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新闻传播系传媒伦理与法规考题整理
更新时间:2023-08-24 19:1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传媒伦理与法规期末考题整理
一、 简答题
1. 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的区别
新闻采编者将具有或不具新闻价值的信息,按照出资人某些宣传意图撰写的新闻。
有偿新闻,是新闻工作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有偿新闻还包括故意隐匿和扣押新闻的活动。
有偿新闻是任何意识形态,任何社会制度的新闻从业人员都不耻的行为。无论东方、西方,有偿新闻都是新闻职业道德所明令禁止的。有偿新闻,其实质就是某些新闻从业人员将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利,作为个人和团体的私有商品非法出卖,权利和金钱进行了非法交易。有偿新闻是"拜金主义"在新闻领域的反映,是新闻界的不正之风,它的存在和蔓延,是新闻行业的耻辱。
所谓有偿不闻,是指新闻从业人员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或者是借舆论监督之名,接受或变相接受被监督方的贿赂而使舆论监督活动中止或改变的行为。有偿不闻的实质是新闻敲诈。
有偿不闻就是有偿新闻的变种。有偿新闻的蔓延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有偿不闻”。
有偿新闻是企业等机构通过贿赂媒体机构,或媒体机构用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
2. 传媒侵犯隐私权的抗辩理由
(1)公共利益-----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首先,新闻传播媒介不应揭发与社会和政治生活无关的一般个人的私事。其次,但是如果这种个人的私事涉及或妨碍了社会生活,或者这个人处于政治生活之中,那么他个人的活动就不属于不应公开的个人私事,而成为新闻报道的对象。政府官员和其它知名人士即所谓“公众人物”,由于他们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隐私的范围就比普通人要小。(2)当事人同意----隐私权具有自主性的特征。当事人只要自愿或者亲自将自己的某一私事公之于众,这一私事就成为非隐私,他就不能再对所有传播此事的行为主张隐私权。(3)使不可辨认----有一些私人事件确有报道的价值,但当事人又不可能同意。一个变通的办法就是使公众不可能从新闻中辨认或推断有关当事人,如略去当事人的姓名、模样与当事人的身份等。
3. 什么是著作权?请举出一个侵犯著作权的案例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浏阳河”歌词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徐叔华系唱遍大江南北《浏阳河》的歌词著作权人。被告新会佩斯光电有限公司制作、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CD制品中收录了歌曲《浏阳河》,并署名为“湖南名歌”。
法院认为,公民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任何人使用《浏阳河》音乐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均应尊重歌词作者徐叔华的人格利益和创造性劳动,为其正确署名,依法取得其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1万元。
二、 案例分析
1. 2003年南宁十四中学生的网络红人小胖无心一瞥的图片不知被哪位好事者传到网上,接着被无数喜欢
恶搞的人用PS软件修改成数个版本,只要输入关键词“the famous fat boy”在百度一搜,你就会发现“小胖”如今已成为世界名画、影视大片等图片或海报里主角,人气不断攀升。那么,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小胖合法权益的侵犯?
新闻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识记)
中国许多学者认为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都须具备四个要件,即要有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违法性。就新闻侵权而言,只要行为违反了法律对人格权的一般性保护条款,使他人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就应视为违法。一般认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损害结果包括三个方面,即名誉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在民事侵权中,新闻诽谤的特点(识记) 第一,陈述虚假事实。
陈述事实的主要方式是语言、文字。图像,包括静态的照片和动态的录像,也可以表现事实,多数情况下图像表现事实要有语言、文字的配合,而纯粹的图像当然也可以表现事实。判断图像性新闻的真实性,主要不是看图像本身是否真实而是应当看图像所表示的意思是否真实。如果图像是真的,但是它所表示的意思却不符合实际情况,那么这样的图像新闻仍然是虚假的。
陈述是否虚假应该以多数人对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在于陈述人是否真的要表达有关意思。
第二.构成诽谤的言论必须在陈述事实方面有虚假的内容,所谓虚假,就是同实际情况不相符。事实是正确审判的基础。证据是记录了过去的事实所留存的真实信息、从而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事实。在法律上,只有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才能确认为真实的事实。而在诉讼案件中,不同的诉讼参加人所要证明的事实的责任是不同的。在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和自诉人有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没有责任自证无罪。在民事案件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是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这就是所谓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3、侮辱(识记)
依照中国法律,侮辱是另一种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在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也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侮辱是从语义上说,就是使人蒙受耻辱。侮辱的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这里的书面,既包括文字,也包括图像。
侮辱和诽谤的侵害客体是不同的。诽谤是贬低他人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的社会评价,造成名誉减损。侮辱则是贬损他人的整个人格和人格尊严。
2. 方圆杂志记者昝爱宗发表文章《严打,新的恐怖主义》,文中写到“有警察公然对媒体记者声称,刑讯
逼供,没有几个不招供的”、“对某些犯罪嫌疑人来说,赶上严打,有可能罪加一等,如果这个犯罪嫌疑人幸运,赶上十五宽松的政策就可能免于刑事处分”等内容,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认定为该行为是利用国际互联网传播“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于2001年11月30日,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对昝爱宗给予行政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请运用违宪审查的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申诉人作为1995年起就在北京中央级新闻媒体从事新闻采访工作的新闻记者,一直捍卫新闻自由、言论自由,有长期的新闻从业经验和职业立场和职业原则,知法学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申诉人以特约记者身份对“严打”政策利弊发表新闻评论、法律研讨,应该属于舆论监督的范畴。中共十四大报告说,“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
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同样,中共十五大报告也提到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的制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因此,申诉人作为媒体记者在网上与媒体人士和法律界人士探讨“严打”的利弊,以及申诉人所写针对“严打”政策存在利弊的新闻评论文章《严打,新的恐怖主义》,是记者所从事的工作范围,并没有超越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3. 英国《星期日邮报》2006年6月11日在题为《iPod之城》的报道中,报导苹果公司主打产品IPod主
要是由女工生产出来的,富士康龙华工厂的员工一般住在可以容纳100人的宿舍里头,而且外来访客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工人每天要工作15个小时生产苹果的这种音乐播放器,但是她们每个月只能挣27英镑左右。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在其当日发行报纸C5版的头条新闻发布文章《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其揭示内容类似《iPod之城》。富士康下属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随后在内地起诉了关于“血汗工厂”不实报道的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记者,要求索赔3000万元,称其“不实报道”对富士康的名誉和品牌造成了损害,另称要对英国报纸的记者进行起诉,7月10日,深圳市法院冻结了两名记者的私人帐户。苹果公司随后派出调查团进驻富士康的深圳工厂,对工人待遇展开调查。8月18日,苹果公司发表报告指出,该供应商复杂的工资结构违反苹果公司的供应商行为准则(“Supplier Code of Conduct”)的相关要求。另一方面,该供应商加班时间超过《行为准则》最高每周工作60小时、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工人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超时35%,有四分之一的员工存在连续工作6天以上的事实。尔后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个人资产的冻结,同时将诉讼标的由之前的3000万元降为1元,并添加《第一财经日报》报社作为被诉对象。9月3日,《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科技集团发布联合声明,富士康撤消此次对《第一财经日报》的诉讼,双方互相表达歉意。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新闻事业是一种双重性格的事业。大众传播是一个学校,同时,大众传播媒介是一个企业。这两种职务有很多时候是互相矛盾的
市场经济主要通过广告方式对媒体提供了巨大的经济支持,媒体商业运作的结果是自身成为巨大的产业;媒体通常都是一个分工精细的企业。但是这种运营方式塑造了作为企业运营的现代新闻事业处于一种双重性格和随之产生的双重文化,即体现价值理性的新闻文化和体现工具理性的商业文化。正如国外学者所言:“广告对报纸的支持是一种复杂的恩赐。报纸对广告的依赖可能使报纸出版者偏袒企业商人的道德准则和利益。”
在这种背景下,媒体从事舆论监督的动机也会受到质疑:虽然公众普遍承认,就从事舆论监督的记者而言,动机纯正者显然是居于多数,但是难道媒体是没有名利欲望的天使、而不受“眼球经济”的驱使,去追求发行量、收视率、用户量和广告量的最大化吗?而实际情况往往是两种动机兼而有之,这是许多国家的新闻工作者意识到的和公开承认的现象。
美国传播学家威尔伯·施拉姆因此认为:“新闻事业是一种双重性格的事业。站在为公众提供普及教育的立场来说,大众传播是一个学校,但是,站在为投资者赚钱的目的而言,大众传播媒介是一个企业。任何传播媒介的负责人,受这种双重性格的影响,一方面要尽校长之职,另一方面要尽经理之职,这两种职务有很多时候是互相矛盾的。”
用公民社会理论来解释,就是市场领域可能侵蚀公共领域。这说明,舆论监督可能不仅被不良政治势力、而且被不良商业势力威逼利诱。现代民主国家,新闻界享有法律保护的舆论监督权,但是作为最大公
务信息源的政府和主导广告资源的跨国公司和有组织犯罪集团经常会规避舆论监督,它们或者对媒体进行利诱,或者以撤除广告和提起诉讼相威胁,经常导致对企业的监督比对政府的监督更加困难。
但从富士康事件的发展来看,作为公民社会组成部分的特殊利益保护组织的缺失或不作为,说明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任重道远。
公共领域是指一个介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它是一个向所有公民开放、由对话组成的、旨在形成公共舆论、体现公共理性精神的,以大众传媒为主要运作工具的批判空间。其机制是:平等交往、关注世俗、公开讨论。
正像有媒体指出的那样,从富士康事件的发展来看,作为公民社会组成部分的特殊利益保护组织(如工会和妇联)的缺失或不作为,说明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任重道远。
舆论监督:公共领域的机能之一
从富士康事件的媒体反映来看,在第一时间进行海量的客观报道、对权力滥用导致的腐败所作的抨击和谴责颇为丰富。但是与调查性报道的要求相比,《第一财经日报》的初始报道似乎还有距离。
调查性报道是一种费时费力、充满风险和挑战的深度报道样式。调查性报道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有人侵犯公众利益,二是有人刻意隐瞒,三是记者经独立调查揭示事实真相。
从富士康事件的媒体反映来看,第一和第二种形式相当丰富,颇有排山倒海的气势。但是与调查性报道的要求相比,《第一财经日报》的初始报道似乎还有距离。这可能也是在双方和解后人们仍然存有疑虑的地方:事件真相究竟怎样?企业有那些该被问责和追究的问题?媒体又有哪些值得检讨和改进之处?
而媒体可选择的解决之道,是秉持新闻专业主义,与公民社会组织和司法界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来制衡强权对社会的侵害。
三、 辨析题
1. 面对媒体经济化运作,社会责任论采取了两个办法,一是用社会道德的良心去呼吁,二是让政府呼吁
并对其进行管束(例如广电总局)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良心还具有使人遵守道德规范的价值或作用。一个人的行为如果符合道德,具有正道德价值,那么,他便会因做一个好人的需要和目的得到实现而体验到自豪的快乐,沉浸于良心满足的喜悦。反之,他的行为如果违背道德,具有负道德价值,那么,他做一个好人的愿望和目的便失败了,他便会体验到内疚感和罪恶感,便会遭受良心谴责的痛苦折磨。
新闻工作者品德培养
1、提高品德的基本方法(理解)
提高品德的基本方法分为四种。一是“发展经济”。迅速发展经济、公平分配财富,从而使人们的物质需要得到充分的相对满足。二是“清明政治”。努力廉政建设,务求政治清明,从而使人们的德福一致。三是“优良道德”。制定优良道德,从而使它给予每个人的利与害的比值最大化。四是“繁荣科教”。繁荣科教事业,从而提高人们的道德认识。
2、道德教育方法(理解)
言教与身教;奖惩;榜样
3、新闻工作者道德修养方法(识记)
学习----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这里的“学”又包涵了两层意思,一方面要通过学习使自己成为一个合乎道德的人,因为学习是获得道德知识的道德修养方法。学习的形式很多,如攻读伦理书籍、听取他人传授、学习道德榜样、参观访问调查、反思社会生活等。另一方面,是要将学习作为提升自己职业道德水平的手段;
立志----记者通过学习,知道应该如何做才能成为一个合乎职业道德的人,他便会进而树立做一个合乎道德的人的愿望,这就是立志。
愿望是行为的动力和开端。
躬行----记者要通过采访写作,以实现自己的道德目标。躬行有两种形式。一是在不但自己知道,而且他人也知道的情况下,即自己与他人共处、有人监督的情况下,按照道德规范做事;一是在他人不知而自己独知的情况下,即在自己独处、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仍旧按照道德规范行事。
自省----自省即内省、反省,是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动机与行为效果及其所表现的道德认识、道德感情、道德意志的道德价值之自我检查。
品德与财富分配----经济发展越快,财富分配越公平,人们物质需要的相对满足便越充分,人们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便越多,人们的品德便越高尚;品德与政治环境----政治越清明,德福便越一致,有德便越有福,无德便越无福;政治越腐败,德福便越背离,有德便越无福,无德便越有福。记者的品德高尚与否,与媒介和从业者的活动环境有很大关系。作为记者努力地写出百姓喜爱读的作品是他的美德,也是他的幸福,但如果他因此而不幸,他便会放弃对这种美德的追求。品德与道德优良----人们的品德高低还取决于社会所奉行的道德之优劣。品德与科教发展----科教事业越发达,人们的认识水平便越高,人们的道德认识水平便越高。
2. 有人说,知识产权制度限制了人类文明的传播,强调效率而忽略了平等,请结合所学《知识产权法》
有关知识,根据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财产权的挑战来分析以上观点。
在从财产权的角度讨论知识产权问题时,我们还应当记住知识产权与不动产等有形财产的区别。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个领域,它们的共同的特点是“都具有无定形特征,并且都是一种非常抽象的财产概念”。有形财产具有资源的有限性,无形的知识产权则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就具有可以被重复利用而不会损害利用价值的特点。从财产的性质看,有形财产一般是为了私人或者说个人性质的使用,而知识产权是为了公众的使用,如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是为了满足作者个人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公众和社会的需要。还有,一般意义上的财产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而无形财产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则具有时间限制;有形财产的边界比较清楚,而知识产权的边界,比起像一块土地等有形财产边界的确定要难得多。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除了在法律中被确认以外,它没有自己存在的形式。缺乏有形的物质,知识产权的边界不能够通过人的感觉器官来承认。同时,与不动产法律不同,知识产权法中不存在对于有形物使用的那样的冲突。可见,即使是将知识产权解释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它在通常的财产意义上仍然具有若干不同的特点。
不过,与传统财产权理论相同的一方面则是,知识产权法中同样存在着诸如为专有的所有权提供正当性以及在“公共的”、“私人的”意义上定义和界定上的困难。另外,在看到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区别的同时,也要看到知识产权中不同类别具有不同的特点,如专利权和著作权是直接决定了其本身价值的财产权,而商标权是需要以信息转换媒介以及商誉载体的形式间接地决定其本身价值的财产权形式。当然,它们的共同特点都是使无形的财产权内在于有形的商品中。
四、 论述题
1. 杭州飙车案,律师认为传媒的巨大效应会成为法官判案的的影响因素,谈谈媒体如何报到才能处理好
新闻独立与司法自由之间的关系。
我国目前虽然尚无新闻法专门调整新闻媒介的活动,但在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新闻职业道德和宣传纪律中,都不同程度地把新闻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加以规范。在具体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时,我们应当坚持:
(1)庭审采访要服从法庭。法庭是法官代表国家审理案件的场所,要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正常的法庭秩序是公开审判的必要条件。为保证庭审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法庭的尊严,对新闻媒介旁听庭审作出限制是世界各国的通例。1994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均对新闻记者在法庭上的采访行为进行了规范,如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2)对审判过程的报道要避免干扰审判,确保司法独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舆论公正性十分重要,应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更不得充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以影响法院审判。新闻界目前依据的准则是职业道德和宣传纪律。1985年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曾发出《关于当前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这在当时是很有必要的。但十几年来,对其中的有些规定新闻界已有了突破,但“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新闻媒介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的规定,至今仍是规范案件报道的重要规则。《中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
(3)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必须客观公正。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的审判过程,不仅是新闻媒介的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内容要真实客观。报道事实与评论应分开,不要夹叙夹议,更不要过分渲染、夸大某一方面,切忌人为炒作或制造轰动效应。
我们正处于变革的时代,我们既要坚持改革现有制度中不合时宜之处,又要更新现存的陈腐观念。公正是我们司法活动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而新闻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形式之一,只要能够正确行使新闻自由权,其监督作用将会得以充分发挥。相信随着新闻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新闻自由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定能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和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 请根据所学知识,谈谈表达自由的价值。
第一,寻求真理的手段;第二,保障社会成员参加国家决策的方法;第三,维持社会稳定与变化均衡的手段。
(一)表达自由的价值在于追求政治真理
也即追求真理说。这种理论认为宪法之所以要保障表达自由是因为言论、出版等表达自由可以帮助人们增长知识,发现和认识真理,特别是发现和认识政治真理。通过对言论的自由开放,人们可以从真理与谬论的竞争中发现真理,该说又被称为“言论的自由市场理论”。“追求真理说”由17世纪英国的密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一书中提出,随后19世纪英国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继承了密尔顿的观点。1919年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将其引进美国,其在“阿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中提出了“言论的自由市场理论”,他认为:“要检验某种思想是否属于真理,其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放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上,让大众来决定是否接受其为真理。”[14]也就是在人类知识的市场上,什么是真理、什么是谬论,只要放开言论市场,让所有言论自由竞争,消费者自然会作出正确的选择。日本最高法院在1986年的北方新闻事件中也采纳了此中理论,认为只有在言论与言论的自由竞争中,真理才能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中应运而生。
(二)表达自由的价值在于健全民主程序
即主张表达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保障表达自由可以使公众获知更多的政府信息,有助于人们做出正确的政治决定,进而为公众依照民主程序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提供机会。美国联邦法院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萨利文一案使用了这种观点,在该案的判决理由部分,最高法院认为:“有关公共问题的讨论应当是无限制的、强而有力及完全开放的,这是美国的立国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1]395日本的理论和法院判决也采用了类似的主张,认为保障表达自由有利于维持民主制度。最高法院在1974年的有关判决中提出:“宪法第21条所保障的表现自由是民主主义国家政治的基础,且系国民的基本人权中特别重要者,即便以法律也不得任意限制之。”[
表达自由有利于政治、经济稳定
在我国,维护政治稳定,社会不发生大的政治动荡和经济波动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低要求,而让人民自由表达可以避免发生政治动乱和经济波动。回顾我国建国后的历史,我们既有保障表达自由的成功经验,也有压制言论的深刻教训。我们何时保障人们的表达自由,政治就何时稳定。何时压制人们的表达自由,政治就何时出现动荡。假如1959年在庐山会议上彭德怀的言论受到尊重,“大跃进”所带来的经济波动就不会发生,人们就不会遭受“三年困难”时期忍饥挨饿的煎熬。同样,假如没有1978年“真理标准问题”的充分讨论,我们就不可能完成思想上和政治上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也就不会有改革开放和今天的繁荣。历史一再告诫我们,剥夺大众言论自由,不敢让人说话,一定会给政治转轨、社会转型带来祸根,不免引发群体性的对抗,进而导致社会的动荡。诺贝尔经济学得主阿马萨·亚森对贫困与饥荒的研究也有力的说明了这一点。阿马萨·亚森认为,在世界历史上从未有过在舆论民主和自由选举的机制中出现过饥荒现象。饥荒不是因为食物短缺,而是因为社会机制造成的。即使食物数量非常有限,但在表达自由和民主选举的机制下,也可以实现食物的妥善分配,从而确保不会有人饿死。[17]美国研究言论自由的学者,耶鲁大学教授托马斯·埃默森教授认为:“政府控制言论出版自由会掩盖社会所面临的真实问题,使公众无法注意问题,其结果往往是用以后更大的社会动荡换得现在暂时的社会稳定。”[18]历史表面,禁锢思想,压制言论总是导致社会动乱和革命的一个根源。总之,是“为了国家社会之安全安宁,应多方管制言论出版自由,还是多方保障言论出版自由才能持续维护国家社会之安全安宁,到了迅速澄清谬误、确立正确观念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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