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人的法律教案

更新时间:2023-09-14 01:01:01 阅读量: 教学研究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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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六 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文明

三 罗马人的法律

【历史课程标准】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考试内容与要求】了解《十二铜表法》的主要内容及地位,认识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的地位。

【学习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认识罗马法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重点:掌握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发展过程及其对罗马政权统治的维系作用。 难点:认识罗马法的历史作用及其现实价值。 【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能力

了解下列基础知识:《十二铜表法》、自然法、罗马公民法、罗马万民法。通过对以上知识的了解,使学生掌握罗马法的发展过程和历史作用,引导学生认识罗马法的历史意义。 二、过程与方法

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就罗马法的起源、罗马法的内容发展和罗马法的历史作用三个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全面理解罗马法的内涵。 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通过对罗马法的全面归纳总结和评价,教师要引导学生认识罗马法的历史意义和法律、法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价值,最终肯定法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一种最合理的国家治理方式,具有不可替代性。 【教学过程】

我们上节课学过希腊的民主政治,这节课我们来学习罗马人的法律。首先我们来初步了解几个重要概念。 罗马法: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习惯法:人们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成文法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的,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自然法: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法律观念(人人平等、公正至上)。 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形成) 1.习惯法

习惯法:人们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案例: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平民马尔蒂尼(米卢的先祖)参加了罗马军队并在战斗中受伤。他们军队的首领罗莫洛生前立下遗嘱,希望把他一半的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但罗莫洛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罗莫洛的遗嘱。马尔蒂尼和战死士兵的家人把罗莫洛家人告上了法庭,但法院并没有判给马尔蒂尼他们任何财产。为此,马尔蒂尼他们和其他平民一起多次抗议示威。 问题:法院当初为什么不判给士兵家人财产? 他们的抗议示威取得了什么成果? 引出:2.成文法——形成标志:《十二铜表法》

1、 原因:平民与贵族的长期斗争和平民的强烈要求。 2、 颁布:公元前449年,立法委员会颁布。

3、 内容:涉及法律诉讼的程序、债务、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宗教以及犯罪和刑罚等方面。

案例:第3表: 债权人可将无力偿还债务的人,交付法庭判决,直到将其戴上足枷、手铐、甚至杀死或卖之为奴。

第5表: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遗嘱进行处理。

第8表: 凡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能取得调解时,则伤人者也需受到同样的伤害。不过,如有人打断自由人的头骨,他必须偿付300盎司罚金;如果被打折骨头的是奴隶,罚金可减半。 第11表 :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

《十二铜表法》颁布了,马尔蒂尼去看铜表法,贵族菲力带着奴隶古蒂也在围观。看完之后,三人各自感慨。马尔蒂尼他们打算再次上诉。

问题1.马尔蒂尼的再次起诉会胜诉吗?为什么?

问题2. 看完铜表法后,马尔蒂尼三人各赞成和反对哪几表法规?为什么?

(4)、意义:a 、是以往习惯法的汇编,保留了古老习俗和某些维护贵族特权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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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是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限制了贵族的专横,打破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垄断,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是罗马成文法发展史的起点。 二、从治公民到治万民 (发展)

将公民法与万民法进行比较

再结合案例说明万民法比公民法进步。

【案例1 罗莫洛案例中,假设此案受伤或战死士兵中有“同盟国”提供的辅助兵,请问按照公民法,辅助兵能分财产吗?说明理由。

案例2 古罗马大将恺撒于公元前51年进兵埃及,与美丽的埃及女王克里奥帕特拉一见钟情,两人还有了一个私生

子,取名托勒密·恺撒。当恺撒归国执政之后,克里奥帕特拉携儿子赴罗马与恺撒相会,并向罗马法庭为自己和儿子申请罗马籍。

请问按照公民法,法官会判给克里奥帕特拉和她的儿子享有罗马籍吗?为什么?】 进一步点明罗马法的两步发展:1.公民法2.万民法

小结:习惯法到成文法,是形式上的变化,公民法到万民法是对象上的变化。

三、西塞罗的自然法精神(成熟)

1、概念: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法律观念(人人平等、公正至上)。

2、提出:西塞罗(“自然法之父”)

3、地位: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升化。 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四、罗马法的作用影响

1、对罗马社会:(阅读课文总结)

(1)调动了公民的爱国热情和参政的积极性。

(2)巩固了罗马政权,促进社会稳定和帝国境内各民族共同发展。

(3)罗马法提高了罗马社会文明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

材料: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材料:罗马法对世界的影响

(1)“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法国《人权宣言》 (2) “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 ——美国《独立宣言》

(3)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对世界:

(1)罗马法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 ;

(2)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和民族的永恒价值。 【课堂小结】结合板书,由学生小结。 【板书】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形成) 1.习惯法

2.成文法——形成标志:《十二铜表法》 原因、颁布、内容、意义

二、从治公民到治万民 (发展) 1.公民法 2.万民法

三、西塞罗的自然法精神(成熟) 概念、提出、地位 四、罗马法的作用影响 对罗马、对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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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反思与点评

【课后反思】

人民版与岳麓版(2004年8月第一版,2009年7月第3版第3次印刷)教材相比,共同的知识点只有《十二铜表法》以及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

由于上一课《卓尔不群的雅典》内容较多,学生理解起来有一定困难,需要花一节课多的时间才能上完,所以本课教学计划用不到一课时的时间授课,这样才能保证两课时的时间讲完两节课的内容。从实践来看,大部分班级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讲完本课。

由于具体的法律条文比较枯燥,再加上人民版和岳麓版共同的知识点较少,考虑到高二会考的需要,教学设计上并不准备多花笔墨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

从课程标准的内容来看,主要还是突出罗马法的积极作用。所以授课时淡化了罗马法的消极作用。 感觉本课内容离学生的生活实际差距还是挺大的,如何让学生理解罗马法,确实是个难题。

第三部分:相关资料

【练习与测验】

课本第113页“学习思考”

答:第一次,以武力征服,是指罗马征服了地中海周围的地区,创建了罗马帝国。罗马原是意大利半岛上的一个小城邦,从公元前5世纪始对外扩张,先后经历维爱战争(前406)、萨谟奈战争(前343—前290)、皮洛士战争(前282—前275)而征服意大利半岛全境;经过三次布匿战争(前264—前241、前218—前202、前149—前146)、马其顿战争(前215—前204、前200—前197、前171—前168)、叙利亚战争(前192—前190),控制了整个地中海周边地区,版图跨越欧、亚、非三洲,构建了后来罗马帝国的框架。

第二次,以宗教征服,是指基督教在世界的传播。基督教诞生于约公元1世纪中期的小亚细亚耶路撒冷地区,早期基督教是犹太教的一个分支。在罗马统治时期,基督教渐渐扩大了影响。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存在。392年,罗马皇帝提奥多西一世定基督教为国教。基督教与政治发生关系,教义也倾向于维护罗马帝国的统治。

第三次,以法律征服世界,是指罗马法的创建与发展,维系了整个帝国统治。由于具有广泛的灵活性和适用性,罗马法在更广阔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挥了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作为近现代西方法律的基础,罗马法泽被后世。由此可见,以和平方式而非动辄武力镇压,是进行国家有效治理与统治的有效途径。

课本第114页“自我测评”

答:历史背景:从公元前146年布匿战争的结束到公元前30年前后的这段时期,是罗马历史上极为重要的社会转型期。由于受到对外征服的一系列影响,罗马的共和体制逐渐瓦解,帝制确立已是大势所趋。在这一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突显。要稳定整个帝国的统治,需要部分承认被征服地区的其他民族的利益,给那些没有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以必要的司法保护。而原有的公民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罗马政府遂设置外事裁判官处理外邦人之间及罗马人与外邦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在罗马司法实践中逐渐产生了万民法体系。

突破:在适用范围上,打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的差别,对帝国境内的各民族居民一视同仁;在灵活性上,突破原有公民法过于程式化的限制,变得简洁、实用;在法律条文的某些具体内容上,万民法注重调节涉及个人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私法方面,这样就突破了原有公民法只注重国家行政和诉讼程序等公法范畴的法律适用局限。

课本第114页“材料阅读与思考”

答: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备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不折不扣地实行这些法律。罗马法规定罗马公民个人的生命、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任意践踏公民权利的行为即被视为违法行为。但在罗马法制发展史上,也时常出现“刑不上大夫”的“违法不究”情况。弗里斯以行省总督的权势凌驾法律之上,这是司法不严的结果,与罗马自然法原理是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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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hd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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