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2 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

更新时间:2023-11-15 18:1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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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第二章

第二章 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

2.1 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是债权人。 ——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是债务人。 票据关系的法律特征:

(1)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2)票据关系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 (3)票据关系具有多重性

【例】甲签发一张面值为2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3月5日的本票,交付给乙作为购买货物的货款。后因乙工厂失火,未能如期交货,甲解除与乙的合同。甲要求乙返还其所签发的

本票。乙以该本票已经转让丙为由,拒绝返还。 问1:甲是否可以合同解除为由,对丙拒绝付款?

问2:假如本票未发生流通,甲是否可以合同解除为由,对乙拒绝付款? 二、票据关系的种类

(一)按照票据名称区分: (1)汇票关系 (2)本票关系 (3)支票关系

(二)按照票据行为的不同,可分为: (1)票据发行关系 (2)票据背书关系 (3)票据承兑关系 (4)票据保证关系 (5)票据付款关系 三、票据当事人的分类

(一)根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地位——分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关系主体

权利主体:持有票据的人——又分为绝对权利主体(通过出票或背书取得票据)和相对权利主体(通过追索程序)

义务主体:为票据行为的人——又可分为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

第一债务人——向持票人承担付款义务的债务人(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

第二债务人——持票人付款请求不能得到实现时,承担偿还义务的债务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和保证人、各种票据的背书人和保证人)。

关系主体:在票据上记载有名称,但其既不享有票据权利,也未在票据上为票据行为,他的存在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委托收款人、付款人、代理付款人)。

(二)根据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发行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与付款人三种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签发以后,通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等。

同一当事人有时可以有两个名称(双重身分)

一般汇票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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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当事人:

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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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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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本票当事人:

票据法 第二章

银行本票当事人:

支票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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