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AC-121-63 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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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编号:AC-121-63

咨询通告

颁发日期:2005年3月15日

批准人:

标题: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部第121.371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

运营人如何对保留故障、保留工作项目进行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部的航空运营人除湿租运行以外的

所有航空器。

3. 撤销:

(备用)

4.说明:

由于在航空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故障或者缺陷,

在计划的维修工作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意外情况,为避

免这些情况对经济性和航空器运行成本的过多影响,航空运营人多

采用保留这些故障/缺陷、工作来提高航班的正常性和计划性。

现代航空器的设计和维修思想都是以可靠性为中心,在这种情

况下安全水平是以整体的可靠性水平作为衡量的标准,而不仅仅以

事故发生的概率来衡量,排除航空器运行中出现的故障/缺陷和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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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进行必要的维修工作都是为了保持这种可靠性水平。因此允许

在一定的时间内,在整体可靠性水平不低于预期的安全水平的情况

下,部分航空器可以保留一些故障/缺陷或者维修工作项目继续运

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各航空运营人都可以无限制地保留故障或者维

修工作项目来提高运行的效益,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保留

并且尽可能早地改正这种情况,以保持整体的可靠性水平。

本文件根据上述原则,提出了保留故障或者维修工作项目的具

体规则,同时也提出了航空运营人对保留故障或者维修工作项目的

管理要求。

5.定义

5.1 保留故障:航空器在飞行后和/或维修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缺陷,

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或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飞前排除

的故障项目。

5.2 保留工作项目:在航空器计划维修工作中,因工具、设备、器

材、工作条件等原因不能正常地计划完成的维修工作项目。

6.保留故障的管理要求

6.1保留故障的基本原则

(1)保留故障应当以按照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确认航空器故障

/缺陷或故障/缺陷件为前提,对于没有确定故障/缺陷或故障/缺陷

件的航空器不得投入运行。

(2)保留故障一般应当以飞机最低设备清单(MEL)和构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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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清单(CDL)为依据。如不能在MEL和CDL找到明确依据,对于明

显影响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的故障/缺陷则不能保留。

(3)对于以MEL和CDL为依据的保留故障,其修复期限应当符

合MEL和CDL或民航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

(4)对于以MEL和CDL为依据的保留故障,在投入运行前应当

完成其规定的维修(M)任务并在飞行记录本中明确记录,在运行中

应当遵守其规定的操作(O)和运行限制;对于不是以MEL和CDL为

依据的保留故障,也应当视情对影响使用的项目进行必要的使用限

制。

(5)保留故障的信息应当在航空器投入运行前以保留故障控制

单的形式通报飞行机组和有关的维修人员,并按照MEL和CDL的规

定对不工作、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设备以明显的标志挂牌警告,但这

些标志挂牌不应当影响飞行机组的正常操作。涉及到运行限制的保

留故障,还应当在投入运行前以书面的方式通报运行控制部门。

(6)对于按照MEL和CDL的规定可以保留,但会造成飞行机组

不适当的工作负荷的多个保留故障,应当在投入运行前修复保留故

障至适当的数量。

(7)对于MEL和CDL允许申请再次保留的故障/缺陷,因在修

复期限内无法修复的,需经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再次

保留,再次保留后仍无法在修复期限内修复的应当停止运行。不允

许以飞机之间串件的形式延长保留故障的修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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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航空运营人应当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及相关的工作程序中

明确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保留故障管理要求、批准和控制程序,并在

实际工作中遵守这些要求和程序。其中保留故障的首次批准必须至

少经过总工程师或其授权的质量部门人员的审核或批准。

6.2 保留故障的修复

(1)尽管以MEL和CDL为依据的保留故障有明确的修复期限,

但任何保留故障的修复时间应当以首次出现的修复时机为准。如首

次修复的时机超出了MEL和CDL规定的修复期限,在投入运行前应

当向主管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再次保留并获得批准。

(2)为确保在首次修复时机能修复保留故障,因工具设备、器

材不足造成保留故障的情况,应当在保留后立即进行相应的修理或

订货。保留故障修复期限较短或工具设备、器材的修理或订货周期

较长的情况,还应当申请紧急订货(如AOG)。

(3)因停场时间不足的情况,一般应当在保留后航空器的首次

过夜基地完成保留故障的修复,如主基地以外的过夜基地不具备相

应的工具设备、器材,则应当在首次返回主基地时完成保留故障的

修复,但最迟不得超过规定的修复期限。

(4)除因不具备工具设备、器材原因外,航空器在经过A检或

相当级别定期检修以上的维修工作后,应当完成依据MEL保留故障

的修复;除因不具备工具设备、器材原因外,航空器在经过C检或

相当级别以上维修工作后,应当完成所有的保留故障的修复;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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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在经过D检或翻修或相当级别后,应当完成所有的保留故障的修

复。

6.3 保留故障的控制

(1)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保留故障控制单的形式记录、控制和

通报保留故障。保留故障控制单的格式可由航空运营人自定,但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航空器注册登记号

(b)保留故障单控制号

(c)故障/缺陷描述(包括故障/缺陷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象)

(d)保留原因

(e)保留依据

(f)修复期限

(g)需要采取的维修(M)措施、机组操作(O)措施和运行限

制或者具体参考

(h)挂牌警告要求

(i)所需工具设备、器材的名称、件号

(j)申请人和申请日期:

(k)预计首次修复时机(因工具设备原因、器材原因的,应当

以其到货为首次修复时机;因停长时间原因的,预计的首次修复时

机应当符合6.3段规定的原则。预计首次修复时机应当由维修计划

和控制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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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分发部门或人员

(m)审核和批准人员

(2)保留故障控制单的填写应当字迹清晰、内容明确,专用名

词术语应当易于理解并不会产生歧义;保留故障的申请人应当具备

相应机型的维修放行资格,审核和批准人员应当在确认所有内容填

写清楚、准确后才能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

(3)当航空器在基地以外的航站发生保留故障的情况时,可以

在飞行记录本记录保留故障,但在航空器返回基地时或最迟不超过

24小时完成保留故障控制单(保留故障已修复的除外)。

(4)所有保留故障单及其修复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或反馈到航

空运营人的维修控制中心和质量部门。质量部门应当根据这些信息

建立保留故障控制清单,在到达保留故障的首次修复时机时应当确

认是否已修复保留故障,在接近保留故障的修复期限时应当书面给

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颁发预警通知。

6.4 再次保留的申请和批准

(1)只有因工具设备、器材原因造成的保留故障才能申请再次

保留,但也应当满足保留故障的基本原则,并且是因非航空运营人

可控制的原因无法在首次保留的修复期限内具备该工具设备、器材。

(2)再次保留的申请应当以由航空运营人总工程师或由其授权

质量部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的形式提出,并说明已完成的工作和无

法具备工具设备、器材的理由。首次保留故障控制单及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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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材的订货和修理合同应当作为申请资料的附件一同提交。

(3)再次保留应当向航空运营人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

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在确认符合上述原则和要求后,将以书面的

形式批准再次保留。

7.保留工作项目的管理要求

7.1 保留工作项目的基本原则

(1)保留工作项目应当是在按照航空运营人维修方案实施维修

的过程中非计划可控制的原因造成的。计划的维修工作项目推迟按

照AC-121-53中维修方案的偏离申请批准。

(2)保留工作项目所涉及的系统、设备、零部件的技术性能符

合规定要求,工作正常,并且符合如下限制:

(a)涉及到发动机、起落架和飞行操纵系统的维修工作项目不

能保留;

(b)涉及到审定维护要求(CMR)、适航限制项目(ALI)的维

修工作项目不能保留;

(c)涉及到影响飞行机组正常操作或增加其工作负荷的维修工

作项目不能保留;

(d)在保留期限内没有计划的维修工作使得保留工作的完成具

备可接近性的工作项目不能保留。

注:MEL和CDL是运行中航空器的放行标准,不能作为保留工作

项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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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留工作项目的保留期限不能超过AC-121-53中维修方案

偏离的限制,并且不能再次保留。

(4)保留工作项目的应当在具备工具设备、器材或工作条件后

及时完成,但最迟不得超过本段(3)规定的保留期限。

(5)航空运营人应当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及相关的工作程序中

明确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保留工作项目的管理要求、批准和控制程序,

并在实际工作中遵守这些要求和程序。

7.2 保留工作项目的记录和控制

(1)保留项目单

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保留项目单的形式记录、控制和通报保留

工作项目。保留项目单的格式可由航空运营人自定,但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a)航空器注册登记号;

(b)涉及的计划维修工作名称、周期和维修单位;

(c)自上次完成本段(b)所述计划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

(d)保留维修工作项目编号和名称/描述

(e)保留原因的具体说明,如涉及所需工具设备、器材,应说

明具体名称、型号/件号;

(f)计划完成日期和地点;

(g)填单人和填写日期;

(h)审核人、批准人和审核、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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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航空运营人维修基地进行维修时发生保留工作项目应当

由维修计划人员填写保留项目单,在运营人维修基地以外进行维修

时发生的保留工作项目应当由承修单位提出申请,由维修计划和控

制部门填写保留项目单。

(3)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应当建立保留工作项目控制清单,并

将完成保留工作项目列入维修计划,涉及到工作设备、器材的应当

及时送修或采购。

(4)保留工作项目应当经过工程技术部门审核工程,并由技术

部门主管或其授权人员批准,保留工作项目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质

量部门。

(5)质量部门应当在保留工作项目的保留期限到期时进行对其

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6)保留工作项目单和保留工作项目的完成记录应当同本段

(1)(b)所述的计划维修工作记录一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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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i6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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