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发改农经2011第202号)

更新时间:2023-09-10 15:2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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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局):

近年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加大了对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力度,促进了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但从项目监督检查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认真做好项目储备。

(一)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附法人组建初步建议。项目建议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设计机构编制。

(二)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以及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设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编制招投标方案,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附法人组建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按规定提交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节能审查批复文件以及其它按相关规定应提供的附件。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开展初步设计的依据。

(三)除国家对编制项目建议书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可根据项目实际简化程序,省略项目建议书阶段,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不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的,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深度。

(六)农林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按规定应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七)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在审批前,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估(评审),重大项目还须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意见和投资政策,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八)经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费用。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及以上的,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

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概算。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

调整幅度超过原审批概算百分之十的,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九)前期工作完成后,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申请省预算内补助资金的省属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申请省预算内补助资金的地方小型农林水利项目由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二、严格规范项目申报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项目申报程序,规范申报材料,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符合国家、省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纳入相关规划,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支持的农林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生态建设和保护项目、民生工程项目、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等。

(二)申报材料。

1、省级单位、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年限、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效益预测等)、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2、资金申请报告应根据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别附上相应的项目审核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地方配套和自筹资金承诺文件,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文件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以及国家、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申报程序。

1、省属政府投资项目通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2、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经项目所在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由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3、申请中央投资项目,须经项目所在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级相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审查后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委。

(四)申报时间。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第二年申报工作。

三、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监管,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示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和引导作用。

(一)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要求落实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

(二)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执行招投标制度,不得将工程分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四)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要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五)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六)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七)农林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建设区和受益区对项目投资、工程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技术标准、建设工期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项目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九)项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设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十)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

(十一)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农林水利项目的监督检查、稽察和审计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对违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任意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投资计划和项目补助标准,工程建设滞后,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和违规使用建设资金等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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