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区,建邺区 入园优惠政策概括

更新时间:2023-09-10 13:3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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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邺园区入园优惠政策 一、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区给予8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给予40%的财政扶持。 二、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区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三、对入驻我区的(企业)集团总部(总部型经济),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三年环比增长每年不低于30%且三年后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其增量部分80%给予财政扶持。 四、对新建的人才市场、产权市场、技术市场、房地产市场等要素市场,其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且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区每年给予30万元的补贴,其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区每年给予50万元的补贴,补贴年限为三年。对要素市场和服务于要素市场的代理机构(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区给予8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40%的财政扶持。

五、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文化、体育产业开发项目,项目建成后转让的,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区给予40%的财政扶持;对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旅游、文化、体育项目经营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区给予8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40%的财政扶持。

六、对从事展示会、交易会、博览会的经营主体,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区给予8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40%的财政扶持。

七、对入驻新城科技园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属于我区重点鼓励产业的国家级研究开发机构,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贴,属于我区重点鼓励产业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区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补贴。

八、对入驻新城科技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独立核算的研究开发机构,经认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区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对入驻新城科技园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其他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前三年,区给予8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40%的财政扶持。

九、对入驻新城科技园企业购买园区办公、生产用房的,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和投资规模,给予5%?20%的房屋价格优惠;对入驻新城科技园企业租用园区办公、生产用房且租赁期在五年以上的,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和投资规模,免收前三年10%?40%的房租。

十、对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入驻河西CBD并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在2007年12月31日前,区给予100%的财政扶持,自2008年起,三年内,区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十一、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南京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二、创建“最佳投资创业服务区”,作出十二项承诺。即推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全面削减审批、取消区级收费、实行“不告不查”、协办市权手续、慎用处罚手段、严查举报投诉、多方扶持发展、完善配套服务、保障公平竞争、重奖绩优业主。

十三、创建“最佳投资创业服务区”,实行六大保障机制。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机制、不断完善优化发展环境的决策咨询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和完善对政府工作的评判监督机制、强化对举报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即时查处机制、形成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共建机制。 十四、对来我区新办企业的投资者,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子女在区属学校就读,免收择校费,其他企业投资者子女在区属学校就读择校费可酌情给予一定优惠。

十五、对新来我区投资的企业征收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免收投资企业的所有区级行政事业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开收费项目的标准,各项收费都要进行登记。

十六、对来我区投资的企业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完备的文件、资料后,并在资金到位情况下,实行“一条龙”服务,十日内办完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建邺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促进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建邺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宁政发【2010】213号)、《南京市关于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2】134号)、《建邺区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发【2009】2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建邺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三条建邺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技术研发、电子商务应用推广、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重点品牌企业推介宣传等。 第四条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1000户、2000户、5000户的,经认定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积极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在建邺区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实验室或研究机构,获得国家级的实验室或研究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的实验室或研究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鼓励传统行业加强电子商务应用推广,对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实现区级地方财政部分较上年增量部分的2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或上市电子商务公司在建邺区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自注册登记当年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部分100%的扶持,第四至第五年给予50%的扶持。

对于一般电子商务企业,自注册登记当年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留区级地方财政收入部分80%的扶持,第四至第五年给予40%的扶持。

第八条对于在区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企业高管层个人所得税50%的奖励;在区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高管层个人所得税20%的奖励。对每一企业高管层的奖励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且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的50%。

第九条对经过培育在主板上市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经过培育在创业板上市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租用办公房用于经营的,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度,自注册登记当年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度给予租金10%-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加强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经认定同意参加的相关国内外展会和项目合作洽谈等活动,给予适当的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运营发展的,对获得首笔银行贷款,按贷款利息总额2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建邺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重点突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扶持,适度提高对电子商务产业的投资规模、单个项目的投入、对单个企业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比例。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高级电子商务类人才来区创办企业的,给予“六个一”的政策扶持,即给予1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提供100-150平方米办公用房,免费使用两年;提供一套专家公寓,免费使用一年;帮助在合作高校申请兼职教授;个人所得税给予留区部分三年100%财政扶持;帮助协调配偶在区内就业。对电子商务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从企业注册起两年为孵化期,两年孵化期内给予税收留区部分100%的财政扶持。

第十六条对税收贡献较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企业的财税扶持和房租补贴由功能园区承担,其他的扶持费用从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八条企业注册地所属功能园区,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代办制”服务。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扶持政策如与国家、省市及本区政策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建邺区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 江苏招商网

咨询热线:18962829778

雨花台区入园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简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按上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该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2.地方所得税

区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预提所得税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还可以给予更多的减征、免征优惠。

4.关税和增值税

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5、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外,开发区将根据企业规模、技术含量等使其得到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大实惠。

对入选“雨菁”高层次人才计划人才分重点项目、优先项目、扶持项目三个层次,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扶持资金。并积极帮助争取政府科技专项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oq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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