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办〔2010〕73号-关于印发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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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2010?73号

关于印发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 承(发)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暂行办法?(台府办?2009?54号)进行修订完善,并形成了?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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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行为,加强对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街、场,下同)成立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镇纪检、财政、建设、水利等部门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建设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区域内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工作,配置承(发)包交易场所以及设置张贴招标公告等设施,并对通过承(发)包程序发包的小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履行情况进行跟踪。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按本办法操作。

第三条 除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镇及镇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投资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内的,各镇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控股的企业投资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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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及其公共项目,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建筑安装、市政、水利、交通、能源等工程,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承(发)包。

投资预算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承(发)包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承(发)包。

第五条 对本承(发)包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经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为抢险抗灾、以工代赈、保密等不宜按本办法承(发)包或受工程条件严重限制的项目,可直接发包,但发包资料要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凡按本承(发)包办法发包的工程项目,其承(发)包资料要及时归档,以备检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和实施,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公告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得限制或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封锁或行业歧视。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按规定已办理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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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九条 小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

1.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 2.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小组办公室办理工程招标备案。

3.发布招标公告。

4.接受投标人报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 5.发放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必要时组织答疑会和现场勘察。 6.举行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7.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按下列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1.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应在台山市政府公众网“建筑招标”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栏和建设单位政务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在镇招标的工程应在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小组指定的招标公告栏和本镇不少于1个公众相对密集的地方以及建设单位政务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工程性质、规模、造价、工程地点,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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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情况,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开标时间和地点,评、定标程序和标准等。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 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6.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7.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招标申请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等资料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小组办公室发现上述资料有违反规定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融资等列入政府债务管理的资金,以下同)的建设项目,工程最高限价必须送市财政局或镇财政所审批后才能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小组办公室备案。澄清或修改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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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一般的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7天。

第十六条 开标时间必须是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每份可收取不高于200元的工本费。设计文件可收取不高于500元/份的押金,开标结束后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退还押金。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可以是施工企业、其他企业或自然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领导小组可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复杂程度对拟招标工程是否需要资质施工进行审核,经审核需要资质施工的,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

第十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前3天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3.进场施工人员、机械情况。 4.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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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方式、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2%,且每宗工程最低不得少于5000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没有中标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5天内退还。

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或违反规定被中途取消投标资格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地点和时间按招标文件约定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不按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不按要求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名的(自然人参加投标的,必须本人签名)。

3.投标人未出席开标会议的。 4.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5.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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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开标前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等内容,开标过程应记录签名,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一般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如招标人采用其它评标办法的,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按下列程序编制: 1.在市建设交易中心招标的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建筑安装、市政等工程,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送市造价站备案;水利、交通、能源等工程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送所属行业造价管理部门备案。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按台府?2010?14号文有关造价管理的要求,送市财政局审查和市领导审核后备案。

2.在镇招标的工程,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送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领导小组备案,使用镇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送镇财政所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定标由招标人临时组建的定标小组负责,定标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占2/3,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占1/3。定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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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修正招标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后重新招标。

1.投标人不足3个。

2.经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

3.经查实,招投标过程有不公正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核准后不再进行招标,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

第三十条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在市工程交易中心公示栏或镇公示栏公示3天,如无异议,招标人应在公示结束后5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须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第三十一条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将招、投标资料原件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备案,招、投标归档备案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文件资料1套。

2.招标活动各过程会议签到表及开标会议记录。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1套。 4.由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 5.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最高限价资料。 6.评定标报告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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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标通知书。

8.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9.施工(设计)图纸。 10.施工合同。

第五章 中标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凡附加工程、增减工程或设计变更,超过原招标工程中标造价20%以上且符合承(发)包管理范围的,必须重新招标发包。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领导小组对经过本承(发)包程序中标的工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按本承(发)包程序中标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时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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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p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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