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等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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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8]92号

一、调整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配套费标准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设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配套费标准由每建筑平方米57元调整为95元,供热部分配套范围相应调整为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以外的所有供热设施。供热费调整后,上述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相应由每建筑平方米237元调整为275元。

二、已建成项目集中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标准

申请对已建成项目进行集中供热(采暖用热)改造的用户,按每建筑平方米95元标准缴费,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同样也是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以外的所有供热设施。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由各供热企业代收,使用财政部门专用票据。财政部门应当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费或已办理缴费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事项仍按市政府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nf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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