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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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对全市机动车停车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有效缓解中心城区因“停车难”而引发的各类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将规范停车秩序作为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出发点,通过优化管理机制、改革管理方式,严格规范管理,积极调控我市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数量和结构,同时坚持“引车入院、停车入位、严格管理、公众监督”的原则,在初期加强调研,并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全市停车场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全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宏斌 副市长

副组长:李占清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赵双科 市市政市容局局长 成 员:陈新国 乌昌发改委主任 樊新和 乌昌规划局局长 王晓鹏 市执法局局长

艾比布拉·玉素甫 市工商局局长 闫 奇 市地税局局长

邵喜国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彭卫民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陈永旭 市停车场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展全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陈永旭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管理

《办法》规定,市市政市容局作为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乌昌发改委、乌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对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停车场管理中心作为市市政市容管理局下属职能部门,是我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全市各类停车场的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工作目标

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停车场均纳入管理工作重点。其中:道路临时设置停车场实行审批管理制度;公共停车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专用停车场坚持“业主为主、

部门监督”的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业主参与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一)重点解决中心繁华城区停车秩序混乱问题,使停车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二)合理配置和利用道路资源,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挖掘现有道路潜力,增加停车泊位。

(三)市市政市容局、乌昌规划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中远期规划,年内完成我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 (四)鼓励新建、扩建停车场,对被挪用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恢复其停车功能,有效减轻路面停车压力。

(五)积极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停车建设管理工作。 (六)逐步建立停车管理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解决停车难问题,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登记和宣传动员。

1.开展调查登记工作。市停车场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各类停车场设置情况、停车场类型进行调查登记和界定,建立台帐,落实责任,同时对停车场管理方式进行检查,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2.开展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广大市民认识到加强停车管理是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城市发展、方便群众出行的一项重大举措,引导市民自觉规范停车,督促业主单位加强管理。 (二)审批与备案。

1.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停车场限定在《办法》施行后30日内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待建和尚未投入使用的各类停车场必须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对专用停车场的申报登记工作限定在60日内完成。 2.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1)提交资料:各类停车场的管理人向市停车场管理中心提交申办资料。

(2)勘验公示: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消防局将对停车场的设置进行现场勘验,提出设置草案并向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建议或意见。(公示时间为30天)

(3)审批:对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实行审批制度,具体设置情况向社会公示,在吸收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后,决定是否设置及如何设置,并办理审批手续。

(4)备案:对非占道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度,具体设置情况向社会公示,吸收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后,办理备案手续。

(5)取得相关手续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按照《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做好停车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检查。 (三)检查总结。

对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各职能部门共同对全市停车场进行联合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完善停车场管理措施,提高停车场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停车场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日常监管。

市属市政市容、公安、消防、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力度,针对中心城区非法设置停车场,停车场挪作他用,机动车乱停乱放,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同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将停车场管理工作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坚持舆论宣传。

坚持长期的舆论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让广大市民和停车场管理单位充分了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为全市停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做好投诉服务。

市停车场管理中心要积极做好停车场设置公示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布管理标准及内容,畅通投诉服务渠道,虚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市停车场管理中心投诉服务电话:7777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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