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更新时间:2023-12-15 19:0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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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章疆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出口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长久以来的业务交往中,与甲乙丙丁四个客户形成了良好的业务关系。2001年,章疆公司从事的出口贸易业务日渐红火,打算增资扩股,便想让甲乙丙丁四人入股。甲乙丙丁均为个体或合伙企业业主。经协商,多方达成一致,甲乙丙丁四人分别以40万元、40万元、30万元、70万元的现金入股章疆公司。由于经营业绩良好,2001年章疆公司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甲乙丙丁参与了公司的年底分红。2002年,为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章疆公司跟A公司谈成了一笔标的达5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章疆公司于交货后1个月内支付40%的货款,余款分两次于其后的3个月内缴清。A公司如约交付了所有的货物。起初货物畅销,章疆公司便按合同约定于1个月后偿还了40%的货款。然而,就在章疆公司预备将余货脱手,偿付剩下两笔货款时,却遭遇了出口国的反倾销,大部分货物滞销,章疆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困难。随后的2年内,章疆公司举步维艰,经营出现了极大的困难,拖欠A公司的货款也一直未偿还。期间,虽然章疆公司为了弥补亏损也设法进行了几次融资,但均失败。眼看章疆公司渐渐只剩下了空壳,相反,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各自企业的经营效益却都很好,A公司开始打起了它们的主意,认为该四个均为个体或合伙企业业主,既然这些个体或合伙企业的财产投入章疆公司,就应该对章疆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于是,2004年,这些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章疆公司和甲乙丙丁四个股东承担货物欠款及违约金等共计730万元。 【几种观点】

1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应负无限连带责任,偿付全部730万元债务。

2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应分别以40万元、40万元、30万元、70万元投入章疆公司后,其个人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甲乙丙丁四个股东投入章疆公司的财产分别40万元、40万元、30万元、70万元,其四人应以该比例分担730万元债务。

4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当初认缴40万元、40万元、30万元、70万元现金,现在应再拿出这些现金弥补公司亏损。

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 法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有限责任。法人的一般特征包括:1法人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2法人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3法人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法人的有限责任实质含义是指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人的成员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案情介绍】

A公司是专门从事服装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四人。由于甲曾在国有服装厂担任业务骨干,与本地的服装销售商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因此,当2002年甲辞职准备设立A公司,邀请其他股东入股时非常顺利。本着信任的态度,再加上50%以上的投资为甲所有,其他股东入股后基本不过问公司业务,放手交给甲打理公司事务,仅仅按公司章程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会议,主要也就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进行利润分配。然而,在2005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上,甲突然告诉其他股东公司遭遇了沉重的打击,产品滞销,但是,甲强调市场的低迷很快就会过去。本着对甲的信任,其他股东并未质疑甲的经营管理,并提示甲可以通过其他交易来获得流动性支持、防止亏损扩大。于是,甲以滞销为理由,通过一系列交易将库存的西服和部分其他公司资产低价卖给了B公司。在2006年1月的股东大会上,甲猝不及防地提出公司经营难以为继,要求解散公司。为防止公司的经营继续恶化,经讨论和甲的极力说服,其他股东同意解散公司,并对资产进行了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其他股东发现:甲将滞销服装低价卖给的B公司原来受甲

设立的C公司的控制,甲是B公司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而且,根本不存在西服滞销的事实,这一切不过是甲为转移公司资产导演的苦肉计。在甲的诸此种种操纵下,A公司的资产已所剩不多。此外,当听说A公司打算解散的消息后,公司的许多债权人也纷纷找上门。A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正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甲转移公司资产的个人责任以及甲的个人资产清偿A公司的欠款。 【几种观点】

1、虽然甲的行为有欺诈之嫌,但毕竟A公司是企业法人,其财产与作为股东的甲的个人资产已经分离,没有理由要求甲以个人资产承担公司的债务。

2、虽然甲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欺诈其他股东的嫌疑,并实际将公司资产转移殆尽,但甲的经营行为是在其他股东授权和默许之下进行的,而且,在经营过程中,其他股东未尽经营管理的义务,也有过错。所以,不能追究甲的个人责任,应有A公司这个法人来承担其他股东的损失。

3、甲作为公司股东,其利用经营和管理公司的便利,恶意转移公司资产,侵害了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应适用“揭开公司的面纱”制度,让其承担对其他股东的侵权责任,并以个人其他资产向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

4、作为公司股东,甲利用经营和管理公司的便利,将资产转移至B公司,但毕竟这些经营行为都是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个人的行为,因此,应由B公司而不是甲个人来承担A公司股东的损失。

“揭开公司的面纱”制度的运用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揭开公司的面纱”制度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业已取得的法人资格的否认,而不是从根本上全面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其次,“揭开公司的面纱”制度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价值,而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否认;再次,“揭开公司的面纱”制度的直接后果是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追偿有关股东的责任,而不是撤销公司的商事主体资格。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利民针织品总公司始建于1996年,注册资金500万元。作为一家以经营针织品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年销售额达到人民币10亿元左右,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利税。随着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该公司不能适应市场变化,商品滞销,库存大量积压,每年承受削价销售的巨额损失和银行贷款利息,至2003年,该公司应收款达2.8亿元,欠银行贷款3.54亿元,积压库存2.43亿元。经过多方努力,公司仍未能走出困境,同年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划拨部分财产另成立一新公司,将大部分职工另行安置。2004年利民针织品总公司进行整顿一年,但仍复苏无望。至2005年7月,该公司有资产1.11亿元,负债总额3.06亿元,另有潜在亏损2.25亿元。该公司有在职职工1105人,离退职职工724人。针织品公司于2006年3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申报期限届满后的第五日,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上主要债权人提出,应当追究该企业在申请破产前拨付资产成立新公司的问题。法院经调查认为该行为发生在距申请破产两年以前,并已安置了大批

职工,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职工利益,与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对已拨付财产不再追回。同时,法院审理发现,2005年12月该公司部分经理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作出决定,将从一次买卖合同获得的利润126万元以奖金的名义发给了职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对此问题的处理分歧较大,讨论最终认为该行为无效,法院予以认可。 【几种观点】

(1) 拨付部分财产设立新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有关债权人的利益,应予撤销。 (2) 针织品公司设立新公司的行为不论发生在什么时候,都不能予以撤销。 (3) 公司分发奖金给职工是正常的自主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

能根据破产法而认定无效。

(4) 公司可以分发奖金给职工,但必须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方可进

行,因此该行为无效。

破产法理论上存在两种功能相似的制度:一种称为无效行为制度,即认定破产人在破产前实施的有损于债权人的行为无效;一种称为撤销权制度,即赋予破产管理人权利,撤销破产人在破产前实施的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两种制度的目的都在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主要的区别在于:第一,可撤销行为的撤销之前仍为有效行为,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向司法机关请求撤销破产债务人行为;而无效行为自始无效,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可撤销行为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张撤销,其他人无权行使该项权利;而对于无效行为,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

【案情介绍】上海爱建钢材有限公司系上海市金山区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07年9月1日,其债权人上海高超商贸公司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于9月10日通知了债务人。9月15日该人民法院指定了由某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管理人。管理人进行了如下活动:

(1) 决定解除上海爱建钢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亚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履行完毕

的合同。

(2) 对上海爱建钢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该公司在宣告

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35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的厂房,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又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对外投资收益100万元。债权人甲和乙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时对其分别享有456万元和100万元的债权,中国工商银行对其享有150万元的债权。该公司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交税金35万元。后又查明: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公司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管理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顺利追回上述财产。 (3) 上海第三建筑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其于2006年2月租赁给上海爱建钢

材有限公司的脚手架,管理人决定返还脚手架。

(4) 管理人决定将破产企业的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10万元的赔偿金、管理人

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8万元的赔偿金都列为共益债务。

(5) 该公司在破产程序中还发生了以下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5万元,管

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报酬5万元,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产生费用

4万元。 【几种观点】

(1) 该公司从破产申请到破产立案的程序有多处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管理人,但不能决定解除上海爱建钢

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亚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3) 该公司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和破产费用等应该如何计算? (4) 上海第三建筑公司不能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脚手架 (5) 乙不能获得全部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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