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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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意见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补偿原则

(一)严格区域卫生规划,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和人员配备标准。

(二)推进综合改革,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包括药品购销、取消药品加成、人事制度、绩效工资制度、收入分配、补偿机制等各个方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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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足额补偿。

(四)拓宽补偿渠道,完善补偿机制。在确保政府对医改卫生足额投入的前提下,探索多渠道补偿机制。

(五)实行以奖代补,促进改革创新。建立工作奖惩制度,通过以奖代补资金,促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三、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在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业务经费,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四、补偿方法

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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