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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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前言 1 目的 2 范围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术语和定义 5 基本原则 6 核心要求

6.1 机构及人员、职责 6.2 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档案6.3 安全投入、会议、目标 6.4 驾驶员管理 6.5 客运车辆管理 6.6 客运线路运行 6.7 动态监控

6.8 教育培训与安全宣传 6.9 隐患排查和治理 7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8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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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1.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境内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进行了工商税务登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适用于道路客运个体经营业户、客运站、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以及轨道客运经营者。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交通部令 2005年第10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6年第9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四川省政府令2007年第210号《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令2007年第211号《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令2007年第216号《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交通运输部、安监总局、公安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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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4. 本标准所称“安全生产”:是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障从业人员、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生产及管理活动。

本标准所称“客运车辆”:是指以企业名称登记,取得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事旅客运输的营运客车

本标准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安监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本标准所称“分公司”:是指企业依法设置,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进行了工商注册,以母公司名义具体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分支机构。

本标准所称“公司化经营”:由企业出资购买车辆,企业自主经营,承担经营风险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种经营管理模式。

本标准所称“公司化管理”:企业吸纳社会资金,以企业名义购买车辆,通过承包经营、目标管理、合作经营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由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种经营管理模式。

本标准所称 “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本标准所称“安全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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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

的隐患。 5. 基本原则

5.1 企业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及四川省有关安全生产、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职责,落实安全基础保障,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客运车辆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5.2企业应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公司化经营或公司化管理。

5.3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4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5.5企业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度、要求,督促、指导、监督下级单位执行和落实。 6 核心要求 6.1 机构及人员、职责

6.1.1企业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相应的内部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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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至少应单独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配备相关从业人员。 6.1.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1.1.1.1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设立

企业及其分公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工作。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建立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各项工作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车队或班组负责人,以及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分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6.1.1.1.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

企业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单独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车辆、照相、摄像器材、电脑等相应的办公设备。 6.1.1.1.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道路客运行业3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专业知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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