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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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TLV(Threshold Limit Values)值

TLV(Threshold Limit Values)值是指毒性气体对人体的危害指标. TLV表示的是当某种气体在空气中的含量小于这一阈值时,充分且持续暴露于该环境中的工人的健康不会受到损害。参考这个值时必须以国家颁布的标准为准,且应采用最新的修正值。TVL包括以下两部分:

平均阈值(TLV-TWA):

这个值表示环境中以时间加权的平均浓度值。绝大多数工人按8小时每天,40小时每周的安排在这个环境中工作时,不会有健康方面的问题。

瞬时阈值(TLV-STEL):

这个参数被定义为一个15分钟的加权平均值,在一个工作日的任意时刻工作场所中某种有害气体的浓度都不得超过其指定的阈值,即使在这一天中总的加权平均值达到了平均阈值。一天当中超过平均阈值且低于瞬时阈值的次数不得大于4次,每次的持续时间必须小于15分钟。

液氨的阈值 气体名称 氨 化学式 NH3 TLV-TWA(ppm) 25 LEL(%vol) 15 备注

参考文献

GB50160-92,1999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50074-2002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7681-1999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 GB 50057-1994.2000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SH 306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 3007-1999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 3047-93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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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23003-92 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

HAB 003-2001 液氨移动式压力容器检修安全规程 SY 0075-9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H/T 3081-2003 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 SH 3097-2000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 309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化工企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实施细则》

用词说明

对本规范条文中要求执行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要求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并具有法定责任时,用词为“必须”(must);

(二)表示要准确地符合标准而应严格遵守时,用词为: 正面词采用“应”(shall);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shall not)。

(三)表示在几种可能性中推荐特别合适的一种,不提及也不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表示是首选的但未必是所要求的,或表示不赞成但也不禁止某种可能性时,用词为:

正面词采用“宜”(should);

反面词采用“不宜”(should not)。

(四)表示在标准的界限内所允许的行动步骤时,用词为: 正面词采用“可”(may);

反面词采用“不必”(need not)。 附件

表2-1 卫生防护距离表(m) 规模(104t/a) 类别 近五年平均风速 (m/s) ﹤2.0 ≥30 合成氨 2~4 ﹥4.0 卫生防护距离(m) 700 600 500 注:1.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选择时往往遇到几户至十几户的零散居住区,当它们与装置区的距离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时,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决定。

2.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居住性建筑物,并应绿化。 3.一般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及改扩建所确定的防护距离由所在地区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并保证监察执行,如有违反此规定时应及时向上级及当地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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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 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m) 船长 最小距离 279-236 55 235-183 50 182-151 40 150-110 35 <100 25 注:船舶在泊位内外档停靠时,不受此限。

表2-3 液氨储罐区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防 液 火 间 距 氨 储 罐 ( 液氨储罐区 备注 相 邻 工 厂 或 设 m 施 )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相邻工厂(围墙) 国家铁路(中心线) 厂外企业铁路 (中心线)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中心线或建筑物) 厂外公路 变配电站(围墙)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I、II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通航江、河、海岸边 100 50 45 35 45 20 50 1.5倍塔杆高度 40 20

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表2-4 液氨储罐区和装卸站在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间距 防 火 项 间 距 目 目 ( m ) 液氨储罐>1000m3至5000m3 25 20 15 30 30 30 25 20 15 20 15 3

装卸站 25 20 15 30 25 30 25 20 15 20 15 项 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 甲 乙 丙 全厂性重要设施 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甲a、乙类固定项 >5000m3 >1000m3至5000m3 >500m3至1000m3 或或卧式罐 浮顶或丙类固

>5000m3 >1000m3至5000m3

定项 >500m3至1000m3 ≤500m3或或卧式罐 10 8 40 30 25 40 25 15 20 20 15 20 15 25 小于5.0m) 12 10 40 35 30 40 15 25 15 20 液化烃储罐 全压力式储罐 >1000m3 >100m3至1000m3 ≤100m3 全冷冻式储存 可燃气体储>1000m3至5000m3罐 液化烃及甲a乙类液体 灌装站 码头装卸油区 汽车装卸站 铁路装卸设施槽车洗罐站 液化烃 甲a乙类液体及可燃助燃气体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 罐区甲、乙类泵或泵房(包括加铅、添加剂设施及专用配电室) 污水处理场(无盖隔油池)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 10(与次要道路不应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厂围墙中心线 注:

1.与工艺装置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90 10 2.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减少25%;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3.罐组的专用泵(或泵房)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储罐或罐组的防火间距起止点是指罐外壁;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是指最外侧的设备边缘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外轴线。

5.采取以下防火措施时防火距离可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少: (1)当铁路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6m;

(2)当污水处理场的隔油池加盖,且设有半固定式灭火蒸汽系统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3)在加热炉等明火设备周围,若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与蒸汽幕联锁设施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表4-1 接地连线的截面(mm2) 用途 接地支线 接地分干线 接地总干线 导线截面 1~25 4~25 1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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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 液氨装卸安全确认单

外来车辆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内容 1 检查车辆资质情况 充装前严格查验运输许可证、罐车使用证、罐体2 车辆牌号 运输证号 罐车使用证号 检查结果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检验合格证、驾驶员证、驾驶证号 押运员证。 驾驶员姓名 押运证号 押运员姓名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检查液氨罐车颜色、环表色带是否符合国家色标要求。 检查罐车警示灯具、标志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检查罐体告示牌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检查罐体外观损伤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液氨罐车静电接地装置是否完好。 检查液氨罐车阻火设备是否完好。 检查液氨罐车压力表是否完好。 检查液氨罐车安全阀是否完好。 检查液氨罐车液面计是否灵敏好用。 检查液氨罐车内压力是否符合安全指标。 检查液氨罐车人员是否具备相应安全防护知识。 检查液氨罐车所需防护用品是否完好。 检查液氨罐车安全检验日期是否过期。 送货人: 取样人: 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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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第三十九条 液氨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低温液氨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60%。 2.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为1.0~2.2m,防火堤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0.3m。

第四十条 防火堤内地面,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其雨水排除及其他管线穿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

2.进出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量从堤顶跨越或堤基础以下穿过。如不可避免,必须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第四十一条 罐组所设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隔堤与防火堤也必须是闭合的。

第四十二条 沿无培土的防火堤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基础外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0.5m,且沟内应有防渗漏措施。

第四十三条 每一罐组防火堤上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第四十四条 球罐罐壁至防火堤和隔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四十五条 防火堤及隔堤选型宜采用砖砌防火堤、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浆砌毛石防火堤。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稀释氨水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防火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 第四十六条 防火堤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建筑用材、冻土深度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0.5m。

第四十七条 防火堤的构造参照《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T0075-2002)相关要求设计施工。

第四十八条 防火堤内地坪标高不宜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标高。

第四十九条 防火堤内的排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应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五节 装卸场所 第五十一条 铁路和汽车的液氨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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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氨装卸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采用液氨泵充装时,其液氨装卸车鹤位与充装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3.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液氨管道上,除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外,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4.液氨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方式;

5.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6.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也可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

7.液氨严禁就地排放;

8.液氨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9.液氨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第五十二条 液氨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设计船型按表2-2(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2.液氨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与其他可燃液体不同时作业时,可共用一个泊位;

3.液氨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有关规定执行;

4.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六节 防火间距

第五十三条 液氨储罐与周边工厂、村庄、主要交通要道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布置方式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3(详见附件)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液氨储罐和装卸站台、周边建筑设施、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液氨储罐区和装卸站在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详见附件)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装卸鹤管(充装臂)与其直接装卸用的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五十六条 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液氨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五十七条 多个固定容积的液氨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第三章 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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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

第五十九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器材;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

第六十条 液氨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 消防车道

第六十一条 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周边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畅通。罐区消防道路路边至平行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侧基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第六十二条 储罐区、装卸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第六十三条 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第六十四条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离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液氨储罐或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第六十五条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第六十六条 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区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第六十八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六十九条 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第三节 消防给水

第七十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设消火栓。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 第七十一条 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罐区的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

第七十二条 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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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第七十三条 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 L/S。

第七十四条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第七十五条 消防给水环状管网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第七十六条 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第七十七条 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液氨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4.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5.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其它消火栓,可计入消火栓的数量内。

6.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每个消火栓应有不少于2个DN65的栓口。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第七十八条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它的耐火极限为0.9h,为全钢门,在门上开一个小玻璃窗,玻璃选用5mm厚夹丝玻璃或耐火玻璃。乙级防火门以火灾时防止开口部蔓延火灾为主要目的。性能较好的木质防火门也可达到乙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2.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4.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5.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6.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7.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生产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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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生产用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

8.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9.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10.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第七十九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第八十条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第八十一条 液氨储存及装卸现场应设置消防水炮,以备液氨泄漏时用水雾喷洒控制气氨扩散。 第四节 灭火器

第八十二条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八十四条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八十五条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9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18m。

第八十六条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第八十七条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第八十八条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第八十九条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第四章 机电管理 第一节设备管理

第九十条 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九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设专(兼)职人员管理。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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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载程度,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5%。 第四节 液氨泄漏的应急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装卸过程出现脱扣、充装臂断裂、连接法兰呲开等情况大量泄漏时,岗位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站在上风口,立即关闭储罐和槽车的紧急切断阀,同时拨打应急救援电话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毒区处理时应有两人以上进行,并先穿戴氨防护服,携带隔离式防毒面具后方可进入毒区。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大量泄漏影响周边岗位和居民人身安全时,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向上风向转移。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防护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二百条 液氨存储、装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二百零一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办理相关手续。操作人员经岗前培训合格,方可参加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应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第二百零二条 涉及液氨存储、装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百零三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储罐、压力管道、电气设施和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检查及监测。

第二百零四条 在液氨存储和装卸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注明危险化学品主要品种的特性、危害防治、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 第二百零五条 液氨储存、装卸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加强日常安全教育。 岗位人员应熟悉掌握以下内容:

1.熟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掌握并正确执行储存和装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会辨识液氨储存和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能防范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4.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岗位消防器材;

5. 熟练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正确处置,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第二百零六条 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供或索取液氨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 第二百零七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认真查找液氨储存和装卸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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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要求进行落实,对“薄弱时间,薄弱环节,薄弱地点,薄弱人物”严格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2.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和熟练使用;

6.现场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7.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8.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二百零八条 现场作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作业安全规范(AQ3021~ AQ3028-2008)的相关要求。 第二节 安全防护

第二百零九条 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必须加强设备管理,消除跑冒滴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氨泄漏,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二百一十条 液氨储存、装卸岗位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睛等,过滤式防毒面具必须满足每人一具,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应配备两套以上,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第二百一十二条 对各种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企业负责人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二百一十三条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液氨储存、装卸的场所应设置卫生间、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洗眼器、淋洗器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第二百一十五条 液氨储存、装卸的场所区域内应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要求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第二百一十六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必须配备应急通讯器材,并保证畅通。

第二百一十七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必须装设风向标,其位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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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应设在容易看到的显著位置。

第二百一十八条 加强液氨储存、装卸场所管理,及时清理杂物,保持整洁。

第二百一十九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对液氨储存、装卸岗位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节 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第二百二十条 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必须针对液氨储存、装卸环节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由企业总工程师审批,企业负责人签发。

第二百二十一条 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审,及时完善相关应急措施,补充相关应急救援物资。

第二百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百二十三条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百二十四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百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规范所引用的相关国家、行业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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