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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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规则》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养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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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

(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市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指导和组织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

(二)按本细则确定的评定标准,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汇总;

(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各市报送的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八条 各高速公路招标人及项目法人,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交通工程及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信用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同一家公路施工企业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省级综合评价等级仅有一个。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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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二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评分。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采取日常建设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公路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检查。其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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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检查可邀请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派员参加,原则上每年5-6月和11-12月各组织一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管理权限和项目建设情况,对招标人或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及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招标人、项目法人等,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依据,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和检查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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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本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评分。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根据省公路公路机构、各高速公路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单位等报送的有关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资料,在审核汇总及分析计算的基础上,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于3月底前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公告。

第十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于每年1月开展对公路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投标行为及其它行为进行评分,并于2月10日前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评分及相关材料报省公路管理机构;省公路管理机构对各市报送的评分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于2月20日前将汇总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及招标人,根据职责于每年1月开展对本单位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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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投标行为进行评分及汇总,并于2月20日前将评分及相关材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3月上旬,完成信用评分审核计算及综合评价等级审定工作,并于3月下旬公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同时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第二十条 对仅有投标行为评分的施工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本省招标人、项目法人及行业监管部门发现公路施工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应及时报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本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被行政处罚限制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D级施工企业,在处罚期内不参与年度信用评价;行政处罚期满后,暂按B级信用等级确定,待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连续两次在年度信用评价中被评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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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二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本省公布的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省范围。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本省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本省时,其等级参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无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的,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本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省最近一次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在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要加大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对年度信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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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为AA级的单位,可通过资格审查优先通过、适当减少投标或履约担保金、适当增加投标机会或奖励信用分等方式给予鼓励和褒奖;对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单位,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列明信用奖惩的具体规定,资格评审或评标委员会根据列明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不良投标行为及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结合检查督查工作,不定期对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发现招标人或项目法人缺乏管理,或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则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进行整改,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作出具体要求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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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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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p6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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