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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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提纲(尚永昕版)

一、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1.行政法: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它强调行政关系、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没有统一法典形式的法。 2.行政法的历史。(德法英美行政法的特点)

3.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4.行政法是规范与控制行政权的法。(通过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通过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控制行政权的行使;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法律制度控制行政权的滥用)

二、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1.行政法的法源为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2.我国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行政规章、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并由它们所确认或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我国行政法原则的体现: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理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主要掌握前三个)

A.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原则具体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法律保留,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行使。

B.行政合理原则/行政适当原则: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平等对待、比例原则、正常判断和没有偏私四方面的内容。

C.行政比例原则:指行政行为应满足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的要求。

D.正当法律原则: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参与的法律程序。具体包括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等内容。

四、行政法主体

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承担权利义务的国家机关或社会公共组织。法律上的行政主体是“权”、“名”、“责”三要素的结合体。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3.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包括哪些? 是主体 中央机关与机构 ①国务院 ②国务院组成部门 地方机关与机构 ①各级人民政府 非政府组织与个人 ①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②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OR特设机构 ②被授权的事业组织 ③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③三种派出机构(行署、区公所、街办) ③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④经授权的内设机构 ⑤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④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⑤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⑥特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 非主体 ①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①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②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 ③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②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③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④被授权的村居委会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法律地位: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五、公务员法

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国的公务员范围极为广泛。

2、公务行为:

对于公务行为的判断:我国以时间、岗位、职责、命令等为综合判断依据。

判断行为以什么名义做出:行政是否在职权范围以内:行为有没有公务特征——公务标志、命令、委托:以上无法做判断的,结合时间因素、岗位因素进行判断。

3、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公务员的在职管理、公务员的录用

六、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相对人。

七、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活动,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单方性 强制性 无偿性

2、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物为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以特定的人或事物为对象采取具体的行政措施的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区分意义)

– 1,行政机关行使羁束权力,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而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基本合理的前提下,有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自由决定的权利;

– 2,在行政诉讼中,区分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直接决定司法审查的程度。属于自

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是羁束行政行为,则受到法院的全面审查。 – 3,区分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还决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在行政赔偿中适用违法

赔偿原则。对于羁束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对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因为无法审查其合理性,即使造成损失,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3)按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4)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按行政行为是否有附款为标准

(5)按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有利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 (6)按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构成条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表示行为的存在。

4、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行为权限合法 行为主体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5、行政行为的废止 6、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除了法律规定的绝对无效的情形以外,在被有权机关撤销之前,都被推定为合法,所有的社会公众都必须予以尊重和服从

(2)确定力: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其内容具有不可否认和随意变更的效力。非经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

(3)拘束力:行政行为内容对有关主体产生的约束其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效力

(4)执行力:行政行为内容的自行执行和强制实现的效力

八、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一元两级

九、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3、行政许可程序

(1)一般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

(2)特许,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与以特许(第五十八条) (3)认可,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 (4)核准,行政机关一般要实施检测、验收

(5)登记行政机关一般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需要全国统一制度和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或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及其限制。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有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的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3)对同一事项,上一位阶的法已有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下位法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4)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优先;市场竞争机制优先;行业组织自律优先;事后监督优先。

5.行政许可的程序 (1)许可的申请 (2)许可的受理

(3)许可的听证范围及程序 十、行政处罚

1.?

2.处罚的种类 A人身罚

(1) 行政拘留(拘留的机关) (2) 驱逐出境、禁止进出境、限期出境 (3) 劳动教养

B财产权

(1) 罚款(罚款的收缴程序)

(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非法财物的范围)

C行为罚(听证程序)

(1) 责令停产停业 (2)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

D申诫罚

(1) 警告

3.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 (2)公开公正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不”原则 不告知不出处罚 没有陈述和申辩不处罚

无救济不处罚

(5)一事不再罚:指对于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一事不二罚款。

(6)职能分离的原则 4.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划分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2)国务院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 5.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2)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十一、行政强制

1.? 2.?

3.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1)间接强制、待执行、执行罚 (2)直接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法条的规定: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定或者财务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强制执行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征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行政机关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意义反馈。

十二、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1.行政指导 2.行政合同 3.行政事实行为

十三、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方式、时限等内容的总称,以保障行政权力合法高效行使以及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为目的。

2.主要的几种行政程序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听证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回避制度 -审裁分离制度

十四、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 -及时原则 -便民原则

2.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复议不停止执行

-复议不适用调解 -一级复议制度 -书面复议 3.行政复议的范围 4.复议机关的判断 5.行政复议管辖 6.复议程序

十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核心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只审查行为合法性,原则上不审查其合理性 -只审查被告行为是否合法,不审查原告是否违法 2.其他: -1)选择复议 -2)诉讼不停止执行 -3)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 -4)不适用调解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受案范围 1.含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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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

行政案件。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行政诉讼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公民、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的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12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 (二) (三) (四)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该原则意味着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均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了解的重点应是这些特殊案。

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都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不同的是各自辖区的不同。

最初作出行政决定一般地域管辖 没有经过复议或复议没有改变行政决定的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或最初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强制措施 复议机关改变行政决定的 特殊地域管辖 涉及到不动产的案件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五)诉讼参加人

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被、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较为特殊,应重点掌握。其另一概念是指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

2.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与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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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

第25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

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是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甲市A区农业银行准备修建一栋宿舍。经A区规划区、国土局、城建局批准后,银行进行修建。在修建过程中,甲市建委认为该宿舍工程是违章建筑,因此对农业银行作出处罚限期拆除该处宿舍。农业银行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简要分析各涉案单位在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A区农业银行是原告,甲市建委是被告。A区规划局、国土局、城建局出于第三人地位,不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六)行政诉讼证据

证据是指一切用来证明案情事实情况的材料,行政诉讼证据就是在行政案件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材料。证据多由提交当事人,但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均无预决力,所有这些证据都必须经过法院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是为了适应行政审判的特殊性而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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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

论;(七)勘验笔录、鉴定笔录。

以上证据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 ?

第32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33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34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

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1997年1月12日,高某因涉嫌嫖娼而被A市公安局南城分局传唤,南城分局仅根据卖淫小姐邵某供认她与高某于1997年1月1日发生嫖娼行为,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高某作出处罚决定,拘留10天并罚款3000元。高某对此不服,遂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在复议中,南城分局没有提出充足证据,但A市公安局依据其自己在复议过程中所收集到旅店记录、消费发票、监控、电话短信以及服务员的证言等证据,表明高某确实曾于1996年12月25日嫖过娼,于是A市公安局维持了南城分局的处罚决定。高某对复议决定不服,便先城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原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撤销南城分局的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南城分局通过刑讯逼供,又迫使酒店值班人员提供了高某在1996年12月31日与邵某发生嫖娼行为的证据。于是南城分局向人民法院提供了逼供而得的证据。 问:复议机关的行为是否有错?为什么? 本案中收集到的哪些种类的证据?各自有什么举证形式的要求?是否有效?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应对哪些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七)行政法律适用

行政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的标准问题,即人民法院以何种标准、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进而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审判依据,参照规章,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一)法律、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二)规章的参照适用;

(三)其他规定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可以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参考,对于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m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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