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申报表

更新时间:2023-05-31 11:4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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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编码: 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填表须知

一、用范围

(一)本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申报纳税及月、季度申报纳税。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在月、季度申报纳税时,可对本表有关项目进行精简,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从事一些特殊行业的投资者,根据这些特殊行业的要求,需要增减、调整本表有关项目的,可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在本表基础上自行修改。 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行业类别:按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 5.企业地址:企业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 (二)表中项目

1.表中第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2.表中第19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3.表中第30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4.表中第34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5.表中第35栏 “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6.表中第36栏 “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7.表中第39 栏 “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以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补充资料”中“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8.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 ⑴ 5=1-2-3-4 ⑵ 6=7+19+30 ⑶ 33=34+35+36+37

⑷ 38=5+6-33 ⑸ 41=39×40 ⑹ 43=41-42 ⑺ 46=43+44-45

三、此表为A3型竖式,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二份(税收计会人员一份,征收人员一份),纳税人一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mu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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