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更新时间:2023-11-17 18:0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知识产权法
序:学习的误区与方法
?误区之一:以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和经验去应对知识产权问题 ?对策:对知识产权问题,必须从法律规则和法学逻辑从手分析 ?误区之二:将知识产权法中特定术语的含义等同于其日常含义。 ?对策:必须搞清知识产权法中术语的特定含义。
第一章总论
一、知识(智力成果)与产权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波斯纳提出的三要件: –具有价值;
–能够被排他性地归属于一个主体,能够排除他人的共享和干涉; –能够以一定价格让渡给他人。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特定智力成果(作品、发明等)、 商业信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客体的非物质性
– 什么是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物质载体,而是物质载体上所体现或承载的智力成果或商业信誉等非物质客体。 专有性(排他性)
?含义: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殊规定,他人不得以某些特定方式使用智力成果。 –“专有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是对世权、绝对权(与物权类似) 地域性
?含义:知识产权的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
– 例外:国际条约、协定 时间性
?含义: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时间期限的
– 商标可以无限期续展、商标秘密可以受到无限期保护 – 目的:在刺激创作与创造、鼓励投资同时,防止过度保护。
五、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私权
–主要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权利的行使以意思自治为原则 ?知识产权受到较多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
第二章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的定义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作品或相邻客体有关的专有权利(排他权利) 注意“著作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著作权制度发展的两个阶段 特许出版阶段:
?印刷术与造纸术的发展导致了出版行业的产生 ?盗印之风盛行
?大出版商要求封建君主授予印刷出版书籍的垄断性特权
请注意:“特许出版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它只保护出版商的利益,而不保护作者的利益。
著作权保护阶段
英国1709年《安娜女王法》: 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版权法。
中国著作权法既不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著作权体系,也不属于典型的英美法系版权体系。 《著作权法》第56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三章著作权客体
第一节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实施条例》第2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独创性
(1)“独”:独立创作、源自本人
–情形一:自己进行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
?即使出于巧合与他人的作 品一模一样,也可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 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情形二:在他人作品基础之上进行再创作的情形:
?与原作相比,新作必须有“可以客观区别的变化”(distinguishable variation),而且这种变化不能“太过细微”(more than merely trivial) (2)“创”: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
– 应具备最低的智力创造因素,而不能仅仅是“额头流汗”(Feist案)
– “智力创造因素”涉及利用天资、知识和能力的技巧,以及进行辩别、选择、比较时涉及的判断(体现作者的个性) – 应当能够完整地表达思想感情 –“作品”需要有多高程度的 “创造性”?
?具备高度文学和和美学价值并不是成为“作品”的条件
?但是,创造性也不能太过微不足道,以致于劳动成果被认为过于平庸(“山 姆大叔案”)或缺乏最起码的美感和价值。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创造性”的高度要求是不同的(实例:照片、录影)
作品的概念
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美感,能表达较完整的思想感情) 独创性
? 篇幅短小的创作成果也可以达到“创”的要求
? 但过于简短的作品标题、只言片语等,由于缺乏最起码的长度和深度,无法完整地表达思 想感情,不能构成受保护的作品
二、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一)思想
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而只是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
思想无版权
“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内容”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正确的说法是“著作权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但表达与思想之间的界限,必须在个案中进行分析。 ?“思想与表达的混合”
– 如果一种“思想”实际上只有一种或非常有限的几种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 (二)事实
?客观事实不是作品,不受著作 权法保护 ?如何判断作品中记载的内容为“事实”?
?对事实的表达可能构成受保护 的作品(thin protection) (三)实用功能
?任何具有实用性质的功能、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 术方案等均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baker案) (四)竞技体育活动
以展示身体的力量和竞技技巧的竞技体育活动不涉及表现艺术美感和表达思想感情的创作活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竞技体育无版权
?某些以表现美感为主的艺 术活动,即使被纳入体育比赛,其中的艺术成份也可能构成受保护的作品
(五)特定作品
?《著作权法》原第4条第1款: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但WTO专家组认定《著作权法》第4.1条违反了《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原因是内容违法的作品无法获得保护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 其官方正式译文 ” (六)其他
–“时事新闻 ”(“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三、作品的种类
注意:分类有一定交叉(第3条)
?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 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 “文字作品”不同于“文学作品”
– “文字作品”包括以数字和符号表示的作品
?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注意“创作口述作品 ”与“对作品进行表演”的区别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 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曲谱或曲谱+词)
–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剧本)
–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舞蹈动作设计) –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脚本) –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艺术设计) ? 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第七章对著作权的限制
专有权利自身的界限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
无需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即可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
三步检验法
Trips协议:“全体成员均应将专有权利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特例中,该特例不能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 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 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 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
12种合理使用情形
第22条对合理使用规定的前提条件: 大多针对已发表作品; 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在某些情形下作者可以声明禁止使用 必须符合“三步检验法”
非常粗糙,经常需要进行扩大或缩小解释
合理使用情形
〉个人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介绍、评论和说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时事新闻报道: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以及在向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新闻媒体转发、转播政经宗时事文章: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以及向公众通过网络提供已经在网络上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新闻媒体刊登播放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或通过网络传播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以及通过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公务性使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在合理范围内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馆保存版本: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可以对对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但条件是该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 条) 〉五馆通过内网提供作品浏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还应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网络条例》7、10条)
〉免费表演:“免费表演已经发表 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 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注意:“费用”、“报酬”包括直接与间接
〉复制室外艺术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雕塑、绘画、书法等)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对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最高院《司法解释》)
〉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以及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改成盲文: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及通过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法定许可
注意与“合理使用”的不同:
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改由法律直接许可),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
著作权人只有“获得报酬权”, 而无“禁止权”
编写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23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制作、提供课件的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8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同时应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
转载、摘编法定许可
第32条:“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第39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广播组织播放法定许可
第42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3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45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第9条)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第八章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权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包括“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 、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 ; ?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法定赔偿金
程序上的特别规定
责令诉前停止侵权(临时禁令) ?谁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应满足怎样的条件?初步证据、提供担保 ?法院何时做出裁定和执行?48小时、立即执行 ?怎样情况下解除?15天内不起诉 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第三编专利权
第十章专利制度概述
“专利权”的含义
?不能望文生义地仅将“专利”理解为“专有其利 ”。
“专利”(patent)首先意味着“以公开换取国家授予的排他性权利”
?专利权是国家根据发明创造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利益(“三性”)为前提,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创造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专利权的特征
? 特征(与著作权相比): –近乎绝对的独占性 –以向社会公开技术为条件 –专利权经审查后才能授予 –地域性等限制更加突出
专利制度的作用
?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给天才 之火浇上利益之油”) ?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专利 年费、强制许可)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专利 技术必须公开)
第十一章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第一节发明
?概念:为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而 对产品、方法和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什么是专利法上的“技术”?
第一节商标权的内容与商标侵权 >商标专用权
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第51条)
传统商标法的基本任务:防止混淆,使消费者能够将特定商标与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正确地联系在一起(专属原则)
>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一切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文字或图形)、导致消费者可能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供活动中。
? 商标侵权之一:未经许可,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可能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发生混淆(将他人商标直接用作商标指示出处)(第52条)
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 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l 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l 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
判断商品或服务“类似”的标准
>商品之间类似: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
>服务之间类似: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之间类似:“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例:汽车或汽车维修)(《司法解释》第11条)
判断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准
>商标相同:商标的文字、图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近似: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
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司法解释》第9条)
“大白免”奶糖 “瓢柔”洗发水 “沙宜”洗发水 “娃娃哈”纯净水 “夏仕莲”洗发水 “金桑子喉宝” “microseft”鼠标 “味仟”拉面
判断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司法解释》第8条)
隔离观察、显著部分观察、整体观察 考虑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商标侵权之二:未经许可,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或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导致误导公众,或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实施条例》第50条, 《司法解释》第1条)
? 商标侵权之三:擅自更换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第52条:反向假冒:在非自己产品上贴上自己的商标)
第二节商标权的限制 一、商标权用尽
原理与“发行权一次用尽”、 “专利权用尽”完全一致 二、合理使用
描述性使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善意地说明或描述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和属性,包括用途、地理来源、种类和价值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注册
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指示性使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是为了善意地说明或描述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用途,而且使用方式不会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
第二十三章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概述
1传统商标的功能:识别(商品与服务的来源、质量好的商品与服务)
2传统商标法的功能:保证消商费者能将特定商标与其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正确地联系在一起,防止发生混淆
3驰名商标的功能:从识别(商品与服务来源、质量好的商品、服务)走向表彰(购买者的身份)
4现代商标法的功能:既要防止混淆(无论是同类还是跨类),还要防止他人削弱驰名商标中所凝聚的极高声誉和与特定商品及服务来源之间独一无二的联系,以及防止他人不正 当地利用驰名商标声誉。
对驰名商标的使用导致了同类混淆
一、避免商标注册制度导致的不保护未注册商标的问题:未注册、但已在中国驰名商标可以获得“防止同类混淆”的保护。
第13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 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避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于“同类混淆”的问题”: 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未经许可跨类使用,只要可能导致混淆,仍然是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13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驰名商标的使用导致了淡化
三、避免“混淆标准”造成的淡化驰名商标的问题:
(一)弱化:不会导致混淆的使用削弱了驰名商标与特定来源之间独一无二的联系,从而损害驰名商标的价值
(二)丑化:对商标进行贬损性或有伤风化地使用 对驰名商标的使用行导致了淡化
eg.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 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三、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认定方式:以“个案认定”、 “被动认定”为主:在纠纷发生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对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认定机构:法院、商标局
>驰名地:中国。在外国驰名的商标无法受到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第14条:对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驰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名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对驰名商标的使用导致了淡化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 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我
是
胖
粽
粽
分
割
线
------------------------------------------------------------ 附上总论和三权的重点难点哟一西 1.知识产权法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知识产权概念的来源和知识产权的范围,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明确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掌握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明确知识产权法的功能和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了解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执法体系和法律服务机制。 教学重点和难点: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功能 2.著作权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著作权的概念、法律特征。掌握作品的含义及其构成,明确作品的分类及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明确著作权的概念及其种类,掌握著作权人的权利,明确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掌握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及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明确著作权的继承及转让。掌握邻接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以及不同邻接权的内容和特征。掌握作品合理使用的概念及条件,明确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强制许可使用作品的规定。掌握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及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掌握并能运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理论和构成要件,分析和解决著作权侵问题,掌握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明确著作权侵权处罚的条件和方式,了解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和难点:作品的概念、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主体认定、邻接权、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保护。 3.专利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专利的概念、性质,明确专利制度的特点和作用。掌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概念、特征、保护方式,掌握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掌握发明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明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概念、范围。掌握专利的三性。掌握专利申请的原则及申请的程序,掌握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明确中国专利申请的审查及批准程序。掌握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掌握专利权的限制以及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掌握专利实施许可的含义,明确强制许可的概念、种类及其他限制性条件。掌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规则,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态,能够运用基本理论进行专利侵权判断,明确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和难点:专利权的对象、专利权的主体、专利的申请程序及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内容及限制、专利权的保护。 4.商标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商标的概念、分类及其功能。掌握商标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内容,掌握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方式,掌握商标权的终止。掌握商标注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掌握商标注册的审查原则、对申请的审查、复审、商标异议、核准注册及程序。掌握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了解注册不当商标的界定,明确注册不当商标撤消程序与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程序、商标异议程序的区别。掌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及续展、使用的方式及转让,明确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意义,和许可的形式。明确保护商标权的概念及保护范围、方式,掌握并能运用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明确我国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例外,明确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掌握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教学重点和难点: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争议程序、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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