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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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区招投标工作,加强招标投标活动

全过程监督管理,保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其他配套相关政策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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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依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审批;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或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送达投标地点。

第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八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

独立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 由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的意见确定中标人,向中

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未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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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依照 《北京市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一条 本区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有关设备、材料、

货物等招投标,依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经营性、准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依照《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执行; 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招投标; 土地一级开发招标投标依照《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第三章、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十二条 依照 “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

动行政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函(2002)90号]精神和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京编办函(2002)47号]精神,区内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负责监督检查,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一)、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全区招标投标配套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核准进行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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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组织稽察人员,对区内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等方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四)、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五)、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六)、区工业、商业、水利、交通、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商业、水利、交通、信息化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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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意见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附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可由各行政

监督部门依职责分工单独进行,也可由区发展计划部门组织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区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和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四)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五)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是否合法。 (六)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二)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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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四)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根据需要,还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

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应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区政府监察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 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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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四)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根据需要,还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

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应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区政府监察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 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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