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间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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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100 50 35 30 35 30 20 40 1.5倍 塔杆高度 40 20 30 60 30 60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25 70 — — 25 — — 25 — — — 30 60 30 60 相邻工厂或设施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国家铁路线(中厂心线) 外铁厂外企业铁路路线(中心线)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高速公路、一级厂外 公路(路边) 公路 其他公路(路边) 变配电站(围墙)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0 120 55 45 55 35 25 80 1.5倍 塔杆高度 100 70 45 35 45 30 20 50 1.5倍 塔杆高度 120 120 80 80 80 80 60 120 80 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50 40 80 (中心线) 25 25 80 通航江、河、海岸边 地区 原油及成品油30 30 60 埋地 (管道中心) 输油 液化烃(管道中60 60 80 管道 心)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30 30 60 中心)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70 60 120 沿)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

1

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第4.0.7条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表2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工矿企业 国家铁路线 工业企业铁路线 公路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名称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石油库等级 一级 100 60 60 35 25 40 1.5倍 300 二级 90 50 55 60 20 40 1.5倍 杆高 300 三级 80 40 50 25 15 40 1.5倍 杆高 300 四级 70 35 50 25 15 40 1.5倍 杆高 300 五级 50 30 50 25 15 40 1.5倍 杆高 300 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杆高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3

道路 氢氧站、供氢站 厂外道路(路边) 15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氢气罐 15 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 表4

2

名 称 重要公共建筑 厂外铁路(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最小防火间距,米 50 30 15 注: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3条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5

名称 甲类厂房 厂外铁路线厂内铁路线厂外道路路厂内道路路边 中心线 30 中心线 20 边 15 主要 10 次要 5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6

最小防 氧气站建、构 火间距(m) 筑物名称 项目名称 重要公用建筑 非电力牵引机厂外铁路线车 路(中心线) 电力牵引机车 厂外道路(路边) 电力架空线 ≤5 液化石单罐容油气贮量(m3) 罐 6-10 11-30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1000 50 25 20 15 1.5倍电杆高度 12 18 20 湿式氧化贮罐(m3) 1001-50000 >50000 50 25 20 15 1.5倍电杆高度 20 25 30 3

31-100 101-400 401-1000 >1000 25 30 40 50 40 50 60 4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 表1

建筑物、构筑物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氢氧站或供氢站 12 14 16 25 50 12 15 20 25 氢气罐总容积(m3) ≤1000 1001-10000 10001-50000 >5000 15 20 25 30 50 20 25 30 35 25 30 35 40 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架空电力线 注: 25 25 30 35 40 30 ≥1.5倍电杆高度 25 30 35 40 ≥1.5倍电杆高度 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

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 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

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 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 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 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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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p5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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