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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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环境污染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环境污染责任。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环境污染侵权的概念。①《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只有污染生活环境造成损害的,才构成环境污染侵权。《侵权责任法》扩大了其范围,污染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均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见【例1】)②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不是免责事由。排污符合排放标准,只是免予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免责事由,而不得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事由。

【例1】甲工厂排放一种废水,经反复检测对人和动物均无损害,但该种废水对海水中的一种微生物具有极大杀伤力,致使数万公顷海水中的该种微生物不能存活,引起生态环境恶化。①甲工厂污染的虽为生态环境,也构成环境污染侵权。②诉讼类型为公益诉讼,由法定机关(如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

2.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①污染者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②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污染者可通过举证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不具有因果关系而免责(《侵权责任法》第66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的,污染者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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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见

【例2】)

【例2】甲在水库非法炸鱼,导致溃堤,大水冲毁乙工厂的废水处理池,导致当地农田被污染。①乙因为甲的过错导致环境污染,甲、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②甲为最终的责任人。乙承担责任后有权全额向甲追偿。

3.共同排污的责任。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排污导致环境污染侵权的:①若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②若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一律按照排放物的种类与排放量承担按份责任(见

【例3】、【例4】和【例5】)

【例3】甲造纸厂和乙造纸厂均违规排放废水,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根据检查,甲、乙排放的废水单独均足以造成该环境污染损害。①不适用《侵权责任法》

第11条,甲、乙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此处理的原因只有一个,不想让效益好又排污不多的企业替效益差又排污多的企业承担责任。②甲、乙承担按份责任。③确定甲、乙责任份额的依据是各自的排放量、污染物等因素。③《侵权责任法》

第67条是《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例外。

【例4】甲造纸厂和乙造纸厂均违规排放废水,单独均不足以导致环境污染,结果甲、乙排放的污水汇集在一起导致环境污染。①此例与《侵权责任法》第11条不沾边。②此例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处理,也可以直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7条处理,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例5】甲造纸厂与乙造纸厂看中了周边的一块土地,由于当地农民(纳威人)坚决反对,一直未能征用成功。甲、乙于是商量,对该片土地加大污染物的排放,逼迫纳威人就范。甲、乙的排污行为迅即造成预期的环境污染。①甲、乙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承担连带责任。②本题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7条处理。

【真题研习】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2006年试卷三第6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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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答案】ABCD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mz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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