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形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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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形考四)

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得分:30 1. 夏、商的法律思想是( )。 A. “天命”、“天罚” B. “以德配天”

C. “明德慎罚”

D. “仁、义、礼、智、信” 正确答案:A 满分:3 分

2. 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是( ) A. “理直刑正” B. “三纲”

C. “安人宁国”

D. “德礼为本 , 政教为用” 正确答案:B 满分:3 分

3. 下列人物,哪一位不是明清时期的启蒙思想家( ) A. 王夫之 B. 顾炎武 C. 程颢 D. 黄宗羲

正确答案:C 满分:3 分

4. 提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思想家是( A. 子产 B. 管仲 C. 邓析 D. 董仲舒

正确答案:B 满分:3 分

5. 清末礼法之争,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是( ) A. 黄宗羲 B. 劳乃宣 C. 王夫之

D. 沈家本

正确答案:D 满分:3 分

6. 以下四项,哪一个不是儒家与法家观点的不同( )A. 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 B. 法治与礼治 C. 法治与德治 D. 法治与人治

正确答案:A 满分:3 分

7. 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体现在( ) A. 崇尚自然,主张以道统法 B. 主张治人、治法并重

C. 主张相对无为,否定仁义礼法

) D. 主张绝对自由,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

正确答案:D 满分:3 分

8. 下列四种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 A. 唐初国家实行了严刑苛罚。

B. 以顾炎武为首的东林党人是反对宋明“心学”的代表人物。 C. 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是我国是否引进西方的先进的科学技术。 D. 西汉初年治国主张是道家的黄老之学。

正确答案:D 满分:3 分

9. 下面四项,哪一个不属于董仲舒提出的“性三品”说( ) A. 中民之性 B. 斗屑之性 C. 气质之性

D. 圣人之性

正确答案:C 满分:3 分

10. 宋明理学的集大成者是( )。 A. 程颢 B. 朱熹 C. 程颐 D. 王阳明

正确答案:B 满分:3 分

二、名词解释(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 得分:20

律学 即法律注释学。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

正统儒学。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铸刑书 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 “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

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神权法 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理学 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

为主流。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三、简答题(共 3 道试题,共 30 分。) 得分:25

1. 简述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1)、“逢变局须变法”的变法主张。洋务派认为,中国在当时已处于变局之中,必须因变而变。(2)、务实学、倡实务的实用主义路线。洋务派的实用主义路线,肇源于林则徐。(3)、“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行动纲领。洋务派认为,变法是必须 的,但变法 的方式方法问题上,他们采用了“变器不变道”的纲领。总之,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主张是以“中学为

体西学为用”为指导,采用西方近代法律体例,保有中国传统法律的核心―――纲常礼教,变形不变质,变表不变里。

2. 简述清末早期改革派的变法思想

(1)、旧的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已经动摇。在早期改革派看来,清王朝的社会基础已经出现了难以愈合的裂缝,社会上“百业废弛,贿赂公行,吏治污而民气郁。”如引社会制度上的弊病已经不得可以靠简单的修补来去除的,这种制度上的黑暗突出体现在其对人的束缚。(2)、“变法”是拯救王朝统治的惟一出路。早期改革派的结论是必须进行“变法”。只有“变法”才有出路。早期改革者还殚精竭虑地为自上而下的改革寻找理论基础。其认为,变法应该是多方面的。(3)、“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务实主张。面对“西人东来”的现实状况。早期改革派敏锐地感到必须用新的眼光、新的策略来应付目前的局面,而不能沿袭以往对待“蛮夷”的方法。

3. 简述朱熹的法律思想

(一)视封建“三纲五常”为“天理” 朱熹认为“人人有一太极”,有“天命之性”,即人们都有至善至美的道德;只是由于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受到了清浊不同的“理”与“气”的影响,人性也就有了善恶之分。而要改变人的气质,只有遵循与天地同存的“三纲五常”才能达到至善的人性,即“存天理,灭人欲”。朱熹认为违背封建纲常名教及封建法律的言行,就是违背了“天理”,就应受到相应的惩罚;而封建统治者对这些人的行为,也就变成了维护“天理”的正义行动。(二)主张德礼政刑“相为终始” 在“德礼”与“政刑”的关系上,朱熹认为两者都是“天理”的产物,都是由天理所决定的,都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方法和工具,其目的又都是“存天理,灭人欲”。因此,二者在本质和目的上是一致。但“德礼”、“政刑”又不是同一物,它们两者间还存在有一定的差异。 朱熹仅提出了“政刑”与“德礼”的概念,还提出了“政”与“刑”、“德”与“礼”两对关系,并指出“政”、“刑”、“德“四者互相依存、互为始终。

四、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得分:16

1. 试评析“礼教派”与“法理派”之争的意义

清末的礼法之争是中国近代继洋务派与顽固派、维新派与洋务派的论战之后,中国究竟应该怎样处理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之间关系的第三次大论战。第一次争论是要弄清中国是否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与物质文明;第二次争论是要解决更深层次的问题,即中国是需要保持传统的君主专制政还是采用相对进步的君主立宪正体,是否应该采用西方的经济制度、教育制度,等等;第三次争论表面上看是要解决与政体相类似的法律问题―――中国究竟应该采用西方法律的形式而保留中国传统法律的内容,还是应该从开工形式到内容两方面都学习西方法律,但事实上是要解决作为整个社会心理精神支柱的意识形态问题―――是坚守两千多年来作为立国精神的纲常礼教,还是以平等、自由等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观念重新塑造中国的社会思想体系。 这场争论波及到清朝的中央各机关与地方政府,因而它实际成为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在一定范围内的佥与公开宣传。在这场争论中,法理派虽然并没有完全战胜反动的礼教派,甚至于没有明确提出反对礼教的口号,但他们已经在事实上开始排队法律中传统礼教,并将资本主义法律思想引入了中国法律。这场争论的最大意义在于,它开始使中国的官吏们认识到,神圣的礼教是可以被打破的。以为后的法治思想开拓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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