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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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收费调整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近日从省物价局获悉,近期我省境内成都铁路局所辖部分站段的专用线产权单位和专用线共用单位对专用线收费反映很大,就此,省物价局将专用线共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做了一些调整。

专用线共用综合服务费标准统一定为普通货物元/吨,特殊货物元/吨,由铁路企业向货主直接收取。取消现行“专用线服务人员费”和“专用线共同补偿费”。铁路部门所属企业购置、租赁地方产权单位铁路专用线开展共用业务的,按以上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铁路企业必须对专用线的管理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必须为货主参与专用线共用和相应的铁路运输组织提供服务。

专用线共用管理费标准统一核定为元/吨,由成都市交通运输指挥部向货主直接收取,取消“成都地区铁路专用线路厂联运协作费和共用服务费”。成都市交通指挥部要继续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等。

省物价局要求,铁路价格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服务和经营性价格管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各级物价部门的检查。

四川日报记者沈佳袁敏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岳阳、株洲、湘潭、娄底市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的批

岳阳交通运输网时间:2012-1-14来源:作者:

发文单位:湖南省物价局

文号:湘价函[2008]104号

注:1、娄底市的涟邵集团金竹山实业公司的煤矿专用线收费按省物价局湘价函[2006]12号文件执行。

2、娄底市的西恩铁路专用线收费按省物价局湘价函[2008]99号文件执行。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对瑞景陶瓷铁路专用线运输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赣发改价调字[2011] 3032号

江西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批准瑞景陶瓷铁路专用线运输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请示》(赣铁集团战略字[2011]9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瑞景陶瓷铁路专用线普通货物收费标准设定最高限价。按综合单价元/吨收取,试运行1年。瑞景陶瓷铁路专用线可根据市场实际变化情况,与客户议价,在20%幅度内协商下浮。抢险救灾物资、军事物资在20%的幅度内协商下浮。

二、集装箱的运输、装卸、搬运、仓储及使用等收费标准,参照铁道部现行《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和运价标准执行,即可根据市场行情实行价格上下浮动20%;

自备集装箱的相关费用按加价50%后的价格浮动;

其他零星小额杂费,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收取。

三、做好各项收费的台账工作。瑞景陶瓷铁路专用线运营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建设投资、运营收费等台账工作,做到一事一帐、一费一帐,并做好正式定价

前的基础准备工作。

四、收费文件应提前一周在显要处张榜公示,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我委将加强监督管理和价格检查工作。试运行期结束后,我委将另行确定瑞景陶瓷铁路专用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本文自2012年1月1日执行。

此复。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昌发电公司铁路专用线运费及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的批复

甘肃电投永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准铁路专用线收费价格的报告》(甘永电司发〔2010〕71号)收悉。鉴于你公司铁路专用线运营严重亏损,运价标准多年未制定,已无法保证安全行车及维护的实际,为确保铁路专用线的正常运行,按照《价格法》、《铁路法》、《甘肃省定价目录》,以及原甘肃省物价局兰州铁路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价服务〔2008〕73号)有关规定,参照铁道部现行《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原省物价局《关于铁路物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9〕99号)的有关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甘肃电投永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收取运输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铁路专用线运价每吨公里元;

(二)装卸费每吨元;

(三)整车轨道衡过秤费25元/车;

(四)仓储服务:堆场元/吨.天;库房元/吨.天。

二、上述收费标准自2011年5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两月到省发展改革委重新报批正式的收费标准。你公司在试行期间,要对铁路专用线成本进行独立核算,加强专用线的维养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专用线正常安全运营。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标准。按规定办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依法亮证收费。要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以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客户的监督。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储备物资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局一三六处收取铁路专用线过轨费的请示》(蒙储财[2011]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弥补你局一三六处铁路专用线维修维护资金的不足,有利于铁路专用线的正常使用,考虑该铁路专用线运量少,单位成本高的实际,核定该铁路专用线使用费每吨公里元,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本批复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铁路专用线维修费

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费〔2009〕244号

北京铁路局:

你局《北京铁路局关于调整非路产企业专用线代维修费率的函》(京铁财函[2009]766号)收悉,为了补偿原材料等价格提高造成的成本增支因素,经研究,同意调整铁路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非路产企业铁路专用线工务维修收费标准调整为:线路55元/米·年,道岔4800元/组·年,钢桥480元/米·年,圬工桥144元/米·年,涵渠96元/米·年。

二、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非路产企业铁路专用线电务设备维修收费标准核定为:A等信号设备3500元/组·年,B等信号设备2500元/组·年,C等信号设备1800元/组·年。

三、提供非路产企业铁路专用线维修服务,需按照双方自愿原则签定委托服务合同(或协议),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北京铁路局应在经营场所将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严禁自立项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

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铁路

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工〔1996〕第326号)即行废止。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运输专用线维修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hg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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