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编制提纲》的通知(晋煤安发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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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

晋煤安发[2008]313号

关于下发《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编制提纲》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有关设计单位:

为加强煤矿瓦斯管理,规范煤矿瓦斯抽放工程的设计与审查工作,保障瓦斯抽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提高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4号)要求,结合山西省煤矿开展瓦斯抽放利用的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编制提纲》,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进一步搞好瓦斯抽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切实抓好瓦斯抽放。

瓦斯抽放工程是贯彻国家先抽后采方针、强化瓦斯治理和减轻煤矿瓦斯灾害的重要内容,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必须提高认识,加大投入、严格标准,建立健全瓦斯抽放系统。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程》要求建设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抽放系统设施陈旧、运行不正常的,要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和完善配套,搞好维护管理,确保真正发挥作用。在煤矿开发建设时,必须按规定同步建设瓦斯抽放设施;在扩大煤矿生产能力时,必须相应扩大瓦斯抽放能力;在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时,必须同步核定瓦斯抽放能力。 二、落实部门,明确职责,尽快开展工作。

省煤炭局负责煤矿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审查、验收等有关工作,具体办理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严格按照“登记—预审—受理—审查—完善—批复—验收”的程序进行。未通过煤矿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审查的矿井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在申请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申领煤矿生产许可证、复工复产时必须出示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审查验收批复文件,否则将不予受理。

各市、县煤炭局分管副职是本单位管理瓦斯抽放设计、验收等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全监管的科室具体管理瓦斯抽放设计工作,必须明确相应的职责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尽快开展。各市要迅速对已上抽放系统的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发现不符合审批要求和省局规定的,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设计,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应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煤矿应主动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瓦斯抽放设计方案,待审批通过后方可动工建设。抽放系统应优先建设,优先使用,抽放系统建设完成后应逐级向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三、加大监管力度,把煤矿瓦斯抽放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按照“可保尽、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共采”原则,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鼓励符合条件的矿井尽快建设瓦斯抽采系统,同时要加大监管和检查力度,对高瓦斯矿和突出矿井没有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不健全、运转不正常的,要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要停产整改;瓦斯灾害严重,整改无效或拖延整改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二OO八年三月四日(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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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编制提纲》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编制提纲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专项设计,资质(规定)由省煤炭局认定(颁布)。

第一节 概 述

一、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编制依据

编制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抽放瓦斯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第一、技术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2、新建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为依据,并参照邻近或条件类似生产矿井的瓦斯资料;改(扩)建及生产矿井应以本矿地质、瓦斯资料为依据。

3、抽放瓦斯设计应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合理安排掘进、抽放、回采三者间的超前与接替关系,保证有足够的工程施工及抽放时间。

二、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简介 三、矿井概况 1、地理概况

矿井所在地理位置,交通、地形地貌、气候、降水河流、最高洪水位等情况、地震烈度、矿井开发史、邻近矿井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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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开采区域位置及开采情况。

矿井水源、电源及通信。

井田范围内及邻近矿井采空区积水、自燃、火区等情况、滑坡及地表塌陷情况。

2、矿井基础资料 1)地质构造 井田地层及构造。

断层、褶曲、陷落柱、剥蚀带发育情况及其分布规律;煤系地层走向、倾斜、倾角及其变化规律;岩浆侵入情况及对煤层的影响。

2)含煤地层及煤层

煤层层数、厚度及可采煤层煤种、倾角、节理、层理发育情况。煤层顶底板岩性特征、物理力学性质、结构及变化规律;煤层结构,煤层露头(含隐伏露头)及风氧化带情况。

3)矿井煤层瓦斯含量情况、瓦斯等级,矿井瓦斯及二氧化碳相对涌出量、绝对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井田瓦斯赋存规律;各可采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资料和自然发火期统计资料;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邻近矿井瓦斯、煤尘、煤的自燃、煤与瓦斯突出、地温等实际及鉴定研究成果。

4)井田水文地质简述

区域及井田水文地质条件;井田主要含水层类型;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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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情况,矿井水患类型及威胁程度分析;井田内及周边矿井采(古)空区范围及积水情况等。

3、 矿井开拓、开采概况

煤炭开采各类证件、批准开采煤层、井田范围和井田面积,矿井煤层、资源储量,批准的生产能力,目前设计开采煤层。

井田开拓与开采、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及设备、工作面回采工艺。

第二节 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预测

基本建设矿井,可以按区域性参数进行设计,做好揭露煤层的安全措施,瓦斯参数在揭露煤层后必须重新确定,设计做相应调整。生产矿井严格按要求计算。

一、瓦斯储量计算范围

瓦斯储量计算范围:除井田范围内各可采煤层参与瓦斯储量计算范围以外,还应包括受开采层采动影响的向矿井涌出瓦斯的不可采煤层和围岩。

二、瓦斯储量及可抽量预测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1、矿井可抽瓦斯量是指矿井瓦斯储量中在当前技术水平下能被抽出来的最大瓦斯量。

2、设计瓦斯抽放率,可根据煤层瓦斯抽放方法、瓦斯涌出来源等因素综合确定;也可参照邻近生产矿井或条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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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矿井的数值选取。

3、抽放率指标应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 1027-2006)第8.6.3条的有关规定。

4、矿井或水平的抽放年限应与其抽放瓦斯区域的开采年限相适应。

第三节 瓦斯涌出量预测计算

一、煤层瓦斯主要参数

煤层瓦斯主要参数实测值:瓦斯风氧化带深度;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瓦斯含量;煤中残存瓦斯含量;煤的孔隙率;瓦斯含量分布梯度;煤层透气性系数;百米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

二、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计算(采用分源预测法计算) 1、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预测计算。 2、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预测计算。 3、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预测计算。 4、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计算。

矿井瓦斯涌出预测值(生产时期、矿井日产量;矿井瓦斯涌出量含回采、掘进、采空区)。

第四节 矿井抽放瓦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矿井瓦斯来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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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kn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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