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企业中关村信用评级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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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企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协议书登记编号: ZGC1600709 信用评级委托协议

项目名称: 中关村企业信用评级 委 托 方: 受 托 方: 北京中企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北京中企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本协议书确认 (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北京中企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方”)对委托方的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评定,并就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一)受托方

1.在信用评级工作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和立场。 2.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保证不外泄委托方提供的信用评级资料中的任何秘密。 3.按本协议第二款约定的时间,完成信用评级工作。如因受托方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信用评级工作,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支付信用评级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如因委托方提供的文件与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致使受托方未能按期完成信用评级工作,受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信用评级工作结束后,受托方应向委托方发出《信用评级报告》。

5.委托方提出复评要求时,受托方在收到委托方书面复评申请及相应的补充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评的答复。受理复评的,复评期限不应超过30日。 6.复评工作结束后,向委托方通知复评结果。复评结果是最终的评估结果。 7.委托方对信用评级结果无异议或复评工作结束后,受托方将向社会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8.本次信用评级结果的有效期为__壹年 _。在有效期内,受托方需对委托方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评级,受托方可对委托方的信用等级随时据实进行调整并予公布。如委托方不能及时向受托方提供有关跟踪评估资料,受托方可根据有关情况调整委托方的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布;必要时,可公布委托方的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有关跟踪评级资料。 (二)委托方

1.在本协议第二款约定的时间内,按受托方提供的信用评级所需资料清单的要求,向受托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级资料清单》所需的有关文件与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配合受托方开展与信用评级工作有关的调查、访问、座谈及其他必要的活动,并为此提供便利。

北京中企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3.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受托方信用评级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

4.如对信用评级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信用评级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方提出一次性复评要求,并同时提供充分的复评理由和相应的补充材料。如在收到受托方的《信用评级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对信用评级结果提出异议,即视受托方信用评级工作结束。

5.如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复评,委托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款中规定的信用评级费用的20%向受托方支付复评费,复评费应在收到受托方《复评受理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6.委托方自行向社会公布信用评级结果时,应按受托方的信用评级公告格式刊登。 7.信用评级工作结束之日起,在评级有效期内,委托方应按季向受托方提供该会计年度或月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影响信用状况的重大变动事项等跟踪评级资料,并按受托方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向受托方提供其他跟踪评级资料。 8.委托方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委托方信用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并向受托方提供有关资料。

9.按本协议第三款的约定条件,向受托方及时足额支付信用评级费用。

二、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时间要求

1.委托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按受托方提供的信用评级所需资料清单的要求,向受托方提供信用评级所需的有关文件与资料。

2.受托方应于_ 年 月 日之前完成信用评级工作,并向委托方出具2份信用评级报告。

3.如在评级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影响评级工作如期完成时,双方应协商变更上述时间。

三、信用评级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1.本次信用评级费用为人民币_ 6000 元(大写 陆仟 元整)。

2.委托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受托方一次性付清上述费用。如委托方未能按期付清信用评级费用,应向受托方支付信用评级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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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方执一份、受托方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协议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委托方代表:

(盖 章)

受托方代表: (盖 章) 签订时间: 年 签订地点: 月 日 北京中企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附:备注

委托方(委托方)名称: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户 名: 受托方(受托方)名称:北京中企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5号楼1105 法定代表人:邓旭 联系电话:010-61004375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光华路支行 户名:北京中企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传 真: 账号: 邮政编码:100021 委托代理人: 传 真:010-67909410 账号: 1109120190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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