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公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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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和监督检查

工作办法

(公示稿)

组织编制: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单位: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西南交通大学

英国都市联合.佑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玉溪市规划局

2017.01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一条【制定依据】 (2)

第二条【适用范围】 (2)

第三条【实施评估】 (2)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组织编制与报告 (2)

第四条【组织机关】 (2)

第五条【编制单位】 (3)

第六条【成果报告】 (3)

第三章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内容 (3)

第七条【年度评估】 (3)

第八条【阶段评估】 (4)

第九条【评估方法】 (5)

第十条【公众参与】 (5)

第四章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的成果 (5)

第十一条【成果构成】 (5)

第十二条【成果公开】 (5)

第十三条【成果实施】 (5)

第十四条【总规修改】 (5)

第五章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的监督 (6)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 (6)

第十六条【专项督查】 (6)

第十七条【日常监督】 (6)

第十八条【曰常监督内容】 (6)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7)

第六章附则 (7)

第二十条【条文解释】 (7)

第二十一条【实施时间】 (7)

本办法用词说明 (8)

附图: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年度评估图 (9)

附表1: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年度评估一览表 (10)

附表2: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阶段评估一览表 (11)

前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以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办法。

本办法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组织编制与报告、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内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的成果、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的监督、附则。

本办法中条文执行严格程度,应按照本办法用词说明执行。

本办法由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制,由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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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保障规划科学有效实施,及时了解规划实施进展和成效,为依法实施或修改总体规划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实施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是指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定期对实施效果以及实施环境的趋势和变化进行持续监测,对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工作进度、实施成效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阶段评估。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组织编制与报告

第四条【组织机关】城市人民政府是开展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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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五条【编制单位】实施评估工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专家组等作为第三方承担。

(一)规划编制单位需具备不低于编制本级城市总体规划的资质等级。

(二)专家组人员由不少于三名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和两名本地专家组成。

第六条【成果报告】年度评估成果应纳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报告,阶段评估成果应纳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报告。所有评估成果均需按要求上传至云南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平台。

第三章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内容第七条【年度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年度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人口增长数量和新增建设用地开发数量;

(二)城市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比例或配套完成率;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城市风貌保护情况;

(四)新增违法建设是否达到“零增长”,存量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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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减进度;

(五)城市规划区村庄建设用地面积增减情况;

(六)城市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第八条【阶段评估】城市总体规划每五年实施阶段评估,阶段评估除包括第五年的年度评估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及落实情况,总体规划实施的行动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总体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情况;

(二)城市近期建设计划实施完成情况;

(三)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下位规划编制进展及完成情况,下位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目标任务、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

(四)规划委员会、信息公开以及公众参与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城市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实施完成度;

(六)城市风貌特色挖掘和保护情况及成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七)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路网格局、轨道线网走向落实情况,道路网密度、公交出行率等指标落实情况;

(八)城市安全、环境保护等管控要求和标准执行情况;

(九)新增违法建设是否五年持续“零增长”,存量违法建设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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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国家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内容执行情况;

(十一)县域村庄建设用地面积增减情况。

第九条【评估方法】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过程、常态化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建立城市总体规划数字信息化管理平台,完善技术手段。

第十条【公众参与】实施评估工作应釆取专家领衔、部门参与的原则,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开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四章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的成果第十一条【成果构成】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为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图、表。

第十二条【成果公开】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定期对评估成果进行汇总,并将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成果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成果,针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的措施。

第十四条【总规修改】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认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结合评估成果就修改的原则和目标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其中涉及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有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原审批机关应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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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组织审查,经同意后,城市人民政府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章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的监督第十五条【监督机构】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城市的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监督工作,对相关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机制的建立、评估工作的开展、评估成果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专项督查】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定期就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中涉及民生、环境、文化、安全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七条【日常监督】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采用卫星遥感、规划督察员、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手段对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约束性指标等刚性内容进行检查,以确总体保规划实施的严肃性。

第十八条【曰常监督内容】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重点对城市总体规划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域内禁止建设区范围,限制建设区范围和建设内容;生态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的实施情况;

(二)结构性绿地边界、市级公园位置和范围;

(三)城市主要水体、湿地保护边界,城市水源地范围和管控要求落实情况;

(四)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落实情况;

(五)港口、码头、机场等市级重要交通枢纽和交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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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的位置和范围;市级及以上电力、给水、排水、燃气、通信等市政设施范围及管控要求落实情况;

(六)涉及城市安全的重要设施、通道、生产或仓储用地的保护范围;

(七)城市规划区村庄建设用地增减情况;

(八)督察员还应对法律法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应制定下位规划的制定和任务分解情况进行督查;

(九)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确定开展的其他相关监督内容。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对未按时开展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或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专家组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条文解释】本办法由云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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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办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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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年度评估图

图纸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三区四线”;

2、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区域范围线;

3、城市新增居住用地、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范围、斑块及数据说明;

4、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城市特色风貌区控制范围及数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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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年度评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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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阶段评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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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na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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