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问题研究 - 如何正确认识税收优惠政

更新时间:2024-05-20 23:2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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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目 录

一、认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2

(一)加计扣除的含义 ............................................................................. 2 (二)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项目 .................................... 2 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 3

(一)政策条例存在问题 ........................................................................... 3

1、享受优惠领域限制过多 ................................................................... 3 2、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的范围以及立项口径较窄 ............................... 4 (二)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 ........................................................................... 5 1、相关认定部门政策落实不到位 ........................................................ 5 2、相关部门存在研发项目确认困难 ..................................................... 5 3、研发费用归集的起止时间问题 ........................................................ 6 (三)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有所欠缺 ......................................................... 6 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账务处理相关问题研究 .......................................... 7

(一)企业人为扩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 7 (二)企业财务与研发部门沟通协作不够,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要求过高7 (三)误认为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8 四、解决问题对策 ............................................................................................ 9

(一)政策问题对策 .................................................................................. 9

1、取消研发领域限制,扩大立项口径,降低立项门槛 ...................... 10 2、扩大并细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 10 3、适当放宽研发费用归集起止时间 ................................................... 10 4、加强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以及备案事项后续监控 .......................... 11 (二)财务问题处理对策 ......................................................................... 11

1、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促进企业研发活动的规范管理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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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对相关人员培训..................................................................... 12 3、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实施研发费用专帐管理,准确核算和分摊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 .............................................................................. 12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案例分析 .............................................................. 13 六、结论 ........................................................................................................ 13 参考文献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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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问题研究

——如何正确认识税收优惠政策

和财务问题处理

[摘要]: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有效保障,只有研发的行为存在,才可能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企业在税务上应该正确处理,以充分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本文对我国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现状进行分析,指出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和企业财务在此方面问题。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bstract]: R & D costs plus pre tax deduction policy is the effective guarantee to encourage enterprises to increase R & D investment and enhance the capability of independent innovation, only the existence of R & D behavior, can develop new products, new technology, new technology. The enterprise should correctly handle the tax, in order to fully enjoy the pre tax deduction of preferential tax. In this paper, R & D costs to our country enterprise additional deduction situation analysis, pointed out the problem and corporate finance in the problems of the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keyword]: preferential;tax;policies for R & D costs;deduction

一、认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加计扣除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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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的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万元,就可按1.5万元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

(二)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项目

研发税收优惠的政策设计除了与政策定位有关,还涉及研发费用扣除范围的确定。我国目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较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两个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划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以及补贴。 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和验收费用。

上述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较之财务核算的研发费范围和高新技术认定的研发费归集范围都相对苛刻,且采取了正列举的方法。也就是说对未列入范围的其他费用均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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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条例存在问题 1、享受优惠领域限制过多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必须是从事两个规定领域项目的研发活动支出,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两个领域)。因此,对企业研发活动而言,该优惠政策并非普惠性的,而是针对特定领域的特惠性政策。这不仅加大了征纳双方的遵从成本,还使我国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出现功能性缺失。企业很多研发项目遭遇到“两个领域”的限制。据说苏州某大型工业企业目前已有上百项专利,均属于行业领先技术或工艺,但是其中部分专利由于不在上述所谓“两个领域”范围内,而在科学技术局无法立项,导致其研发费用无法加计扣除。研发成果的检测、鉴定费,知识产权申请费等都不在允许加计扣除之列,但是这些费用都是研发项目必不可少的支出;另外,国家给予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专项拨款也需在加计扣除额中扣除,这未免让人费解。

2、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的范围以及立项口径较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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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指出,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必须是企业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这条规定限制了企业的立项口径。由于只有新产品的研发才可以立项,所以由于其他企业已经研发成功,该项目就无法立项,所发生的相关研发费用也无法加计扣除。但事实上,由于产权保护和行业竞争等原因,企业除了自主研发也别无他选;再如某软件企业指出,为了不断满足消费者新需求,即使已成功面市的产品,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进行后续升级改造,但如上述规定,这不能算作研发活动,不能在省科技厅、市科技厅立项,发生费用自然也不在加计扣除范围之列。然而,就是这些升级改造往往是造就一项全新产品的量变积累过程。

尽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却非必要条件。为了确保研发项目界定结果的权威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要求企业首先取得当地政府科技部门对研发项目的审核确定书,方可申请加计扣除。例如,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时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同时还应提供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的文件、计划或建议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加计扣除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做相应的纳税调整。上述文件、计划或建议书,应能证明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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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省内技术和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这就大大提高了立项门槛。目前,除了政府和经贸部门立项的研发项目外,大多数企业的研发项目都是自行立项。这些项目大部分规模小,也往往达不到“省内技术和工艺领先”,但是在企业内部属于技术创新,能有效推动产品或工艺改进革新,能够短时间回收成本,并给企业带来更多效益。上述严格的立项标准无疑是将这类小规模项目拒之门外。

(二)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 1、相关认定部门政策落实不到位

相关优惠政策在新技术、新工艺方面较之在新产品方面的落实上尚不到位。上述提到的两个领域作为认定的依据,存在落实中的问题是:其一,作为认定的主体是科技部门还是税务部门,没有明确,但是在《办法》中的第十三条,有一个条款为“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这样的规定可以理解为:税务机关和科技部门都是认定者,但是科技部门是最终的认定权威者。其二,作为参与认定的税务机关,对“两个领域”的认定资格难以胜任,因为其涉及的专业知识、发展领域、技术范围、行业标准等远非税收法律条文,这样的多学科、多专业知识要求别说税务部门,即便对于政府科技部门也无法达臻。因此现实中,税务机关的认定如同虚设。其三,新技术、新工艺往往会有较强的正外部性,而不会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无法获得申报资格。

2、相关部门存在研发项目确认困难

认定部门的权威性值得可疑。在审核实践中,还可能陷入只核实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但对研发项目的场所、研发人员、研发设备和研发成果缺乏现场了解。实际上,这是很重要的一个审核环节,如果对以上研发要素进行实地观察,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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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更有力的依据出具审核报告。调查发现,根据规定,我省企业必须在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部门立项后,才有资格享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省经信委或科技厅对研发活动和项目的认定等存在执行困难。企业的研发活动涉及的建筑、食品、药品等各个领域,经信委、科技厅对上述领域的技术鉴定却没有资格,技术研发与认定部门而是在建设厅、医药和食品管理局等。这些使得企业与税务机关难以具体操作,导致落实政策无从入手。二是认定部门的项目具有有限性。例如,我市某大型通信企业研发部门每年有几十个研发项目上报给科技部门,但是科技部门项目实行数量管理,在全省地区间、行业间对搞企业数量平衡,这样就限制了企业研发项目的申报数量,不利于企业研发的全面开展。

3、研发费用归集的起止时间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只有从立项到验收这一阶段的研发费用才可以加计扣除。但是研发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及不可预期性,企业在研发的初始阶段往往无法确定结果能否成功,更多的只是尝试性的探索和试制,待研发方向逐渐明朗,研发结果有较大的把握时,才有资格申请立项。但是立项之前发生的大量研发费用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也就是说,立项的原则是“只许成功,不许失败”。验收之后,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反应,往往会做进一步的改进和提升,这一部分后续投入也无法加计扣除。立项前自主研发准备金等不可以扣除,项目验收后的后续升级改进的费用也不可加计扣除,这使得企业只好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产品上,对建立自主创新体系和研发新产品积极性不高,这不利于企业发展壮大。

另外,当项目跨年度时研发费用归集起止时间也存在一定问题。一项大的研发项目往往会出现跨年度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在立项的第二年或者以后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即使是属于项目正常的费用范围内,也必须写相关说明之后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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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行加计扣除,这项执行规定无疑增加了企业享用政策的人力、物力,也降低了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

(三)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有所欠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已经实施多年,但抽样调查企业中仍然有部分企业不知道有该政策。例如某太阳能生产企业,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来,某公司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过渡政策,即2008、200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至2012年按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长久以来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使得该企业至今没有形成纳税筹划的意识。比如,企业每年发生上亿元的研发费用,在客观上已经满足进行加计扣除的条件,但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而没有享受到此项优惠。这表明税务部门对该优惠政策的宣传尚未使许多企业望而生畏。即使再大的创新也是从最初不起眼的小发明小创造开始,因此征纳双方沟通不畅,存在信息壁垒。此外,有关部门也缺少相关的业务咨询服务,不利于企业有效归集研发费用和进行减税申请。

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账务处理相关问题研究

(一)企业人为扩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在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以下情况下发生的研发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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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四是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五是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六是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财务与研发部门沟通协作不够,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要求过高 企业领导应重视该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只有领导重视该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单位的财务、技术等部门才能重视此项政策。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还能加强研究开发过程的管理和研究开发绩效的分析。财务部门与技术部门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技术部门负责企业的研发活动和研发管理,技术管理部门必须要掌握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项目信息,如研发项目的领域、研究开发费用的预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核需要搜集的基本资料包括:研发项目立项书、研发机构的编制、研发人员名单、研发费预算、执行情况、研发费用归集表、以前研发项目的成果、委外项目合同以及委外项目发票等。研发项目立项书是认定研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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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基础,这方面需要较深的专业知识来判定企业是否根据立项书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对于税务局这个“外行”来讲,判定一个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须耗用多少材料、人工、模具等难度相当大。

1、自主研发技术和外购直接采用公开的技术往往混杂在一起,自主研发所占比例的高低有从量到质的区别。如某项研发大部分是直接外购现有技术,特别是关键技术都是外购,小部分自主研发,主要是集成应用,在分辨和判断上有很大难度,实际审核中大都按企业的申报数据确认了。

2、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即产研一体化)企业,没有合理划分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的范围,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按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规律,一般是先进行研发活动,研发成功后再投入生产经营。但如果发现企业无独立的研发部门,存在研发活动与生产经营活动交叉重叠的情况时,应合理划分各项成本费用,不得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三)误认为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人为扩大了加计扣除的范围,侵蚀了税基:

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以及补贴。企业归集的人员费用中不应包括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和奖金之外的不符合条件的各类费用,如职工福利费、保险费等。另外,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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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领导和兼职人员,即使是允许在会计上列支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必须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时予以剔除。但在审核过程中,税务人员如果对被审核单位情况不熟悉,对研发人员也很难分清到底是直接从事研发,还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偶尔从事研发,或者工资薪金支出在研发费用和经营成本中的分配比例,大致也只好从总量上看有无异常。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折旧费中不能归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之外的其他折旧,如建筑物的折旧费,其他部门的折旧费。租赁费中也不能归集同时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的费用。在审核环节中,对于该仪器设备、租赁活动是否是专门用于研发税务部门确实很难核实清楚。

3、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和正常生产产品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要区分清,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与正常生产用的模具也必须划分清楚。但在实际审核中,领用的材料到底是用于研发,还是生产经营,也确实较难分辨。因为材料的领用只不过凭出库单记账,若出库单上领用标明为研发用,但实际上是生产经营用,审核人员是难以识别的,大概只好从领用总量上看是否异常。

4、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和代理费等费用。在企业研发成果形成之前发生的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以及验收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但在成果形成之后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和代理费等费用不得一次性加计扣除。当然此类费用由于可以与专利一同合并计入无形资产,因此可以随同无形资产的摊销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四、解决问题对策

(一)政策问题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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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研发领域限制,扩大立项口径,降低立项门槛

我国目前缺少对企业创新的普遍激励政策,需取消研发税收优惠的领域限制,扩大优惠范围,使其真正成为对企业创新的普惠性激励政策,以提高企业投入研发的积极性。事实上,取消研发领域限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带来较大影响。在不受领域限制情况下,可对全国研发税收优惠的减税额度进行粗步估算。根据2008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073.1亿元研发支出和高新技术企业2464.7亿元研发支出,同时假定所有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其他企业为25%,并且所有企业不存在研发费用不足抵扣以及研发费用的约80%符合加计扣除范围,那么这些企业如果全部能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税总量约210亿元,若再加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全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减税额度预计250亿元左右,仅占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量的0.46%。

按照相关规定,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研究开发活动”,所以如果企业研发一项其他企业已经研发成功但仍在产权保护期的新产品或者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仍无法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这项政策看似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由于重复研发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但是对企业来说,进行重复研究开发活动相比高价购买产权保护期内的产品或者工艺要划算的多,所以说重复研究开发仍是企业的上上策,并且即使是重复的研究开发对企业的后续研发仍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基于上述原因,建议相关部门扩大立项口径,降低立项门槛,对于那些规模小但经济效益好,虽重复但却必要的研究开发活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照顾。对企业研发项目的认定上,能切实从企业自身水平出发,按照实质大于形式原则,对促进科技进步的项目给予立项。对那些规模小、达不到“省内技术和工艺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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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但是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创新价值的项目,具有推动科技进步意义的项目能给予立项,让有研发活动的企业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将口径扩大,门槛降低,将省级立项的标准适当放低到市、县级,让更多的企业享受优惠,更好的激励企业研发投入。

2、扩大并细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建议扩大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范围上,研发成果的检测、鉴定费,知识产权申请费以及国家给予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专项拨款,应列入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并且应对可抵扣的各项研发费用给出进一步的明确解释说明。实际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中对研发费用范围的界定更接近国外实践,对相关支出项目的解释也相对较为清晰和明确,可操作性较强。扩大并细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扩大企业享受优惠范围,激励企业研发投入。

3、适当放宽研发费用归集起止时间

一项研发项目往往分为若干个阶段,初始的探索是成功的基石和保证,后续投入又是对产品的进一步完善,使其更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所以研发费用的归集应考虑到项目的整体性和持续性,不应以立项和验收为起止点将研发费用人为割裂开来,应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将项目发生的必要研发费用全部囊括。已立项的科技研发活动必须允许失败,也客观存在失败,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还要鼓励和接受失败,更要保护合理的失败。另外,一项大的研发项目跨年度是很正常的,建议只要在正常的立项时间范围内的研发费用的扣除不必再办理其他手续,以节省企业的人力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与其他优惠政策相比,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为复杂,涉及研发活动的认定、研发费用的归集、研发优惠的计算和申请等许多方面。因此,相关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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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帮助和鼓励企业,特别是资金不充裕甚至处于亏损中的中小企业,低成本地完成申请十分重要。比如,可在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设立研发税收优惠政策专栏,对其介绍和宣传,并对企业常见问题给出解答,特别应帮助企业养成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习惯,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进行规范;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加强沟通与交流,比如可以采取座谈会、巡讲等形式,以尽快解决对税收政策上理解的不一致。

4、加强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以及备案事项后续监控

按照所得税优惠备案的要求,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必须在汇算清缴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鉴于汇算清缴期税务机关工作繁忙,再次提醒企业一定要尽早提交资料,尽早通过税务机关的备案审核。另外,企业可能被要求先向当地科技部门申请研发项目的认定。2011年度深圳汇算清缴时,许多企业到了最后到税局申请备案,结果被告知要到科技部门做研发项目的认定,因此错过了7日的申请期限,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泡了汤,实在不应该。

集中时间,组织人力,定期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开展专项审核,探索税收优惠的分类管理规律,总结归纳税收风险点,通过实施有重点的实地核查和监控管理,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自查补申报,从而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综合效能。

(二)财务问题处理对策

1、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促进企业研发活动的规范管理

有条件的企业,完善研发人员编制、研发成果报告等,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研究开发费的核算工作并完成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文书的准备工作;财务部门负责账务记录与核算,如实反映研发经费的使用,规范研究开发费核算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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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与完善财务记账凭证与原始记账凭证以及满足核算要求,协助技术部门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全成本预算,完成项目的核算工作,与技术部门共同完成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工作。所以加强财务与技术部门的良好配合和沟通是享受税收优惠的一项重要环节。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进行备案和严格的审批。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将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以及时修改和补充申报资料,为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多了一份保障,更能促使企业按税务要求进行研究开发费的管理和核算,为以后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做基础。企业对研发的内容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包括立项、预算、人员结构、项目的进度、阶段新成果的验收、成果的验收等等流程的记录。

2、加强对相关人员培训

企业相关人员应深入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分专题对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对外,从会计核算要求和政策专项规定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对内,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对管理员进行培训和辅导,使其能熟悉企业的财务会计实务和专项政策的管理要求,切实提高管理员的管理的能力,提高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有条件的企业,应专门培训财务人员,加强加计扣除这一领域的指导,如多参加苏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相关讲座及加计扣除税收的课程。

3、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实施研发费用专帐管理,准确核算和分摊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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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科技投入管理制度,将财务核算纳入其中,针对研发费用设立独立的财务账簿,正确归类。及时研究有关项目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做好年度研发计划,把握研发活动核算内容;及时做好事后跟踪,准确反映研发活动核算的整个过程,并保存相应财务资料以主管部门查验。

委托外企业研发的部分,除必须取得受托方开具的发票外,必须由委托方提供研发支出的明细账,委托方只能按照受托方提供的研发支出明细账中的八大费用为加计扣除基数,而不是发票的全部金额。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研发费的账务处理问题: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在“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在成本类会计科目中专设“研发支出”科目,在“研发支出”科目下专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通信公司公司雇用非关联通信公司开发部分发明专利产品。 此案例为委托研发项目。 大型通信公司 →开发费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所有者 支付的开发成本可以申请加计扣除 根据《办法》规定,委托研发所发生费用不可视为研发服务提供者的研发费用,所以知识产权所有者有资格申请加计扣除,而不是开发服务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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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联通信公司 研发服务的提供者 发生的研发成本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设计

案例二:某通信公司雇用非关联通信公司开发部分发明专利产品。 此案例为技术转让。 大型通信公司 →购买费用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所有者 支付的开发成本可以申请加计扣除 《办法》相关规定,购买技术的成本或特权使用费不可作为研发费用,因为研发活动并不是其公司进行的。

研发服务的提供者 发生的研发成本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非关联通信公司 六、结论

从以上的论述及实例可以看出,加计扣除不仅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重要途径,也是促使企业研发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总之,税务优惠政策是在研发中寻求企业研发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往往既能使研发企业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意图得以实现。把握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积极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收加计扣除政策,不但可以降低企业负担,而且提高企业应对危机能力,也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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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红梅、刘学之,《税收优惠政策指南》,税务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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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税务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版

[4]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

[5] 马林,《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与纳税申报实务》,税务研究, 2013版第3期

[6] 薛薇、李艳艳,《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改进方向》,中国科技论坛,2010版

[7] 孙红梅、刘学之,《税收优惠政策指南》,税务研究, 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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