位同年度内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实施提级问责。 5.1.2 对有下列情况的有关事故事件责任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理: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抢修,积极抢救和安置伤员,及时恢复电网和设备运行,有效防止事故事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2)主动反映事故真相,积极参与原因分析和查找问题,使事故事件调查顺利进行的。

5.1.3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事故(事件)责任人员,应从重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事件的,违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令》、《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禁令》的。

(2)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抢修,未积极抢救伤员,未及时恢复电网和设备运行,未能防止事故事件扩大的。

(3)隐瞒不报、谎报(指个人或组织有意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有意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等)或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坏或隐藏有关证据的。

(4)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事件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未健全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执行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及到位规定要求,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

(6)未按规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预控,未经许可、没有切实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风险管控失效,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

(7)未按要求及时完成电力事故(事件)、安全纠察发现问题整改,吸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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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举一反三,导致事故(事件)重复发生的。

(8)一年内发生南网公司或公司通报过的同类事故事件,如属重复性原因导致的,提级问责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按照问责标准的上限进行处理。 5.1.4 涉嫌违法违纪的处理

(1)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责任人员涉嫌违反党规党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5.2 问责事故事件范围 5.2.1 实行问责的事故事件有:

(1)一般以上人身事故; (2)一般以上设备事故; (3)一般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4)恶性误操作事件;

(5)对公司有较大不良影响的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件; (6)有责任的一级、二级、三级电力生产事件。

5.2.2 本细则所指事故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及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2014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问责方式 5.3.1 行政惩处

对人员的问责包括6种惩处方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见附录D) 5.3.2 经济处罚

在行政问责的同时,根据《贵州电网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贵州电网公司员工惩处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贵州电网公司员工业绩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安全绩效考核问责,停发惩处决定作出之日起的部分工资。(见附录E) 5.3.3 其他问责

包括以下6种方式: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中断安全记录、调降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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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风险管理体系等级、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

对于被给予其他问责的有关人员,各单位可同时结合绩效管理予以考核。 5.4 问责对象与依据 5.4.1 问责对象

(1)在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中,从事现场作业和电网设备具体工作的一线人员、从事班组管理和职能管理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员、公司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

(2)涉及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责任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3)发生事故(事件)的责任单位。 5.4.2 确定问责对象的依据

(1)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是指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程、规定,未执行作业指导书、工作方案等有关安全措施、作业流程、操作步骤,违反劳动纪律,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等,对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扩大责任者的有关人员。

(2)主要、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所在部门责任,是指该部门管理人员未执行反事故措施计划,未制定现场作业指导书和工作方案或有关内容不具体、不切合实际,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危险辨识并制定危险点控制方案,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未履行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或完善现场工作规程规定,未确保电网设备运行维护和缺陷管理制度执行到位,未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3)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责任,是指该管理部门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责,未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故(事件)预防对策,未及时补充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到位对风险进行管控或管控不力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责任,是指该单位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事故(事件)防范措施,未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运行维护规程规定有效完善,未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未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消除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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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责任,是指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未监督检查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成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一般人身事故或恶性误操作事件频发、对公司有较大不良影响的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件的重要原因。 5.5 问责标准

5.5.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事故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事故责任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降级至撤职。

(3)对负有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降级至撤职。 (4)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降级至撤职。 (5)对负有责任的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予以记大过至撤职。 (6)对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负有事故责任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由网公司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进行问责。 5.5.2 发生重大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事故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事故责任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记大过至撤职。

(3)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管理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负责人予以记大过至撤职。 (4)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记大过至撤职。

(5)对负有责任的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记过至撤职。

(6)对负有责任的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由南网公司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进行问责。 5.5.3 发生较大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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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事故责任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记过至撤职。

(3)对负有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记过至撤职。 (6)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记过至撤职。 (7)对负有责任的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予以警告至降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或一年内重复发生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记大过至降级。

(8)对负有责任的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由网公司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进行问责。

5.5.4 发生一般事故(不含3人以下重伤一般人身事故),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撤职;

(2)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事故责任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至撤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的,分别给予记过至撤职;

(3)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至撤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的,分别给予记过至撤职;

(4)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警告至撤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的,分别给予记过至撤职;

(5)一年内,发生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或一年内同一分管职责范围内发生2起的,对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至记大过,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的,分别给予警告至降级。对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由网公司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进行问责。 5.5.5 发生3人以下重伤一般人身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件,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撤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降级; (2)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事故责任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至降级,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的,分别给予记过至降级;

(3)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至降级,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的,分别给予记过至降级;

(4)对该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正职或有关副职给予警告至降级,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的,分别给予记过至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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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或一年内发生2起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至记过;或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的,分别给予警告至记大过。

(6)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的,对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由网公司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进行问责。

5.5.6 发生对公司有较大不良影响的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件,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1)对主要责任者、对次要责任者,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

(2)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 (3)发生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公司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至降级。

5.5.7 发生有责任的一级电力事件,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1)对主要责任者予以警告至记大过。 (2)对次要责任者予以警告至记过。

(3)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予以警告至记过。

(4)对负有事件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予以警告,1年内重复发生同样原因和责任事件的予以记过。

(5)对负有事件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警告,1年内重复发生同样原因责任事件的予以记过。

5.5.8 发生有责任的二级电力事件,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1)对主要责任者予以月度业绩50%考核。 (2)对次要责任者予以月度业绩20%考核。

(3)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予以月度业绩20%至50%考核。

(4)对负有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予以月度业绩20%考核至50%考核(C级)。

(5)对1年内重复发生同样原因责任事件的责任部门(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年度业绩20%考核。

5.5.9发生有责任的三级电力事件,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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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主要责任者予以月度业绩20%考核。 (2)对次要责任者予以月度业绩10%考核。

(3)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予以月度业绩10%至20%考核。

(4)对负有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予以月度业绩10%考核。 (5)对1年内重复发生同样原因责任事件的部门(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年度业绩10%考核。

5.5.10发生事故隐瞒、谎报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1)主要策划者、参与者,分别给予降级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主要策划者、参与者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记过至撤职;

(3)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对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由网公司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进行问责。

(4)发生隐瞒重要情节、提供伪证、隐藏证据、干扰阻挠调查等情形,导致事故事件调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法得出正确结论,以隐瞒、谎报论处。

(5)发生事故事件隐瞒、谎报情形,由所在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问责的,不再追究所在单位的责任。

5.5.11 事故事件责任人的行政惩处及经济惩处

5.5.11.1 对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负有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公司行政正职及有关副职(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的行政、经济惩处标准(见附录D、E)。

5.5.11.2 对事故(事件)单位领导班子党委或支部书记等成员的问责,比照本单位同级行政领导相同问责的原则执行。

5.5.11.3 县(区)级供电局负责人的行政问责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能部门标准进行问责。

5.5.11.4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5.5.11.5 被问责人员予以撤职问责后,在其处分期间内,不能再担任其它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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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6 被问责人员的行政问责若为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时,则对其不再执行经济问责。

5.5.11.7 县(区)级供电局负责人的经济问责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能部门标准进行问责。

5.5.11.8 经济问责的罚金收入由本单位财务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5.6 问责实施

5.6.3 问责实施程序(安全生产问责管理流程详见附录B)

5.6.3.1各单位安委会办公室应在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得到批复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组的处理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有关问责意见,行政惩处问责意见提交各单位安委会审核,经各单位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由相应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执行。经济处罚问责意见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相应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执行。

5.6.3.2对公司管理人员实施问责的,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在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得到批复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组的处理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有关问责意见,行政惩处问责意见提交公司安委会审核,经公司党组批准后由公司人事部执行。经济处罚问责意见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

需公司对所属单位进行业绩考核的,业绩考核意见由安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后企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5.6.3.4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单位问责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7 其他问责 5.7.1 约谈

(1)对发生有影响的电力事件、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等情形,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专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需要,组织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约谈。

(2)发生上述需约谈的情形后,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在相关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约谈。 5.7.2 说清楚

5.7.2.1 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公司“说清楚”,管理流程详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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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2发生需向公司“说清楚”的事故(事件)后,责任单位应组织或参与调查,牵头组织编写说清楚材料,经单位领导审定后提交公司安全监管部审核。由公司组织召开说清楚会议,参会人员应包括:公司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其他公司领导)、公司安全监管部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监管部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5.7.2.3发生行政问责的事故事件,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分子公司说清楚(规定时间要求见附录C)。除了3人以下重伤一般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下一般设备事故、恶性误操作事件外的其它行政问责事故事件,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南网公司说清楚。 5.7.3 通报批评

(1)发生事故事件未达到行政惩处问责标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等情形,且性质严重、有不良后果的,可对相关单位或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2)通报批评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提出,报安委会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5.7.4 中断安全记录

(1)发生《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规定中断安全生产记录的事故事件,给予责任单位中断安全记录。

(2)各单位应及时通报事故事件责任单位中断安全记录的情况。 5.7.5 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等级

(1)因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系统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生产存在突出问题(见附录F),给予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等级。

(2)南网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或分子公司及其专业部门提出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等级的建议,涉及取消或降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等级认证、复审成绩、钻级或星级的,经南网公司安全监管部审核,由南网公司研究后实施。涉及警告的,由贵州公司实施。 5.7.6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

(1)发生安全绩效考核的事故事件,对责任单位在年度绩效中予以考核。 (2)各级安全监管部依据年度考核标准提出年度绩效考核建议,提请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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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承包商人身事故问责

在公司外包工程中发生的承包商人身事故,依据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认定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公司业主项目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问责:

(1)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业主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公司系统同等级事故安全绩效考核及问责标准执行;

(2)对于负有同等责任的业主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公司系统同等级事故安全绩效考核标准的50% 进行考核,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对于负有次要责任的业主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公司系统同等级事故安全绩效考核标准的20% 进行考核,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5.8 回顾与改进

5.8.1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国家和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工作进行回顾、总结与改进。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公司制度管理的规定,定期对本细则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其适宜性。

5.8.2 各单位针对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反馈意见和建议。 5.9 记录保存

安全生产问责记录应由相关部门保存至少10年以上。 6 附则

6.1 本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部)负责解释。

6.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2015年发布的《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实施细则(2015版)》(Q/CSG-GZPG210005-201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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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说清楚”管理流程(规范性附录)

贵州电网公司“说清楚”管理流程通过“说清楚”?(100)否安全监察部公司领导否审核同意(70)是结束是公司安监部确定需要说清楚的事故事件(20)是审核同意(60)否确定“说清楚”的时间和地点,发出通知(80)组织说清楚会议(90)地市级单位领导地市级单位安监部开始确定需要说清楚的事故事件(10)否审核同意(40)是收集、汇总形成说清楚材料(30)形成说清楚材料,并上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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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管理流程(规范性附录)

贵州电网公司问责管理流程安全监察部党组会批准(100)否是安委会否审核同意(90)公司安委办(安监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并提出问责建议(80)是备案(130)人事管理部门形成对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地市单位领导的问责意见(110)实施问责(120)党政联席会否批准(21)是是安委会否审核同意(20)地市级单位安委办(安监部)开始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人员处理意见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问责建议(10)需上级单位对本单位领导和干部进行问责?(30)是向公司安委会提请问责(70)备案(60)结束否人事管理部门形成本单位人员的问责意见(40)实施问责(50)县级单位安委办(安监部)备案(53)人事管理部门接收上级的问责意见(51)实施问责(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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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说清楚”事故(事件)类型和时限要求表 (规范性附录)

序号 说清楚事故事件类型 1 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3人以下死亡的一般人身死亡事故 3人及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一般人身重伤事故 较大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设备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备事故;3人以下重伤一般人身事故 省公司到南网公司说清楚时限要求 20个工作日 到省公司说清楚时限要求 15个工作日 备注 2 15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3 1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 4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5 1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6 ---- 7个工作日 7 恶性电气误操作事件 ---- 对公司有较大不良影响的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件 5个工作日 8 1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说清楚”会议材料清单

(一)基本材料

1.事故(事件)“说清楚”书面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经过、损失情况、原因分析、暴露问题、防范措施(包括整改计划及方案、事故(事件)责任的初步分析)等内容;

2.事故(事件)“说清楚”书面报告的附件 (1)事故(事件)现场图片;

(2)成立事故(事件)调查组的文件、签到表(职务、单位)、事故(事件)调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3)施工作业方案、有关电气接线图;

(4)工作票、操作票、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班前会情况、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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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关试验报告、相关技术鉴定证明等;

(6)事故(事件)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的档案资料,包括用工性质、工作简历、安全教育考试情况等。

(7)事故(事件)相关人员的笔录。

(二)涉及外单位的事故(事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外单位总体情况、人员组成、施工技术装备、安全组织机构、安全质量体系认证情况;

2.外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近三年的施工安全记录;

3.项目招投标情况、工程施工合同、安全协议(合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措施审查和监督情况;

4.施工人员的资格审查及持证情况。

(三)涉及人身伤亡事故(事件)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伤亡人员的用工性质;

2.医疗部门对伤亡事故人员的诊断书; 3.物证、人证材料; 4.体检报告;

5.事故人员持证的状况;

6.三级教育及现场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状况材料; 7.有关安全学习情况、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等。

8.向当地有关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提交的事故情况材料和配合调查处理的情况。

(四)涉及对用户中断供电的,需提供电网减供负荷及减供比例,居民停电用户数及比例,停电影响范围,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受影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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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责任人行政问责及经济处罚标准(规范性附录)

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图表说明

一、问责对象

问责对象包括:1.在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中,从事现场作业和电网设备具体工作的一线人员、从事班组管理和职能管理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员、公司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2. 涉及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责任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发生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共包括以下8类。 1.事故(事件)主要责任者 2.事故(事件)次要责任者

3.事故(事件)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4.负有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5.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 6.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省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7.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省公司的有关分管副职

8.管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省公司的行政正职

二、通报范围

通报范围分为三级:包括公司、地市级单位、县级单位。 三、处分等级

处分等级包括分为以下八级方式:包括月度业绩考核、年度业绩考核、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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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事故(事件)经济处罚标准

行政惩处等级 开除并 解除劳撤职 动合同 经济惩处条件 记大过 停发3个月的月度绩效工资和本年度40%的年度绩效工资; 月度记过 警告 业绩考核 月度绩效考核系数评为C-D级; 降级 年度业绩考核 年度绩效考核系数评为C-D级; 经济处罚标准 —— 工资按降级后所上岗位的岗级执工资按撤职后所行,并上岗位的岗级执停发6行,其中待岗的,个月的原则上按所在单月度绩位当地最低工资效工资标准执行; 和本年度50%的年度绩效工资 停发2个月的月度绩效工资和本年度30%的年度绩效工资; 停发1个月的月度绩效工资和本年度20%的年度绩效工资;

注:对员工实施惩处,应从惩处决定之日起按上述方式停发部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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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调降标准

(规范性附录)

业务领域 序号 指标或项目 电力人身事故(含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承包商人身事故)、有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 较大及以上社会影响的电力生产安全事件、有责任的一级电力生产安全事件、恶性电气误操作事件 其他中断安全记录、未落实公司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 发生有责任的二、三级电力生产安全事件、未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要决策部署 分层分级体系应用检查 安全检查、《安规》和“两票”执行、隐患排查治理、事故事件整改、应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等 设备规范化管理达标 依据或规则 等级调整方式 监督部门 1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取消钻级 安监部 2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安全生产目标、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会议纪要、工作计划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会议纪要、工作计划 检查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 取消升钻的复审成绩或降钻 安监部 安全管理 3 降星 安监部 4 红、黄牌警告(以下称“警告”) 安监部 5 降钻、降星 安监部 6 通报发文,视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和数量 警告 安监部 1 设备管理 2 1 系统管理 2 3 达标评价结果与体系认证等级对应关系 检查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与体系认证等级对应关系 降钻、降星、警告 设备部 变电站运行管理 调度工作评价 降钻、降星、警告 设备部 降钻、降星、警告 系统部 降星、警告 降星、警告 系统部 系统部 系统运行指标完成情况 统计分析结果 年度电网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检查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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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开除并解年度业绩月度业绩除劳动合撤职 降级 记大过 记过 警告 考核 考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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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图表1 事故等级 序 号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不含3人以下重伤一般人身事3人以下重伤一般人身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件 对公司有较大不良影响的其他 故) 电力生产安全事件 责任人员 开除并事故主开除并解1 要责任开除并解除劳动解除劳动除撤职 降撤降记大警者 合 合同 撤职 解除劳撤职 降级 动合同 劳级 记大过 撤职 降级 记大过 记过 职 级 过 记过 告 动合同 事故次开除并解开除并解警2 要责任除劳动合撤职 除劳动合撤职 降级 撤职 降级 记大过 撤职 降降级 记大过 记过 告 撤降记大警者 同 同 级 记大过 记过 职 级 过 记过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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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记过任者所(2次在部门以上记过(2次以上3 的负责撤职 降级 撤职 降撤职 降最低警撤降记大人及有级 记大过 级 记大过 记过 撤职 降记大级 过 从记告 降级 记大过 最低从记过开警始) 告 职 级 过 记过 警告 关责任过开人员 始) 负有事故责任记过的管理(2次以上4 部门的负责人撤职 降级 降警记过(2次以上记大级 撤职 降级 记大过 撤职 降级 记大过 记过 撤职 降记大级 过 最低告 降级 记大过 最低从记过开警撤降及有关从记始) 告 职 级 过 记过 警告 责任人过开员 始) 负有事故责任的地市记过级(县(2次5 级)生产撤职 降降以上记过(2次以上撤降记大经营单降级 级 撤职 级 记大过 撤职 降级 记大过 记过 撤职 降记大级 过 最低警 职 级 过 记过 警告 位的行从记告 降级 记大过 最低从记过开警始) 告政正职、过开有关分始) 管副职 管理该地市级(县级)生产经营单位6 的公司撤记大降记记记降级(3记大过警告有关职职 降级 过 降级 撤职 级 大 大记过 警告 次以上 (2次记过(2次以上) (2记大过(3记过(2警告(2次以上) 过 过 降级过 次以次以上)降级 记大) 以上) 次以上) 过 记过 警告 能部门上) 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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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该地市级(县级)生产经记记降级7 营单位撤降级 记大降级 撤职 降记次记大过警告警告(3次以上) 警的公司职 过 级 大 大记过 警告 (3过 过 降级过 以上 (2次记过(2次以上) (2记大过(3记过(3 次以次以上) 次以上) 降级 记大告 的有关) 以上) 过 记过上) 分管副职 管理该 地市级 (县级)记降级记大过警告 8 生产经撤记大营单位职 降级 过 降级 撤职 降 (3次级 大记(3次记过(3次以上) (3 以上 降级 记大过 记过 警告 的公司过 过 记大过 记过 警告 ) 以上) 次以 上) 的行政 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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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任一级事件 序号 事件等级 有责任的二级事件 有责任的三级事件 责任人员

1 事件主要责任者 记大过 记过 警告 月度绩效考核50% 月度绩效考核20%

2 事件次要责任者 记过 警告 月度绩效考核20% 月度绩效考核10%

3 事件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记过 警告 月度绩效考核50% 月度绩效考核20% 月度绩效考核20% 月度绩效考核10%

4 负有事件责任的管理部门记过(一年重复 的负责人 发生同样原因责警告 月度绩效考核20% 月度绩效考核10% 任事件)

负有事件责任的部门(单记过(一年重复 5 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发生同样原因责警告 年度绩效考核20%(一年内重复发生同样原因责任事件) 年度绩效考核10%(一年内重复发生同样原因责任事件)

管副职 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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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pt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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