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与撤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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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免职辞职与撤职

免职、辞职和撤职(2008-09-23 17:19:16)

标签:免职 辞职 撤职 杂谈

9月22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免去吴显国同志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同意接受李长江同志引咎辞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职务的请求。

同一天,据河南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负责人通报,河南省已对登封市广贸工贸有限公司新丰二矿“9·21”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免去吴福民同志登封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职务,建议免去其登封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建议免去张宏伟同志登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细心的人们可能已注意到,有关责任人不是辞职,就是被免职,没有一个被撤职。

辞职、免职和撤职,貌似都失去了官职,其实大不一样。

免职是一项法律程序,免去旧职,才能担任新职务,或者异地任职,或者升迁新职。如果是因为对某事负有责任,被免去职务,只是意味着他不再担任这一职务,并非行政处罚。

辞职,分主动辞职、引咎辞职、勒令辞职三种。主动辞职,一般是官员因年龄等原因主动提出辞职请求,这与行政处罚无关;引咎辞职,一般是官员因某事负有责任,主动向上级或人大申请对其免职,以应对舆论问责;勒令辞职,是官员因某事负有责任,但死皮赖脸不辞职,组织部门或事故处理机构只好向上级或人大提议免去其职务。引咎辞职和勒令辞职,其实就是免职。

无论辞职还是免职,一般来说,官员的职务级别待遇不变,而且有可能另任同级别的新职,甚至有可能高升。当年铁道部丁部长因事故频发而辞职,不久便东山再起当上了另一部门的部长,而且升任政治局委员。此次山西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南方周末》的报道说,其“省部级的待遇不会取消”,“孟现在仍是中央委员”。

只有撤职,才象征着因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理。撤职,意味着官员已失去上级的信任,很难再被重用,但仍保留公务员身份,生活有保障。比撤职更严重的处理,是开除公职。

所以说,辞职和免职,不是行政处罚,只是一种委任方式。官员辞职或被免职后,完全可能东山再起。或者平级调动,或者升迁新职,都是顺理成章的事。

当年孟学农先生因处理非典不力而引咎辞职,不久便出任新职,之后又担任山西省长;最近又因襄汾县重大溃坝事故而引咎辞职。他两度辞职,让好多人顿生同情,有人还写过《向孟

学农先生慰问并致敬》、《悲情孟学农》之类的文章。其实善良的人们不必过份担心,辞职和免职是不会影响官员仕途的。

撤职和免职、撤职和降职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

回答人:周璐璐 (1)撤职与免职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撤职是处分的一种,即撤销现任职务;而免职是干部管理与任免的一种方式,是工作人员的职务变迁和调整,不是处分。 第二,适用条件不同。撤职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已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而免职则是依据《公务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职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第三,法律后果不同。受撤职处分的,不仅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而且应当按照规定降低其职务、级别。而免职的,按照身体、年龄和德、能、勤、绩等情况,有的不再安排工作,有的安排平级或者较低职务,有的晋升职务。但除晋升职务的以及一些特殊情况外,一般原职级待遇不变。 第四,决定机关不同。撤职是根据受处分人的错误事实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而免职一般由有关部门提出免职报告或者本人申请,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令或者通知。 (2)撤职与降职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撤职是一种处分;而降职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我国对降职的使用有一个变化过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是把降职作为行政处分的一个种类来使用的,l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后,降职不再作为行政处分的一个种类,而被规定为一种与行政处分、免职、辞退并列的行政处理的手段。 第二,适用条件不同。撤职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已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而降职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三,决定机关不同。撤职是根据违法违纪人的错误事实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而降职决定则只能由任免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

篇二:停职、撤职、免职、双规、双开的区别

停职、撤职、免职、双规、双开的区别

1、停职:是指暂时停止其履行的职务,接受调查或者审查.

严格来说停职检查还不算处分,还属于检查阶段,怎么处分,是检查之后的事.

停职是公司的内部决定,虽是停职,但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可不付完全工资,但仍须支付一定的基本生活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停职跟辞退还是有着比较明显的区别,辞退是解除劳动关系,而停职只是用人单位的一种处罚决定而已.

另,若对停职的公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供你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工作证明,还有公司决定.如果没有,可要求用人单位举证.然后要求撤销公司停职决定,但应该说意义不大,如果都闹到那份上了,就应该要辞职了.

若现在公司并无主动将人辞退,并不存在着违约金的问题.

2、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级别。

3、免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政府主席、法院院长、检察长的提请,免去政府秘书长、厅长等组成人员的职务,免去法院、检察院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人员的职务;人大常委会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委会主任提请常委会免职。免职既可以是正常调动的免职,也可以是犯错误而免职。

4、双规”: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双规与批捕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双规是党内的一种纪律行为。

5、双开:党内政治生活中,双开是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双开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篇三:常识:免职从来不是一种官员处分类别

常识:免职从来不是一种官员处分类别

摘要:又一则关于官员追责的新闻被炒热: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四川简阳原市长段成武因违法批地被免职,但在短短1周之后就异地再任职,被当地人大任命为资阳市财政局局长。

又一则关于官员追责的新闻被炒热: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四川简阳原市长段成武因违法批地被免职,但在短短1周之后就异地再任职,被当地人大任命为资阳市财政局局长。被追责官员在稍微沉寂一段之后低调复出,已经不是什么猛料新闻,这则消息之所以还是引起舆论大哗,在于官员复出的速度之快,实在已经到了让人咋舌的地步。据当地官方的最新通报,在财政局长位子上屁股还没坐热的该官员,日前再次被免掉了职务。

按照当地官方的说法,段成武先前被免掉市长职务,似乎并非追责,而只是“为了有利于查实情况、整改问题”,而在一周之后转任上级市的财政局局长,则是恰逢“市政府机构改革期间”的职务空缺。在国土资源部正式通报四川省简阳市政府违法批地案的查处结果之后,当地有关部门才对段成武作出了党内警告处分和免职的决定。

通观来自当地宣传部门的新闻通报,似乎给人一种媒体报道有误的感觉,但在短短两个月时间之内,一个疑似对违法批地案件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官员,经历了这么一场从(正处级)市长到(正处级)局长的职务变迁,两个职位都是肥缺,恐怕无论如何都无法被认为是一种凑巧和正常的行为。更何况,既然该名官员已经到了可能影响问题调查、需要被调离的地步,为何还会在其免职大会上进行那么“出奇高调”的评价?而且被免职的段成武还作了“较长篇幅的发言”。这都与以往涉事官员被处理前的架势存在质的区别,而此番对“免职一周即任新职”的官方辩白也因此显得甚是无力。

尤其需要警惕的是,即使到现在,在这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前市长头上,其实只有“党内警告”这么一个能够在党纪国法中寻到出处的处分,算是货真价实,可能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影响到该名官员的仕途。至于那被免掉的市长和局长的职务,根本无法在任何公职人员处分规章中找到依据,更不要说对官员有什么威慑力。只要“人才难得”,只要“组织需要”,再来一次短时间内转任他职,各方面条件几乎是完全具备。

“党内处分”作为五种党内纪律处罚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12条的规定中,仅有“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的限制。也就是说,“党内警告”不会影响官员的平级调动,只是在一定时间段内无法得到提拔罢了。而具体到行政处分范畴,《公务员法》及相关处分条例中对公职人员的处分,在列的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也仅此六种处分,才会使得被处分公职人员在少则6个月、长则两年的时间段内,其“晋升职务和级别”受到影响。至于那个频繁在各种突发事件的追责过程中被使用的所谓“免职”,其实只能勉强划在干部任用的组织措施范畴,从来就不是一种于法有据的处分类别,也不会对官员的升迁有任何实质性影响。

从语义学角度考量,“免职”与“撤职”的涵义极其近似,在日常生活的习惯表达里也几乎不被区别。但一旦需要进行严谨正规的法律表达,二者却断不能有丝毫混淆。问题在于,几乎所有的公职人员被问责案件,频繁被祭出的,却往往就是这个“免职”法宝。当然,每有问题被查处、事件被曝光,舆论风潮总是一时难平,公众对权责机关的追问也需要一个说得出口、拿得出手的交代。而另一方面,真正对一个公职人员进行问责,难免会遭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甚至是“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之类的说辞。在这样一种两难的处境中,“免职”便被选中,担此大任:既给公众一个官员已经被问责的感官错觉,又不对处分官员的进步产生实质影响。

“必须要有人为此负责”——— 几乎每次问题被查处后,舆论总是这么苦口婆心地吁求。但一个又一个官员,本应承担的责任,却被一句“免职”包裹得严严实实。谁在被欺骗,又是什么在被罔顾?有多少应该追究的责任被放过?有论者认为,“免职一周”是对国土部问责承诺的挑衅,殊不知问题的关键不在复职时间长短,而在“免职”本身——— 权力对公众知情的公然愚弄,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免职,免职,多少所谓的“追责”假汝之名?免职根本就不是处分,这样的常识亟待厘清,需要被不断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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