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老爷庙乡刘户固村民委员会等14个村委会不服滑县人民政府土地
更新时间:2023-05-06 22:34: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 滑县老爷庙乡人民政府推荐度:
- 相关推荐
滑县老爷庙乡刘户固村民委员会等14个村委会不服滑县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滑行初字第06号
行政判决书原告滑县老爷庙乡刘户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户固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印红,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永社,该村村民。
原告滑县老爷庙乡侯小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侯小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侯俊兴,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臣旺,该村村民。
原告滑县老爷庙乡袁小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袁小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袁计朝,职务主任。
原告滑县老爷庙乡北小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小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彦之,职务主任。
原告滑县老爷庙乡王户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户固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庆社,职务主任。
原告滑县老爷庙乡韩小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小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韩士斋,职务主任。
原告滑县老爷庙乡苏小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苏小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苏国凯,职务主任。
原告滑县老爷庙乡玉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玉西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俊士,职务主任。
原告滑县老爷庙乡中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相涛,职务主任。
原告滑县老爷庙乡玉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玉东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电普,职务主任。
原告滑县老爷庙乡赵户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赵户固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秀林,职务主任。
原告滑县老爷庙乡张户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户固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成现,职务主任。
原告滑县老爷庙乡孙户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孙户固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职务主任。
原告滑县老爷庙乡马户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户固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马军亮,职务主任。
原告袁小寨村委会、北小寨村委会、王户固村委会、韩小寨村委会、苏小寨村委会、玉西村委会、中寨村委会、玉东村委会、赵户固村委会、张户固村委会、孙户固村委会、马户固村委会等12个村委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小寨村委会、北小寨村委会、王户固村委会、韩小寨村委会、苏小寨村委会、玉西村委会、中寨村委会、玉东村委会、赵户固村委会、张户固村委会、孙户固村委会、马户固村委会等12个村委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西涛,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14个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张成现、张电普、袁计朝、韩士斋、张彦之。
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良鸿,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许磊,滑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方英文,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滑县老爷庙乡李大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大厅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胜涛,职务主任。
原告刘户固村委会等14个村委会不服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的滑政土〔2009〕24号《关于对老爷庙乡李大厅村委会与刘户固村委会等14个村委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于2010年2月26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受理后,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安行初辖字第11号行政裁定,裁定该案件移交本院审理。本院接案后,于2010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户固村委会等14个村委会的诉讼代表人张成现、张电普、袁计朝、韩士斋、张彦之、原告刘户固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永社、原告侯小寨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侯臣旺、原告袁小寨村委会、北小寨村委会、王户固村委会、韩小寨村委会、苏小寨村委会、玉西村委会、中寨村委会、玉东村委会、赵户固村委会、张户固村委会、孙户固村委会、马户固村委会等12个村委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勇、李西涛、被告滑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许磊、方英文、第三人李大厅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陈胜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滑县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董良鸿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滑政土〔2009〕24号《关于对老爷庙乡李大厅村委会与刘户固村委会等14个村委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地在1980年9月1日之前其他大队均承认归李大厅村所有,1990年李大厅村在争议地上建房21间,1997年前,一直由李大厅村收取房租。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原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双方争议的实际面积为6.3亩(东西长80.3米,南北宽52.5米,面积为4215.75平方米)的土地,属申请人老爷庙乡李大厅村集体所有”的处理决定。被告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土地权属案件立案呈批表;2、李大厅村委会2008年11月21日土地确权申请书;3、李大厅村委会2008年11月21日证明;4、老庙粮管所1980年9月1日征地合同;5、老庙乡政府致县政府函;6、老庙粮管所宗地草图;7、老庙邮政所宗地草图;8、老庙集地形图;
9、华豫公司2007年4月10日证明;10、李大厅村委会采伐树木申请书;11、老庙供销社2007年3月29日证明;12、滑县民政局2008年3月27日证明;13、老庙乡人民政府2008年3月22日证明;14、告知原告14个村委会答辩通知书及邮件回执;15、原告14个村委会委托书;16、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17、延期调查处理通知书15份及送达回证;18、2009年7月23日对赵明军询问笔录;19、2009年7月31日对陈胜涛调解笔录;20、2009年8月2日对赵明军询问笔录;21、2009年8月2日对赵明军调解笔录;2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行再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2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24、老庙乡政府2009年10月10日证明;25、研究重点信访案件会议纪要;26、滑县人民政府发文处理笺;27、滑政土〔2009〕24号《关于对老爷庙乡李大厅村委会与刘户固村委会等14个村委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28、送达回证及邮件回执;29、郑建阁行政执法证;30、张红谦行政执法证;3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3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34、安阳市人民政府安政复决〔2009〕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告刘户固村委会等14个村委会诉称,一、该决定查明事实错误。祖师爷庙地史属于十五个村共用,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未将庙地确权给任何村、任何人。1962年四固定时,也没有把庙地固定给哪个村、哪个组织或哪个人。后庙宇倒塌没有复修,庙地南部建了一个
“避水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将避水台占地卖于粮管所作仓库,所得地款在庙地北部建了一所剧院,每年农历三月三唱几天戏,活跃农村文化生活,扩大物资交流,所需费用15村村民按人头均摊。实行市场经济之后,十五个村协商,成立了大会管理处,大会管理处为减轻农民负担,在剧院北端道桑路南建一排临街门市,供他人租赁经商,收取租金,作为古庙会开支,因李大厅离集最近,此事便委托该村办理。不料李大厅村委想把祖师爷庙地北部即剧院占地全部贪为已有,编造谎言申请土地确权。二、双方纠纷由滑县人民政府、安阳市人民政府、滑县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裁判多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枉法裁判作出了(2008)豫法行再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滑县人民政府迫于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了本案错误的处理决定。三、该处理决定采信证据违法错误。1、1980年9月1日粮管所与争议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2、老爷庙乡提请县政府确权的函,没有出具时间,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3、李大厅村委提供的3——7份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客观、关联性特征。4、李大厅村委提供的8——9份证据仍不具有证据的合法、客观、关联性特征,同时此两份证据也未经听证、质证、更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四、滑县人民政府对本案处理程序违法,足以导致实体错误。五、滑县人民政府对本案所作决定,文书上无对证据的认证表述,尤其是无本机关认为、观点与理由,不符合基本的行政文书格式。六、滑县人民政府对本案所作决定,适用实体法律明显错误。七、该处理决定中决定如下的内容表述错误违法无效。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滑政土〔2009〕24号《关于对老爷庙乡李大厅村委会与刘户固村委会等14个村委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责令滑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刘户固村委会等14个村委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李大厅村委会2008年11月21日土地确权申请书;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行再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
3、滑县人民法院(2000)滑民裁字第434号民事裁定书;
4、滑县人民法院(2006)滑行初字第11行政判决书;
5、
安阳市人民政府安政复决〔2003〕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6、滑县人民政府滑政文〔2002〕136号处理决定书;7、滑县人民政府滑政文〔2003〕150号处理决定书;8、安阳市人民政府安政复决〔2003〕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9、安阳市人民政府安政复决〔2004〕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0、安阳市人民政府安政复决〔2005〕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1、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行终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12、滑县人民政府滑政文〔2005〕39号处理决定书;1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行再终字第119号行政判决书;
14、滑县人民法院(2004)滑行初字第10行政判决书;15、滑县人民政府滑政文〔2005〕6号处理决定书;16、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安行终字第101号行政判决书;17、起诉内容的补充陈述;18、老庙乡政府2009年10月10日证明;19、老庙乡政府2003年12月6日证明;20、常保国2008年11月22日证明;21、老庙乡政府证明;22、贾保军2008年11月22日证明;23、协议书;24、老庙乡政府2000年4月24日证明;
25、2000年10月10对李新波调查笔录;26、半坡店村委会证明;27、六合村委会证明;
28、郑前街村委会证明;29、陈家营村委会证明;30、北塔邱村委会证明;31、郝寨村委会证明;32、西塔邱村委会证明;33、孔村村委会证明;34、南新庄村委会证明;35、冢头营村委会证明;36、东中冉村委会证明;37、西中冉村委会证明;38、南塔邱村委会证明;39、南户固村委会证明;40、黄庄村委会证明;41、后营村委会证明;42、郑后街村委会证明;43、南徐村党支部证明;44、郑常街村委会证明;45、郑张街村委会证明;46、三义寨村委会证明;47、左庄村委会证明;48、北徐村委会证明;49、西李家村委会证明;
50、南屯村委会证明;51、后石光村委会证明;52、刘庄村委会证明;53、大大章村委会证明;54、曹起营村委会证明;55、王伍寨村委会证明;56、岳营村委会证明;57、姬屯村委会证明;58、第六营村委会证明;59、平上村委会证明;60、桂庄村委会证明;61、前石光村委会证明;62、西大章村委会证明;63、朱庄村委会证明;64、魏庄村委会证明;
65、聂庄村委会证明;66、南庄村委会证明;67、东庄村委会证明;68、袁小寨村委会证明;69、老庙乡林业站证明。另原告在庭审结束后判决作出前又向本院递交部分证据材料,由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未予接受。
被告滑县人民政府辩称,一、本案的基本事实。1、争议地位于老庙乡十字街东50余米路南,北临道桑公路,南临粮管所围墙,东临粮管所围墙,西临供销社,南北长64.67米,东西长80.3米,占地面积7.8亩,原为戏院占地。2002年底,道桑公路扩建,占用争议地1.5亩(东西长80.3米,南北宽12.17米)。现争议地剩余6.3亩。2、1958年左右,该争议地由第三人耕种,六十年代因修避水台将争议地挖成了大坑,无法耕作,第三人就在此处栽种了树木,1980年,此处建成了戏院(即现戏院地址)。1990年,第三人在紧邻戏院两边建房21间,收取租赁费至1997年,期间未与他人发生过争议,1998年3月份,张银领、张殿臣等人以古会集资为由收取该21间房屋租赁费,引发争议。3、上述事实第三人提供了9份证据,用以证明自己对争议地享有集体所有权,分别为:(1)1980年9月1日粮管所征地合同;(2)老爷庙乡政府提请县政府确权时致县政府的函;(3)老庙粮管所地籍宗地草图;(4)老庙邮政所地籍宗地草图;(5)老爷庙地形图;(6)滑县华豫粮油公司老庙分公司(原老庙粮管所)2007年4月10日证明;(7)李大厅村委会采伐树木申请书;(8)老庙供销社2007年3月29日证明;(9)滑县民政局2008年3月27日证明。经查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4、原告未在第三人申请土地确权案件中的法定期限内作陈述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所以,本处理决定不存在事实没有查清的问题,不存在采信证据违法的问题。二、被告作出处理决定,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存在程序违法并足以导致实体处理错误问题。被告于2009年2月6日依法受理第三人的土地确权申请后,向原告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告知了双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进行了调查勘验,并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案情复杂,被告于2009年8月3日决定对本案
延期处理。三、原告认为处理决定未对证据进行认证表述,无本机关认为、观点和理由,不符合基本的行政文书格式,其观点既与事实不符又缺乏法律依据。四、被告作出处理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原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正确的。五、原告称处理决定结论模糊不清,显然不能成立。处理决定结论明确,即双方争议的6.3亩土地属李大厅村集体所有。综上,被告认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维持滑政土〔2009〕24号《关于对老爷庙乡李大厅村委会与刘户固村委会等14个村委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
第三人李大厅村委会述称,一、滑政土[2009]24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正确。本案的基本事实正如滑县人民政府滑政土[2009]24号文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再行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充分证明争议地历史上一直为第三人所有,起诉状所述主要事实纯属虚编乱造,不足为凭。二、双方纠纷经滑县人民政府、安阳市人民政府、滑县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处理裁判属实,尤其按照已生效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行再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完全能够证实争议地属第三人所有,滑政土[2009]24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三、《处理决定》采信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第一、1980年9月1日粮管所与争议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合同真实合法,应作为定案依据。此证据已被生效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行再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所确认,故真实、合法、有效,应作为定案依据。第二、“老庙乡提请县政府确权致县政府的函”是在充分了解该宗地历史延革、使用现状等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使用。第三、第三人提供的3——9份证据客观、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均有行政部门档案可查,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四、滑县人民政府对本案处理程序合法,不存在不适之处。五、滑县人民政府对本案作
出决定合乎格式规定。六、滑县人民政府所作处理决定,适用实体法律正确适当。七、处理决定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请求法院依法维持滑政土〔2009〕24号《关于对老爷庙乡李大厅村委会与刘户固村委会等14个村委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第三人李大厅村委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滑县老庙乡粮食管理所地籍调查表。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现场照片8张。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交的第1——16、18、69份证据、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证据来源和取得方式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一致,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对其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第17、68份证据,系部分原告作为当事人的陈述,对方不予认可,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且不能支持其主张,对其在本案中的效力本院依法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第19、20、21、22、24份证据,与老庙乡政府原来出具的证明相矛盾,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对方不予认可,对其在本案中的效力本院依法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第23份证据,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对方不予认可,对其在本案中的效力本院依法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第25份证据,证明内容不详细具体,与生效协议证明的事实相矛盾,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对方不予认可,对其在本案中的效力本院依法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第26——67份证据,均系村委会单位出证,证明单位负责人或证据书写人未签字确认,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证明单位不是法定的土地确权机关,证明内容与被告提交的直接证据相矛盾,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对方不予认可,对其在本案中的效力本院依法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与第三人争议的土地位于滑县老爷庙乡十字街东50余米路南,北临道桑公路,南临粮管所围墙,东临粮管所围墙,西临供销社、邮电所(现老庙邮电支局),占地面积7.8亩。2002年底,道桑公路扩建,占用争议地1.5亩,现争议地剩余6.3亩。争议地原为戏院占地,主要用于当地三月三老爷庙会和市场交易。1980年9月1日,滑县
老庙乡粮食管理所与本案争议地双方共十三个大队(后来才演变为现在的十五个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为了支援社会主义建设,搞好国民经济,搞好四化,支援国家建仓,将咱十三个大队的庙产收归国有(备水台)卖给粮管所作固定资产,南至王户固大队,东至刘户固大队,西至基社粮所,北至李大厅大队,四至明白。南横七十一米,北横七十八米,长一百二十一米。”合同上有老庙乡粮管所与当时十三个大队负责人的签名和指印,并有监证人的签名和监证机关加盖的印章。老庙乡粮管所征用避水台后一直使用至今与他人无争议,本案争议地即位于该合同所涉土地的北面。原告十四个村与第三人李大厅村之间的土地纠纷发生后,2001年8月24日,老庙乡政府向县政府递交公函,提请县政府对争议土地确权。老庙乡政府的该公函中载明:“根据1980年9月老庙粮管所与包括李大厅村在内的十三村签订的庙地买卖合同及当时的乡干部证明,李大厅所盖临街房,全部座落在李大厅土地上,充分说明该争议地的房地权归李大厅村所有,且自1990年至1997年七年内没有任何村和个人对该房地产提出任何主张”。滑县人民政府对双方的纠纷多次作出过处理。2002年12月16日,被告滑县人民政府根据第三人李大厅村委会的申请,作出滑政文〔2002〕136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地确权归国家所有,由老庙乡政府代管。李大厅村委会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安政复决〔2003〕28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滑政文〔2002〕136号处理决定。2003年12月27日,滑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滑政文〔2003〕150号处理决定,仍将争议地确权归国家所有,由老庙乡政府代管。李大厅村委会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安政复决〔2004〕1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滑政文〔2003〕150号处理决定。李大厅村委会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滑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维持了滑政文〔2003〕150号处理决定。李大厅村委会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安行终字第101号行政判决,撤销了(2004)滑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及滑政文〔2003〕150号处
理决定。2005年2月3日,滑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滑政文〔2005〕6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地确定为国家所有,由申请人李大厅村委会与被申请人刘户固村委会等14个村委会依法共同经营、管理使用。李大厅村委会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安政复决〔2005〕37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滑政文〔2005〕6号处理决定。2005年12月12日,滑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滑政文〔2005〕39号处理决定,仍将争议地确定为国家所有,由申请人李大厅村委会与被申请人刘户固村委会等14个村委会依法共同经营管理使用。李大厅村委会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安政复决〔2005〕12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滑政文〔2005〕39号处理决定。李大厅村委会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滑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2006)滑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维持了滑政文〔2005〕39号处理决定。李大厅村委会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2006)安行终字第79号行政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李大厅村委会又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于2007年7月5日作出(2007)安行再终字第119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该院二审判决。李大厅村委会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豫法行再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安阳市中院二审、再审判决;撤销滑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滑政土(2005)39号《关于老庙乡李大厅与刘户固等14个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由滑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09年10月14日,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滑政土〔2009〕24号《关于对老爷庙乡李大厅村委会与刘户固村委会等14个村委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原告刘户固村委会等14各村委会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安政复决〔2009〕4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滑政文〔2009〕24号处理决定。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依法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本案中,1980年9月1日滑县老庙乡粮食管理所与本案争议地双方共十三个大队签订的征地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了支援社会主义建设,搞好国民经济,搞好四化,支援国家建仓,将咱十三个大队的庙产收归国有(备水台)卖给粮管所作固定资产,南至王户固大队,东至刘户固大队,西至基社粮所,北至李大厅大队,四至明白。南横七十一米,北横七十八米,长一百二十一米”而本案争议地即位于该合同所涉土地的北面。故该合同明确表明争议地的所有权当时属于李大厅村。2001年8月24日老庙乡政府在提请县政府对双方争议的土地进行确权时向县政府递交的公函中也明确载明:“根据1980年9月老庙粮管所与包括李大厅村在内的十三村签订的庙地买卖合同及当时的乡干部证明,李大厅所盖临街房,全部座落在李大厅土地上,充分说明该争议地的房地权归李大厅村所有,且自1990年至1997年七年内没有任何村和个人对该房地产提出任何主张”。同时,综合本案被告提交的老庙粮管所宗地草图、老庙邮政所宗地草图、老庙集地形图、华豫公司证明等其他证据,亦可以证明争议地的所有权应归李大厅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行再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中明确认定:“该合同(粮管所征地合同)表明以下事实:一是争议土地在粮管所征地时合同当事人(包括粮管所)均承认集体所有而非国家所有;二是粮管所征用的十三个大队的土地系十三个大队共同所有的庙产,当地称避水台(备水台);三是庙产之北的土地(即争议土地)至少在1980年9月1日之前其它大队均承认归李大厅所有,这些事实亦为粮管所当时的经手人所证明。李大厅村于1990年在争议地上建房21间,并收取租赁费,至1998年纠纷发生时,在此期间争议地也一直由李大厅使用,这是不争的事实。”对于该判决中认定的上述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本院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在庭审结束后判决作出前又向本院递交的部分证据材料,证明内容虽与滑政土〔2009〕24号《关于对老爷庙乡李大厅村委会与刘户固村委会等14个村委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一致,但由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不予接受和采纳。综上所述,被告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被告所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的滑政土〔2009〕24号《关于对老爷庙乡李大厅村委会与刘户固村委会等14个村委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户固村委会等14个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建忠
审判员汪书英
审判员耿振军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范庆琳
正在阅读:
滑县老爷庙乡刘户固村民委员会等14个村委会不服滑县人民政府土地05-06
地陪导游欢迎词02-12
2018最美幼师演讲稿5篇02-25
女性励志02-19
如何保养水龙头02-10
第一次做汉堡作文350字07-04
统计学原理试卷及答案09-15
写给女朋友的微情书02-12
属狗的人2017年运程【绝密资料】02-13
- 教学能力大赛决赛获奖-教学实施报告-(完整图文版)
- 互联网+数据中心行业分析报告
- 2017上海杨浦区高三一模数学试题及答案
- 招商部差旅接待管理制度(4-25)
- 学生游玩安全注意事项
- 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文档模板供参考)
- 叉车门架有限元分析及系统设计
- 2014帮助残疾人志愿者服务情况记录
- 叶绿体中色素的提取和分离实验
- 中国食物成分表2020年最新权威完整改进版
- 推动国土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
- 给水管道冲洗和消毒记录
- 计算机软件专业自我评价
- 高中数学必修1-5知识点归纳
- 2018-2022年中国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产业深度分析及发展前景研究报告发展趋势(目录)
- 生产车间巡查制度
- 2018版中国光热发电行业深度研究报告目录
- (通用)2019年中考数学总复习 第一章 第四节 数的开方与二次根式课件
- 2017_2018学年高中语文第二单元第4课说数课件粤教版
- 上市新药Lumateperone(卢美哌隆)合成检索总结报告
- 滑县
- 庙乡
- 村委会
- 村民委员会
- 老爷
- 不服
- 人民政府
- 土地
- 刘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 《水电水利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L∕T5371-2007)
- 【专题复习】2019-2020统编版人教版小学数学四年级下册(第二学期):第六单元试题
- 浅谈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与养成
- 营销策划廉洁文化进项目策划方案
- 广东省汕头市2020-2021学年高二上学期期中考试语文试题(有答案)
- 乡村振兴战略项目建设整体解决方案
- 一年级数学下册几何图形分类青岛版
- 数据库期末考试复习题及答案共有套卷子
- 2018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初中学业水平统一考试英语卷
- (完整)高一上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
- 2018年山西财经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802管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人民币升值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
- “花婆婆”方素珍阅读力是竞争力,给孩子读些什么书
- 如何用PS制作白色边框
- 小学五年级语文统编教材培训心得体会
- 《EXCEL会计高级建模》上机实验报告1
- 年产500 吨8—羟基喹啉、400 吨溴代沙坦联苯及500吨三苯基氯甲烷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 新人教版八年级物理力学测试题
- GPIBVXIPXILXI仪器自动测试系统的应用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