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重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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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07〕116号
关于下发《重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2007年第5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下发《重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重 庆 大 学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差旅费 管理办法 通知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3月28日发
—1—
附件:
重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既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同时又能体现勤俭节约的原则,我校参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文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各单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包括在职职工的差旅费、探亲费、调动搬迁费、学习培训期间费用;研究生的调研、实习、会议的差旅费;本、专科生的调研、实习差旅费;离退休人员出差旅费。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院士、书记、校长 公务舱或头等舱 一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 其他校领导、正高职和正处级人员 副高职和副处级人员 其他人员和研究生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 硬席(硬座、硬卧) 硬席(硬座、硬卧)
飞机 轮船 火车 其他交通工具 凭据报销 凭据报销 凭据报销 凭据报销(不含出租车) —2—
本专科学生
四等舱 硬座 凭据报销(不含出租车)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买相应等级的卧铺票。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未达到乘坐飞机级别,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前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报销时需经主管财务的副校长或其授权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超出规定标准部分由各单位发展基金、业务管理费或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凡事前未经批准自行乘坐飞机发生的飞机票与车票的差额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时,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天):
住宿标准 级别 院士、校长、书记 其他校领导、正高职、正处级人员 副高职和副处级人员 其他人员和研究生 本科生 120 80 200 120 200 300 500 300 600 400 事前经各单位负责人批准超出规定住宿的,其超标部分由各单位发展基金、业务管理费或科研项目经费支付;本科生住宿标准特指参加老师项目工作(不含实习)。 重庆市内 市外 备 注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外出参加会议,住宿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可按会议规定开支,凭会议通知和票据报销。住宿费由会议主办方支付的,不再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及公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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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出差期间可根据出差性质、所乘坐交通工具和出差的时间、地点给予一定的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用于补助所在出差城市市内交通和通讯等支出),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每天):
补助标准 类型 出差补助 重庆 市内 25 50 出差、学习或基层工作1个月内 学习或基层工作伙食补助 8
工作人员公杂费标准见下表(单位:元/每天): 补助标准 类型 出差公杂费 重庆 市内 15 30 学习和基层工作1月以上不报销公杂费。 市外 备注 15 学习或基层工作1月以上 市外 备注 (一)伙食补助及公杂费开支按实际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二)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食宿费用由会议主办方支付的,不报销伙食补助,只报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凡没有会议通知证明食宿自理的不报销伙食补助及住宿费。
(三)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接待单位负责食宿费用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或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出差人自负且其间不发伙食补助及公杂费。
第十四条 符合乘坐软、硬卧席但改乘低一等级的人员只可按火车硬座票票价的80%计发补助。
第十五条 研究生出差按工作人员标准计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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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作人员调动、探亲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根据其级别参照第二、三、四章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工作调动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额自负。
第十八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被调动人员的家属暂不能和被调动人员同行的,其以后迁移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按规定每年探配偶一次;未婚职工每年探父母一次;已婚职工四年探父母一次。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学校放假期间。
第二十条 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父母,可乘坐火车的硬座、轮船的三等舱和公共汽车。交通费应按探亲的直线路程报销;探亲往返途中按每中转一次报普通房间住宿费一夜。
第二十一条 已婚职工探父母, 可乘坐火车的硬座、轮船的三等舱和公共汽车。其往返直线路程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第二十二条 职工探亲原则上不报行李费用,不发放任何补助。
第二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临时出国人员出差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出差前应编制费用预算表,回国后按预期编制报销差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报销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费用;出差期间不得发放加班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规定出差任务。出差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出差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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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和路线,改变后所发生的多出差旅费用自理。
第二十七条 因保管不当丢失交通票据,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提供旁证证明,经单位领导和计划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八条 本专科生及研究生的实习调研实行限额包干,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同时作废。
计划财务处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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