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燃气用具与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更新时间:2023-10-24 23:4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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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燃气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的总则、术语和定义,灶具安装场所、灶具及连接管和排烟设施的安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试验的相关技术要求、验收程序集方式。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商业用户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室内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排烟设施、燃气泄露警报装置 等安装及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CJJ9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3 总则

3.1 为保证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工程质量,保障商业用燃气灶具场所的用气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3.2 承担商业用燃气灶具安装的单位应具有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其作业人员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承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的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燃气管道安装资质。

3.3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质量资质应符合国家、省、市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3.4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燃气供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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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正式供气。

4 术语和定义 4.1 商业用燃气灶具

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中餐灶具等。

4.2 商业用燃气设施

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室内燃气管道设施和为保证燃气灶具正常、安全使用而设置的室内进排风、排烟、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等配套设施。

4.3 泄压面积

避免爆炸时造成建筑主体结构遭受破坏而在建筑上设置的易于释放爆炸压力的轻质墙体、轻质屋盖、孔洞、或门窗等设施的面积。

4.4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当燃气泄漏时能检测导并能发出警报的装置。报警装置由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组成。

4.5室内燃气管道

商业用户建筑物内容燃气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至灶前支管的燃气管道等设施。一般由供气主管、灶前主管、灶前支管和放散管组成。

4.6连接管

与燃气灶具进气管和室内燃气管道灶前支管相连的管道。 4.7 商业用户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的使用者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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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安装单位

承担商业用燃气灶具、室内燃气灶具、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扥安装的单位

4.9管理部门

代表政府对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质量和用气场所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5 燃气灶具安装场所 5.1 一般规定

5.1.1 安装燃气灶具的房间应有良好的空气进风、排风条件。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位于地下室的燃气灶具房间应有泄压设施,泄压面积数值不应小于房间体积数值的3%,当房间体积大于1000m3时,泄压面积数值不应小于房间体积m3数值的1%。

5.1.2 安装燃气灶具的房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当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置放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房间与安装燃气灶具的房间应分设,且置放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房间应满足由管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5.1.3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具不得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

5.1.4 安装的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应是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计量合格证书,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具有防爆合格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在本地设有安装维护服务点,并在燃气管理部门登记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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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进风、排风

5.2.1 燃气灶具安装在地上房间时,灶具上方应设置机械排放装置。

5.2.2 燃气灶具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房间内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外,还应设置用于室内换气的机械进、排风系统。进排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在所有的进排风机全开时,房间内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5.3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3.1 燃气灶具的房间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3.2 燃气泄露报警装置检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液化石油气的检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之内,与燃气灶具燃烧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

b)天然气或人工煤气的检测器安装应距屋顶0.3m之内,且不应再燃气灶具的正上方,与燃气灶具燃烧器的水平距离3~5m,且不得大于8m

c)燃气检测器安装位置应避开水淋、火烤、或烟雾,不得妨碍人员通行或作业。

5.3.3 燃气泄露报警装置控制器应安装在夜间有人值守的房间。 5.3.4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与供气主管引入管上的紧急切断保护装置以及燃气灶具房间的风机联动。

5.3.5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供气主管引入管上的紧急切断保护装置的电源不间断。一旦电源间断时,紧急切断装置应处于关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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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燃气灶具、连接管及排烟设施 的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1 燃气灶具安定压力应为低压,并宜有熄火保护装置。 6.1.2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的天然气、人工煤气灶具必须有熄火保护装置。

6.1.3 燃气灶具连接管应采用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的产品。 6.1.4 燃气灶具外观的显见位置应有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商标、适用气源、额定压力等。

6.1.5 燃气灶具铭牌上标注的适用燃气种类必须与供应的燃气一致。

6.2 燃气灶具安装

6.2.1 燃气灶具摆放应水平、稳固。

6.2.2 燃气灶具之间的净距宜大于40cm,并满足操作和检修要求。

6.2.3 室内燃气管道中的灶前主管应安装在燃气灶具的后方墙面或地上,其管底应高于地面30cm,管顶不超过燃气灶具台面。燃气灶具后边边缘与墙面应留有不小于35cm的维护、检修通道。

6.2.4室内燃气管道中的灶前支管应设置在燃气灶具的一侧,与燃气灶具连接管相接处安装手动快速切断阀。手动快速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

6.2.5 燃气灶具前宜有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

6.2.6 燃气灶具与可燃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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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o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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