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师范大学808法学综合课(含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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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师范大学808法学综合课(含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之《刑法学》考研题库及答案(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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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师范大学808法学综合课(含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之《刑法

学》考研题库及答案(一)

说明:①本资料为VIP包过学员内部使用资料。——————————————————————————————————————————一、简答题

1.如何对缓刑和假释的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

【答案】(1)对缓刑的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的内容为:

①缓刑考察机关

缓刑的考察机关为承担矫正责任的社区。被判缓刑的犯罪人一般送往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进行考察,社区所属的司法局对社区的考察措施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②考察对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下列规定:

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遵守考察机关关十会客的规定;

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根据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③考察的内容

a.犯罪分子是否再犯新罪;

b.犯罪分子是否还有漏罪;

c.犯罪分子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d.犯罪分子是否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④缓刑的法律后果

a.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其条件为:

第一,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未再犯新罪;

第二,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未判决的罪;

第三,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J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犯罪分子没有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b.执行原判刑罚

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c.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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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处罚。

(2)对假释的犯罪人进行监督考察的内容为:

日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假释机构,所以刑法规定对被假释的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①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b.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②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假释可据以撤销的事由为:

a.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b.考验期内发现有漏判的罪行;

c.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③假释的法律后果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b.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简述虐待罪的主要特征。

【答案】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又包括其人身权利。

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基于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在同一个家庭中生活的成员。不具有亲属关系,即使在一起共同生活,如同居关系,也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的行为。

①虐待行为可概括为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两个方面。虐待的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殴打、捆绑、针扎、火烫、体罚等肉体虐待和侮辱人格、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精神上的虐待。这两种虐待手段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实施或者交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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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虐待行为的方式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但只是纯粹不作为则不能构成虐待罪,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饭吃等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

③这种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一贯性的特点。如果仅是偶尔实施虐待行为,一般不构成本罪。虐待行为对家庭成员造成的身心损害是长期形成的。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

一般来讲,虐待者都是在经济上或亲属关系上居于优势地位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虽然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动机是影响情节是否恶劣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应给予充分注意。

3.怎样理解“公共安全”的概念及其最本质的特征?

【答案】(1)公共安全的概念

公共安全,指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利益的安全。

(2)公共安全的最本质特征

“公共”具有“属于社会的”含义。但是,这里所说的“危害公共安全”,并非指一般意义上的危害社会秩序的安定,而是指这类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一经实施都可能使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利益遭受损害,或者使其处在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刑法将这类犯罪称之为公共危险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其行为具有极大的客观危险性,其危害和危及对象的范围及损害程度,往往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预料和控制的。这也是这类犯罪的最本质的属性。如果行为人针对特定的个别人或财物实施侵害,并不危及其他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和财物的安全,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4.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案】(1)刑法学概念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中国刑法学要以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实践为基本依托,以社会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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