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契约论》看权力制衡

更新时间:2024-01-19 10:1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从《社会契约论》看权力制衡

在确定了契约的原则和精神之后,人们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对主

权者代理人即政府的制约。每个公民都具有双重的义务,不仅要保护自己的权利,还要保护社会契约给予其他人的权利,作为主权者的代理人——政府,也是由公民构成,他们构成了自己的特定阶层,形成了自己的特定利益,如果他们决定只为自己利益打算,而以主权者的身份强加给普通民众其他义务,普通民众无法反抗。

任何国家的宪法上都写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可是我们知道现实并不是这么一回事。宪政经过了艰难曲折的历程,希特勒是靠民主选举上台,他上台后立刻背叛了人民,共产主义学说在苏联的胜利反映了当时人民的愿望,但斯大林后来实施了极权统治,似乎最高统治者总有腐败的倾向,靠个人道德的洁身自好被证明行不通,一切证据都表明,必须控制政府、个人和执政党的堕落。

对此,卢梭开出的药方是权力制衡,后世三权分立的思想起源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看重的是立法和行政的制衡。 首先是立法,“法律总是在总体上涉及臣民,并抽象地涉及行动,它不能涉及某一个具体的人某一件具体的事。法律可以规定特权,但不能规定具体的谁才有此特权;它可以规定社会等级,甚至阐明各等级的划分标准,但它不能指定某人一定属于此一等级;它可以规定君主政府的世袭,但不能指定谁个是国王、谁家一定是皇室。总之,立法权力中不能有任何功能与具体对象发生关系。”

卢梭认为,“法律的一般性,既意志的一般性和对象的一般性的结合,使得任何个人凭自己意志说的话都不成为法律。就是主权者针

对特殊具体对象的命令,也只是属于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 卢梭还特别提到了宪法起草者,“宪法草起人在所有方面都是国家中非凡的人物,不论是他的才华还是他的功能。这种功能既不是行政也不是主权。它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它的功能之超脱独立和人类的主宰无甚瓜葛,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

卢梭认为宪法起草者必须是“非凡的人物”,但是同样不信任他们的,立法和行政必须分开。

立法权力一旦建立起来,下一步就是建立行政权力,那么到底以什么方式认可政府组成的行动?卢梭说,只能以“法律的建立和法律的执行。”

法律的解释、执行法律必须和行政分开,这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这种分立不是表象的,而应该是严格的、完全的,他必须是独立的招募财政、审核、提拔制度,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直接向国民议会负责,而不能由政府统一管理。 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法律的专业和神圣不容破坏,不允许作为政治待遇安排人员,也不允许行政权力对此作出干涉。 至今为止,三权分立是所知世界上防止政府堕落的最有效方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loo.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