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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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国际贸易中托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签订了6个合同,先后卖了1200吨建材给C公司。付款方式是D/P(中文称“付款交单”)。这6个合同的货先后分10批从天津运往蒙特利尔,其中有6批是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承运。6张货物提单价值60万余元。1989年4月以后分别从天津装船运至神户,再转船到目的港蒙特利尔。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托收行),天津分行委托加拿大多伦多帝国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帝国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赎单。现假设出现C公司经理未交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且查无下落的情况,中国TV公司决定委托律师代为索赔时,作为律师应如何认定这起买卖合同中各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确定原被告。! n% }\ [问题]

(1)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之间的关系?4 _& Z3 J1 y% G; D1 L/ p5 B (2)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分公司与中国TV公司之间的关系?. x3 W t+ N6 v9 m

(3)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大阪三井班轮公司之间的关系?/ a8 W/ ^% P1 m4 L, t (4)发货人与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之间的关系?& j7 y! @ r3 L% A

(5)中国TV公司与大阪三井班轮公司之间的关系?5 B' _- ~1 o$ ~' v2 s6 D* ] (6)本案原告应当是谁? (7)本案被告应当是谁? [正确答案] (1)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签订了买卖钢材的合同,因此二者是买卖关系。# j+ Z$ h0 a3 \\2 H+ N6 C; ]

(2)中国TV公司是托运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分公司是承运人。/ p& u- a/ Q: i4 \\% y (3)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是实际承运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分公司是承运人的代理人。+ _/ q2 F6 {& }1 W

(4)在托收中,委托人与托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

(5)中国TV公司是卖方,即发货人,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是实际承运人。 (6)中国TV公司钱货两空,应为原告。 R% D6 Q) A) h6 [' Y8 [

(7)C公司经理未交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显然是承运人无单放货,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K, n! z$ ]+ d# @) |- C

[考点集成]3 s1 ~1 P8 A$ Q- F2 r3 E4 g

本题所考察的是国际贸易的各组成环节的货物买卖、运输及支付种不同的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及责任。其中运输环节中包括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区分。

托收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托收行作为委托代理人,只要谨慎地履行了代理义务,就不再承担与买卖合同及货款支付有关的任何责任。 案例2 CIF术语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卖方)与英国某实业公司B(买方)以CIF伦敦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一万吨大米的合同。货物由保险公司D办理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后按时由承运人某远洋公司C装船运输。因在海上遭受暴风雨袭击,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并因船员的过失使三分之一的大米变质。英国B公司因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1 o* i. r, e5 J2 g: E [问题]

(1)应与承运人远洋公司C签订运输合同的是哪方?

(2)应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的是哪方?4 s3 c9 A% i- ? (3)A公司的交货地点在? (4)设A公司已取得合同规定的单据并及时提交给了B公司。在货物海上运输到达目的港,

B公司按规定验收货物之前,A公司向B公司凭装运单据要求付款,B公司是否应付款? (5)对货物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而造成的损失,B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 s! ?+ A# i& ]% j: m (6)对三分之一大米变质,B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 (7)对三分之一大米变质,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承担责任?2 o. k( D1 C* V\ (8)设B公司按时收到了货物,货物质量、数量等完全符合合同规定,但A公司所提交的装运单据与合同规定有所不符,B公司能否据此拒付货款?1 u6 V$ C5 H4 B

(9)设B公司向C公司提出诉讼,按照《汉堡规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多长? [正确答案]

(1)CIF术语中已包含运费,卖方承担托运的义务。4 I7 b9 b2 C+ u5 X

(2)CIF术语中已包含保险费,卖方承担投保的义务,受益人为买方。- X) F9 ^$ s3 Y5 g' c (3)根据CIF术语。交货地点为货物装运港。& b- k+ h8 y\

(4)如果双方未约定必须在验收后付款,按一般惯例,B公司应付款。8 ?3 q- r/ t. ]7 M (5)此迟延责任属承运人。- W# f8 i& [7 R0 B* y- n: e$ d (6)此属海上运输保险范围。

(7)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不同,承运人可援引航行过失免责。

(8)CIF术语是象征性买卖,即单证买卖,付款主要根据单据。) B2 c9 h& Y! N: h (9)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 [考点集成]

本题是一个典型的国际货物买卖案例,足以展示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买卖、运输、保险和支付四种关系。在CIF术语中,买卖合同的卖方,同时也是运输合同的托运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支付关系中的付款人。但各合同的权利义务互不影响,相互独立,在分析时可分别考虑。

案例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及货物风险的转移' {- g$ J4 P, D8 f* g5 u 1995年2月10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B,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2月16日A收到B复电,B提出降价到48万美元。A公司于2月19日电告B公司同意其要求,B于2月20日收到此电报,后,A公司将货物运至上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一个集装箱为火焚毁,其余2个则完好无损。3月15日货物运至横滨港,但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市某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案情。 [问题]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3 f1 B- P3 b* y5 q& u/ s: g- O0 q (2)保险费应由哪一方负担?

(3)在本案中,货物风险在那一时刻由卖方转移给卖方? (4)在本案中,哪一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8 X6 t# y) u! Z0 ]8 g [正确答案]9 b! i, b E; i7 L: v7 w) Y

(1)合同于2月19日成立。B公司提出的降价请求改变的要约的是指条件,构成反要约,合同与A公司接受该项反要约时成立。3 l, `% |! D* \\# ]\ (2)保险费用应有A公司承担。根据CIF术语的含义,货物运输的保险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3)风险应在在上海港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根据CIF术语的含义,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4)B公司为信用证受益人。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考点集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可以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

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承诺若在实质上改变要约的条件,则构成反要约。反要约是指实质上改变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条件、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5 t+ }; t/ s9 X5 W

CIF,FOB,CFR贸易术语的共同特征就在于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案例4 FOB贸易术语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简称甲)与香港某公司(简称)乙签订一项合同,由甲向乙购买一批应节货物,交货条件为FOB新加坡。该批货物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简称丙)负责运输,丙公司事先作出了货物将于节前运达的口头保证。由于运力紧张,在新加坡装载货物的并非丙公司的自有船舶,而是丙公司租用马来西亚某运输公司(简称丁)的一艘货轮“大马号”,但在租船合同中并无关于丙、丁之间责任期间的特别约定。由于“大马号”并不熟悉到中国的航线,因此船舶航行非常不顺,辗转到达海口后,货物才由“大马号”转载到丙公司的货轮“扬帆号”上运往目的港上海。“扬帆号”到达上海时,节日早过,货物的市价大跌。甲公司遂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 }/ W' |# v: u: { [问题]% D c8 ~( K7 v% d! l

(1)在本案中应当由谁负责订立运输合同,与谁订立运输合同。 (2)本案中,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为?

(3)该批货物如需要投保,则应由谁负责办理?& T& m) [ Y' X X: d+ F [正确答案] (1)应由甲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在FOB贸易术语下,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买方的义务。8 ]7 x1 n, x- O1 H7 b

(2)交货地点为上海。在FOB贸易术语下,属于后所附的港口名为装运港。: d2 ^. v, W: C. a. A0 p

(3)由甲公司负责投保。在FOB贸易术语下,为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投保时买方的义务。 [考点集成]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可以明确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货物风险的划分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各种费用的负担和责任的范围。对于国际贸易术语应当从以上几个方面加以掌握。特别应当加以注意的是,FOB术语所附的港口名是装运港、而C组术语所附的是目的港名。 案例5 识别及不动产的法律适用6 q- d% e$ X: r1 r& q$ x

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来,解放初期,张某和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丈夫蔡某仍然居住在马来西亚,并取得马来西亚国籍。195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座,户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去香港定居。198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厦门已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此房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其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将该房以人民币15,000元卖给原告。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给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同时,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种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买卖房屋契约,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因原告坚持买卖有效,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原告于1990年11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d! W7 E6 b0 c' a5 B* ` [问题]

(1)我国法院应如何识别此案?

(2)我国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解决案中的争议?

(3)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w$ M' F3 \\1 E1 M/ @4 ]$ y3 S [正确答案]

(1)这是一起涉外房屋买卖争议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蔡某是外国人,所以本案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外国人在我国房屋的买卖,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问题。3 J! p* [6 m5 K6 E3 i

(2)法院适用我国的冲突规范的结果是应当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来认定其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法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那么,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是中国,因此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3)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所争议的房屋是张某和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处分时,双方的夫妻关系一直维系,该房屋也一直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该行为才有效。共有人之一未得其他人同意擅自处分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以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在房管部门办手续的时候,就已经知道张某没有取得其丈夫的同意,所以,不能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考点集成]: q. j+ F+ o6 F' ], P

识别时使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那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其目的就是确定对特定的涉外民商是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对于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不动产所在地法。 案例6 承运人免责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1994年6月12日,中国天宏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蜡烛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每箱32美元,9月装船。199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Qimen”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若时间一长将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Qimen”轮与一日本籍“海城丸”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Qimen”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 [问题]+ @3 r( T3 ]& {. R! M, g

(1)中国天宏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是什么关系?* G- V2 V* A- G# k+ F- m) X (2)本案有关贸易合同的争议适用下列何国法或公约?

(3)依《海牙规则》的规定,关于700箱湿损的货物,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4)依《海牙规则》,关于6800箱变形的蜡烛,其损失应由谁承担?1 `5 N2 k1 ]2 {9 q }

(5)在承运人拒绝赔偿收货人6800箱货物,在保险公司赔偿了收货人的情况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保险人应下列什么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r$ r5 T, U* V) O+ ]; P

(6)关于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应由谁承担?0 x {& r* M6 T\ [正确答案]

(1)外贸代理关系。中国天宏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贸代理。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所以不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

(2)瑞典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本合同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

(3)应由收货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因为承运人有航行过失免责。7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CIF 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越过装港船舷时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在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

(4)承运人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海牙规则》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承运人仍负有管货责任。* w; X9 N& N+ x- M( x2 x

(5)以保险公司的名义。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2000年新增的法律,是必考内容。 (6)避难港费用是为船货各方共同的利益而发生的,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船舶的修理费用是为安全完成本航程而发生的,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船舶的修理费用和避难港费用若不发生,则无法完成本航程,货物也无法运至目的港,因此不只是为船方利益。

[考点集成]* j1 [& G& u4 j: X' j( W* ?

海运承运人免责,承运人对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火灾(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以上两项构成了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免责。

但承运人及为其行事的人管理货物的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应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N\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法定转移。即保险人根据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如果第三方根据合同或法律须对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债权),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时间,是它赔付被保险人之日起;从此时起,保险人可以而且应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勿需被保险人同意转让这一权利。

案例7 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适用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德国法,此批货物由新加坡籍货轮“比西”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比西”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巴拿马籍货轮“丽莎”号相撞。“比西”号船长为了避免该轮沉没采取了自愿搁浅的措施,“比西”号在救助人的帮助下进入了避难港,经修理继续航行到达中国目的港。但在途中曾突遇特大暴风雨,使部分仪器湿损。 [问题]

(1)如果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国法律?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o0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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