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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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副职工作是我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国家战略需求,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以及培养锻炼干部所采取的重大措施,是院地合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副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副职,是指院属各单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遴选出科技和管理骨干,根据地方需求,经任职地区分院推荐,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同意,报院备案后选送到地方政府或大中型企业(集团)全时担任科技副职的人员。

第三条 科技副职的主要职责是:发挥我院与地方政府、企业合作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积极组织科技支农、科

技扶贫、科普宣传等活动,促进区域社会经济科学发展。

第四条 科技副职管理坚持“按需选派、分级管理、统一协调、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院科技副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管理工作由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分院、派出单位共同完成。

(一)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是院科技副职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院科技副职工作宏观管理,提出院科技副职工作规划,完善科技副职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做好科技副职创新岗位控制数的调控;编制科技副职专项经费预算及细划;检查院科技副职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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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做好与分院、派出与接收单位的联系协调以及帮助科技副职开展院地合作等有关工作。

(二)分院(包括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下同)负责科技副职的派遣、接收与考核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按照院的要求,结合区域特点,制定联系区域内科技副职工作实施管理办法;做好科技副职的遴选、派遣、接收与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协调、服务联系区域内的科技副职的工作与生活;完成联系区域内科技副职任期期满(离任)的考核工作;管理好院下达的科技副职创新岗位控制数的分配、使用和考评等工作;负责与研究所、地方政府部门等有关方面的协调;完成分院承担的科技副职管理服务等有关工作。

(三)派出单位负责遴选、推荐以及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遴选、推荐符合要求的科技和管理骨干作为派出人员;配合任职地区分院做好任职期间的管理、指导、服务、任期满(离任)考核等工作;了解掌握科技副职人员工作情况,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确保其派出后所内原薪酬待遇不变,落实离任回所工作安排等事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科技副职的选派与接收管理

(一)各分院根据联系区域政府、企业的需求,在全院范围内遴选拟派出人员,在征得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填写?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干部推荐表?(见附件1),送政府或企业有关部门审核。在拟派政府或企业审核通过后,任职地区分院和派出单位负责办理相应手续并安排科技副职赴任。同时派出地区分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分院、派出单位要严格把好派出人员质量关。科技副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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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确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见附件2)。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好、能力强的中青年科技或管理骨干。接受过高等教育并具有较强科研、管理协调、沟通等能力。

3.身体健康,能适应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要求。 (三)各分院、派出单位要支持配合做好跨联系区域选派科技副职工作。任职地区分院负责传达需求信息并按需求遴选人选,与地方政府、企业商定任职岗位和任职时间,负责安排新上任人员赴任。分院要认真做好来自联系区域外派出单位的科技副职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分院要做好地方政府、企业到我院挂职干部的接收、管理、离任等有关工作。院机关接收地方挂职干部及离任考核等管理工作,由科技副职办公室与人教局机关人事处协调办理。地方干部挂职期满时,接收单位要组织对其进行离任考核,并出具书面考核鉴定材料。

(五)分院将科技副职和地方挂职干部的派出、接收、离任等有关材料报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年度科技副职创新岗位控制数的下达与管理

根据分院科技副职的任职及工作情况,院每年下达给分院科技副职创新岗位控制数,并在分院联系区域内分配使用。创新岗位控制数择优配置给工作业绩优秀的科技副职。科技副职创新岗位配置以及经费下拨等程序,按?创新三期用于院地合作创新岗位管理与拨款程序?(院地字?2008?14号)(附件3)办理。

第八条 实行跨区域交流派遣

在北京分院、上海分院、沈阳分院、长春分院、南京分院、广州分院与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联系区域内的科技副职中,应有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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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的人员来自西部与中部地区分院联系的院属单位;在西部与中部地区各分院联系区域内的科技副职中,应有不低于10%的人员来自于北京分院、上海分院、沈阳分院、长春分院、南京分院、广州分院联系的院属单位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分院和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派遣与管理的科技副职中,应有不低于30%的人员来自其他分院联系的院属单位。

第九条 任期期满(离任)考核

(一)各分院负责制定联系区域科技副职考核管理办法,并负责科技副职离任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任职地区分院在科技副职任期期满前,组织其派出单位并联系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成立考核组,按时完成科技副职离任考核工作。考核结束后,考核组负责及时将?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干部任期期满(离任)考核登记表?(见附件4)分送派出单位、任职地区分院和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科技副职任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发挥院地合作桥梁纽带作用、当好地方政府参谋助手、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积极组织科技支农、科技扶贫、科普宣传活动、促进区域社会经济科学发展、思想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考核结果应作为科技副职岗位调整、晋升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条 岗位培训

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结合科技副职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特点,负责组织新上任科技副职上岗前的岗位培训。

第四章 岗位及待遇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岗位

(一)科技副职在任职期间,派出单位应保留其派出前的岗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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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二)科技副职在任职期间,派出单位实施岗位晋升工作时,应及时通知本人参加,保证科技副职享有同等的竞聘权利。

(三)科技副职在地方担任的领导职务不与派出单位岗位及待遇挂钩。

第十二条 地方科技副职岗位

科技副职在地方的岗位职务由地方政府按管理程序任命,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一届为1—3年,特殊情况由分院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任期。

第十三条 科技副职待遇 (一)薪酬

科技副职在地方任职期间的薪酬收入,按派出前的标准全额发放,随派出单位的调整而调整。配置了创新岗位的,各项待遇享受创新岗位的有关规定。

(二)科技副职津贴

科技副职在地方任职期间享受院制定的科技副职津贴待遇。院按月发给科技副职人员一定的津贴补助;派出单位应予以匹配,匹配标准应不低于院发放标准的70%。

(三)贫困地区工作专项经费

对派遣到国家级贫困县或西部地区比较贫困的县级单位工作的科技副职,院给予“贫困地区工作专项经费”支持。此专项经费由任职地区分院负责审核,凭据报销。

(四)科技副职任职期间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医疗、探亲假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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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科技副职津贴和贫困地区工作专项经费拨款及报销 院将“科技副职津贴”及“贫困地区工作专项经费”按年度核拨到科技副职任职地区分院,分院负责发放和审核报销工作。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十五条 院每年组织“院地合作贡献奖”的评选,对在评选年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副职优秀团队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分院负责联系区域科技副职优秀团队和先进个人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科技副职渎职或有违纪违法行为者,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院1999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副职工作的若干意见?(科发人字?1999?0639号)、2002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工作暂行办法?(科发人教字?2002?419号),人教局2004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副职工作的实施意见?(人教字?2004?6号)、2005年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人员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5?16号)、2006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科技副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教字?2006?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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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科学院

科技副职干部推荐表

单位

姓名

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制

二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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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姓名 民族 入党时间 党政职务 身体状况 全日制 教 育 性别 籍贯 出生年月 出生地 照 片 参加工作 时 间 专业技术 职 务 熟悉专业 有何专长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学历学位 在 职 教 育 主要学习经历 主要工作经历 奖 惩 情 况 被选派人员意见 8

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

称谓 姓名 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推荐选派人员综合评价

(包括政治思想表现、综合素质、专业技术能力及工作业绩等) 9

审核意见

同意推荐。同意按照院相关政策落实科技副职有关待遇。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任 职 地 区 分 院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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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的党政领导

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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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创新三期用于院地合作创新岗位管理与拨款程序

(院地字?2008?14号)

为加强院创新三期用于院地合作创新岗位(以下简称为院地合作创新岗位)的管理,确保拨款工作顺利进行,经院地合作局、计划财务局和人事教育局研究制定本程序。

一、使用范围

院地合作创新岗位分为以下七类:

1.在院与地方政府共建的平台型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以下简称为平台型中心)中设立若干创新岗位,记为第一类岗位;

2.在院与地方政府共建的科技创新园(以下简称为创新园)中设立若干创新岗位,记为第二类岗位;

3.在院建中介型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为中介型中心)中设立若干创新岗位,记为第三类岗位;

4.在研究所与地方政府或企业共建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包括研究所与地方建立的“分所”、“研究院”等,以下简称为所级转化组织)中设立若干创新岗位,记为第四类岗位;

5.在研究所与大学、院外研究机构共建的研发组织(不包括与大学共建的国家实验室或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为所级研发组织)中设立若干创新岗位,记为第五类岗位;

6.科技副职岗位,记为第六类岗位;

7.院与地方政府共建研究所建设期增核的创新岗位,记为第七类岗位。

二、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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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地合作创新岗位的使用原则为:

1.有人设岗,人走岗留,无人撤岗,跨区调配; 2.发展快先支持,发展好多支持; 3.分级考评,分级调控。 三、经费标准

院地合作创新岗位经费标准为7万元/年〃人。在岗时间不满1年的,在岗时间1-6个月经费标准为3.5万元/年〃人;在岗时间7-11个月经费标准为7万元/年〃人。

四、第一至第六岗位的年度核定、调整与经费下拨程序 1.每年8月初,院地合作局向分院和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下达次年度岗位使用控制数,其中第四至第六类岗位使用控制数根据当年上半年人员实际到位情况确定;

2.分院与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根据下达的岗位使用控制数与人员实际到位情况,编制次年度岗位使用方案,并在8月底前向相关院属单位下达次年度岗位使用控制数;

3.院属单位根据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下达的岗位使用控制数,提出次年度岗位具体人员配置方案与工作计划,在9月中旬报送相关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4.分院与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汇总审核后,在9月底前将所联系区域次年度岗位具体人员配置方案与工作计划报送院地合作局;

5.院地合作局对上报的岗位具体人员配置方案进行汇总、审核与必要的调整,形成次年度全院岗位配置方案,商人事教育局、计划财务局后,在10月初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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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院地合作局根据批准的全院岗位配置方案,在10月中旬将次年度岗位使用数下达至相关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由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下达至相关院属单位;计划财务局根据批准的全院岗位配置方案,在次年度预算编制“一下”过程中将岗位使用数与经费使用数直接下达至相关院属单位;

7.院属单位将相应的岗位与经费使用数编入本单位“二上”预算,待“二下”预算正式批复后按程序执行;

8.院机关正式编制人员在平台型中心、创新园中任职,或出任科技副职,不占用相关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的岗位控制数,院地合作局在全院岗位配置方案中编列,分院与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可将等额岗位用于可联系区域平台型中心、创新园、所级转化组织或所级研发组织,并按本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与预算编制。

五、第七类岗位年度核定与经费下拨程序

第七类岗位的年度核定、经费下拨按照?中国科学院与地方共建研究机构建设期有关工作的暂行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六、岗位使用的若干要求

1.院下达的第一至第五类岗位的使用控制数,一般均小于相应组织中实际到位的院属单位人员数,这些岗位仅用于管理与业务骨干岗位;

2.相关院属单位应确保在第一至第五类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全时到位;

3.在北京分院、上海分院、沈阳分院、长春分院、南京分院、广州分院与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派遣与管理的科技副职中,应有不低于20%的人员来自西部与中部地区分院联系的院属单位;在西部与中部地区各分院派遣与管理的科技副职中,应有不低于10%的人员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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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院、上海分院、沈阳分院、长春分院、南京分院、广州分院联系的院属单位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派遣与管理的科技副职中,应有不低于30%的人员来自其他分院联系的院属单位;

4.尽可能派遣青年科技与管理骨干单人科技副职。 七、考核评价与结果使用

1.院地合作局制定平台型中心、创新园、中介型中心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对这三类组织(除北京、上海两地的创新园)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相关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第一至第三类岗位人员的实绩考核评价办法,定期进行人员实绩考核评价工作;

2.相关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所级转化组织和所级研发组织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对这两类组织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制定第四至第五类岗位人员的实绩考核评价办法,由相关院属单位定期进行人员实绩考核评价工作;这两部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调整相关院属单位岗位使用控制数的依据;

3.院地合作局商人事教育局制定第六类岗位人员的实绩考核评价办法,会同相关分院或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定期进行人员实绩考核评价工作;

4.在上述考核评价工作的基础上,院地合作局制定分院与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院地合作工作综合评价方法,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工作;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各分院与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岗位使用控制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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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干部任期 期满(离任)考核登记表

姓 名

派 出 单 位

任职单位及职务

中国科学院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制

二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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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期满个人工作总结

(可附页) 个人签名: 17

任职地区主管部门鉴定意见

(可附页) 地方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是否要求续任 要求续 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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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考核征求地方意见表

姓名 地方任 职单位 上任时间 到任时间 职务 一、履行工作职责 优秀 良好 好 一般 差 二、政策水平及管理协调能力 优秀 良好 好 一般 差 三、廉洁自律 优秀 良好 好 一般 差 四、请根据科技副职本人在其任职岗位上的表现,给予客观公正的总体评价(在选项下画“√”) 优秀 良好 好 一般 差 地方主管领导(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 1、分院可将此表提前交地方填写。考核结束时收回。 2、此表由地方任职部门主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有效。 19

考核组考核意见

被考核人姓名 考核组成员: 考核时间 考核地点 姓名 谈话对象: 工作单位及职务 姓名 考核意见: 工作单位及职务 (可附页) 20

派出单位盖章 任职地区分院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离任后工作安 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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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m2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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