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更新时间:2023-09-15 08:54:01 阅读量: 资格考试认证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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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第一批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和年初制定的初定工作计划,为更好地开展职称初定工作,发展壮大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现将本年度我区第一批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定条件

(一)人事档案委托我区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从事专业有相应职称系列。

(三)经用人单位考核符合任职条件。

(四)符合《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有关规定,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如卫生系列)除外: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材料和程序

(一)本人如实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2份,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养老保险缴费变动记录原件各1份。同时提供2张1寸彩色免冠照片(贴于《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及以身份证号命名的同版电子照片,电子照片为jpg格式,宽和高比例为1:1.4,50KB以内,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其它部分专业如会计、统计、法律等有从业资格要求的附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各单位人事部门初审,汇总《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所有时间填写格式一律用“20120101”,详细到日,不要用“2012.1.1”或“2012年1月1日”),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用人单位将材料送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后,连同电子稿一并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初定材料申报时间:2012年5月21日-2012年5月30日。 材料报送地点:(钱潮路12号,江干区行政服务中心人事窗口),联系电话:0571-86974674/87654176。

附件:1.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 2.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iv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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