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经济法》小抄

更新时间:2023-05-24 08:58: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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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最早规范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4、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5、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6、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7、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8、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9、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10、流动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1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13、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4、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15、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6、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17、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18、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专利权独立原则意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商标权独立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19、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20、直接投资: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2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2、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23、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24、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25、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间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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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

27、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28、商品检验:是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正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29、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

3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31、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32、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

33、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3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应视为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5、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36、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37、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38、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弧中。)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贸易术语分类的标准是( B )。

A.英文字母顺序 B.卖方承担义务大小 C.交货方式 D.交货地点

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英文字母排列,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 A )组。

A.四 B.五 C.六 D.三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 B )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

A.9 B.13 C.15 D.11

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 D )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

A.9 B.11 C.15 D.13

5.《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大的术语是( C )。

A.CIF B.CIP C.DDP D.D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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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 D )。

A.CIF B.FOB C.DAF D.EXW

7.《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 A )。

A.EXW B.FOB C.DAF D.CIF

8.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FR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 C )。

A.货交承运人 B.货交收货人 C.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D.货物到达目的地

9.《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风险转移方面采取( B )原则。

A.以合同订立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B.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C.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D.以买方实际控制货物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1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仅适用于( A )。

A. 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B.具有不同国家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C.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D.卖方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1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 D )。

A.卖方提供劳务或其它服务的买卖 B.具有不同国家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C.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D.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1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 D )予以规范。

A.合同的效力 B.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引起的产品责任

C.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 D.合同的成立

1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只对( B )予以规范。

A.合同的效力 B.合同的成立 C.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

D.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引起的产品责任

14.明确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律是( B )。

A.《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D.《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判断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的标准是( B )。

A.当事人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 B.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C.合同项下的货物跨越国境 D.合同订立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16.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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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可以撤回 B.不可以撤回,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合同

C.经我公司同意方可撤回 D.视为撤销

17.为吸引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是( C )。

A.要约 B.反要约 C. 要约邀请 D.新要约

18.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运输方面的国际公约是( C )。

A.《海牙规则》 B.《汉堡规则》 C.《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国际货协)

D.《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约)

19.《海牙规则》实行的承运人责任制是( D )。

A.过失责任制 B.严格责任制 C.无过失责任制 D.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20.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共同海损属于( B )。

A.共同损失 B.部分损失 C.全部损失 D.单独损失

21.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单据是( B )。

A.商业 B.提单 C. 空运单 D.铁路运单

22.不清洁提单是指单据上附有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那么,注明( D )的是不清洁拇单。

A.对货物质量或包装情况的客观描述,未表示有不满意的情况

B.承运人对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特性等不详

C.承运人对包装或货物特性引起的损失概不负责 D.外包装有油渍和水渍

23.按收货人抬头,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可以背书转让的提单是( D )。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空白提单 D.指示提单

24.淡水雨淋险属于( C )的承保范围。

A.平安险 B.水渍险 C.一切险 D.特别附加险

25.某货轮在航行途中,A舱起火,船长误以为B舱也同时起火,命令对两舱同时施救。A舱共有两批货物,甲批货物全部焚毁,乙批货物全部遭水浸。B舱货物也全部遭水浸。在上述损失中,( B )。

A.A舱乙批货物与B舱货物都属单独海损 B.A舱乙批货物与B舱货物都属共同海损

C.A舱乙批货物属共同海损,B舱货物属单独海损

D.A舱乙批货物属单独海损,B舱货物属共同海损

26.我国某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客户订立出口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对海上运输货物我公司应投保( A )。

A.平安险 B.水渍险 C.一切险 D.一切险加战争险

27.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 A )。

A.部长级会议 B.总理事会 C.部长理事会 D.成员国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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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世界贸易组织( D )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

A.部长级会议 B.秘书处 C.部长理事会 D.总理事会

29.GATTl994最惠国待遇原则不适用于( D )。

A.进口国采取的影响货物进口的边境措施

B.进口国采取的影响货物进口的国内税方面的措施

C.征收进出口关税和国内税的方法 D.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优惠措施

30.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对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应依照哪一方面的法律提供保护?( C )。

A.专利法 B.商标法 C.版权法 D.专有技术

31.《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期是( A )。

A.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25年 B.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50年

C.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15年 D.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10年

32.依《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非该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首次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出版,或同时在某一成员国及其它非成员国首次出版,则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下列哪一种待遇?( D )。

A.最惠国待遇 B.优惠待遇 C.差别待遇 D.国民待遇

33.从事国际投资的本质或目的是( A )。

A.觅利 B.发展经济 C.其它 D.帮助发展中国家

34.国际投资法主要调整的关系是( A )。

A.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B.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C.政府间直接投资关系 D.国家与私人间直接投资关系

35.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 B )。

A.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B.是一个经济实体

C.是—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D.不是一个经济实体

36.采用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是( A )。

A.国籍继续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B.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

37.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于:( A )。

A.1945年 B.1950年 C.1933年 D.1980年

38.亚洲开发银行行址设在:( C )。

A.东京 B.北京 C.马尼拉 D.曼谷

39.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议是( C )。

A.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B.世界银行协定 C.巴塞尔协议 D.牙买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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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世界版权公约》的制定机构是( B )。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B.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C.WTO D.经济合作开发组织

三、多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D )。

A.外方投资在经营期间可以撤回并自由汇出 B.外籍职工工资可以自由汇出

C.外方投资不得超过50% D.外方投资不得低于25%

2.以下贸易术语中,属于装运合同的术语是( ABC )。

A.CIF B.FOB C.CFR D.DDU

3.根据UCP500,银行在审查单据中对( ABCD )不负责。

A.单据真实性的实质审查 B.单据有效性的实质审查 C.货物状况 D.合同内容

4.航空货运单的作用是( ABCD )。

A.证明托运人与承运人已订立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B.证明航空承运人接受了货物

C.证明航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件数等 D.计收运费的依据

5.采取外交保护时必须受到( ABC )条件的限制。

A.受到不法侵害 B.国籍继续原则 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D.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缔约国

6.巴西多利公司向古巴托洛卡斯公司发出传真:“急购一级白砂糖2000吨,每吨250美元CIF巴西利亚,199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古巴托烙卡斯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1994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该公司的回电属于( ABC )。

A.反要约 B.一项新要约 C.无效承诺 D.有效承诺

7.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特征是( ABD )。

A.外国合营者与我国出资者共同举办 B.中外出资者共同经营管理

C.其法律性质为契约式合营 D.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

8.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买方或其银行或提单受让人乐于接受( ABC )提单,

A.已装船 B.清洁 C.指示 D.收妥待运

9.根据我国有关法律,( ABC )属于中国企业,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资企业 D.外国企业

10.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包括:( ABCD )。

A.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B.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

C.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 D.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

11.在贸易术语EXW中,卖方的责任是:( A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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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B.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C.提交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D.办理保险

12.提单的种类有:( ABCD )。

A.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B.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C.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D.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运提单、转运提单、联运提单

13.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这些意外事故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ABC )。

A.自然灾害 8.意外事故 C.外来风险 D.固有风险

14.乌拉圭回合谈判主要成果是:( ABCD )。

A.进一步改善了货物贸易市场准人条件

B.将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规则管辖

C.强化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法律规则框架 D.完善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机构体制

15.乌拉圭回合谈判主要成果是:( ABCD )。

A.完善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机构体制

B.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扩大了多边贸易规则调整范围,弥补了GATT调整单一性的不足。有助于在新的国际关系中WTO成员权利义务平衡。新协议将促进全球服务贸易开放和增长,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成果开发利用。

C.谈判贯彻了1986年埃斯特角部长会议宣言精神

D.进一步改善了货物贸易市场准人条件

16.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ABCD )。

A.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 B.专有性 C.可复制性 D.地域性

17.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ABCD )。

A.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B.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

C.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 D.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18.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范围有( ABCD )。

A.货币汇兑险 B.征收或类似措施 C.违约险 D.战争与内乱险

19.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是:( AC )。

A.市场准人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国民待遇原则 D.互不歧视原则

20.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根本缺陷是指:( A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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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储备制度的缺陷 B.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缺陷

C.美元享有特权 D.德国马克不得用于国际结算

21.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包括:( ABC )。

A.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B.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

C.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 D.国际商业惯例

22.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包括:( AB )。

A.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B.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

C.国际条约 D.国际商业惯例

23.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 ABC )。

A.要约过期 D.要约被撤回 C.要约被撤销 D.要约未发出

24.一项有效的承诺:( ABC )。

A.要由受要约人作出 B.应采用要约规定的方法

C.在要约无规定时采用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 D.在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

25.国际上对所有权转移问题有( ABCD )的做法。

A.以合同订立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B.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C.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的转移 D.交货时所有权转移

2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承担( ABC )义务。

A.货物质量担保 B.所有权提保 C.提交货物 D.支付货款

27.对卖方风险较大的结算方式是( ABC )。

A.信汇 B.票汇 C.托收 D.信用证

28.在贸易术语EXW中.卖方的责任是:( ABC )。

A.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B.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赞用 C.提交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D.自费办理出口和进口结关手续等

29.在贸易术语EXW中,买方的责任是:( ABC )。

A.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B.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C.自费办理出口和进口结关手续等 D.提交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30.F组表示正确的贸易术语有:( ABC )。

A.FAS意思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B.FOB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FCA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D.FCA意思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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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答题

1.简述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

答:(1)、卖方实际履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2)、减少价金。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3)、解除合同。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4)、损害赔偿。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它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2.简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

答: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短期交货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2)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机器的买卖,为防止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可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一个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3)后定价格。双方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合同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如规定“以2000年10月25日伦敦商品交易所价格计价。”(4)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

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订是什么?

答: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2)承运人责任起讫。(3)赔偿责任。(4)货物。(5)赔偿金额。(6)保函。(7)索赔与诉讼时效。(8)管辖权。

4.简述保险单种类。

答: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有关的保险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底约定价值的保险单。(2)、航程保险单。指以一次或多次航程为期限的保险单。(3)、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商定的保单。(4)、预约保险单。又称开口保单与流动保单类似。(5)、重复保险单。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6)、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

5.简述wTO协议序言规定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答:(1)、加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联系与合作,以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增加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同时考虑到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合理开发和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2)、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计划,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得份额,适应其经济发展需要。(3)、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安排,实质性的降低关税,减少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4)、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发展一个综合的更加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度。

6.简述wTO协议第3条规定的世贸组织的职能。

答:(1)、促进WTO各项宗旨的实现,监督与管理其统辖范围内得各项协议与安排的实施运行,并为执行上述各项协议提供统一的机构框架。(2)、为今后多边贸易谈判提供论坛和场所。(3)、按一体化争端解决规则程序,解决个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4)、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协调全球经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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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多边《反补贴协议》是如何将补贴分类的?

答:协议首次对补贴作出明确分类,将其分为特定补贴和非特定的补贴,又根据补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规定不同的补贴允许采取的措施。禁止使用的补贴有两类,一是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与出口履行相联系的,即出口补贴;二是属于进口替代的补贴,补贴给予生产和使用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可申诉的补贴是指前述协议第1条补贴定义中政府补贴范围,并且所实施的这类补贴是特殊的,并且给另成员造成损害。不可申诉的补贴包括:(1)不属于特殊补贴的补贴,即普遍性的补贴;(2)在订立合同的基础上扶持企业的科研活动,提高教育,建立科研设施;(3)扶持落后地区;(4)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改进现有设备。属于后三种情况即使是特殊补贴也不受约束。

8.简述《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保护期限。

答:(1)、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2)、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3)、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4)、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25年。

9.简述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宗旨和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

答: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宗旨是按照公约的规定,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2)、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必须有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ICSID管辖权应扩及于缔约国及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上的争议。

10.简述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哪些特征?

答: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

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特征如下:(1)、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是一种政府保证,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为目的;(2)、保险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3)、承保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

11.简述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

答:(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3)、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4)、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12.简述融资租赁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借贷协议。

答:(1)、内容有实质性差异。传统租赁契约是一种财产有偿使用的关系。出租人应使租赁物于交付时及在整个租赁期间适合于使用收益,因此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及维修义务,并负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之危险和捐税等。承租人在不继续使用时,可解除租赁契约。在融资性租赁契约中却有中途禁止解约条款、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标的物之灭失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担等条款。(2)、二者的经济实质不同。融资性租赁具有金融的性质,它与一般的借贷协议的区别仅在于前者是以租赁对象为中介,即以融物实现融资。传统租赁却没有融资的性质。(3)、融资性租赁是非继续性契约,而继续性契约是租赁契约的重要特征。在传统租赁契约中,出租人按期继续收取价金与承租人继续使用标的物为对价关系,即以物之使用换取金钱收益。当承租人不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可以拒绝给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价是特别为用户的使用目的而购入,租赁公司乃是以“货物”而非以“使用”换取金钱。换言之,租赁公司只要按照用户指定购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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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价,即已履行了自己所负的义务,因而就有权从承租人处收取租金,而不论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赁物价是否有瑕疵以及中途是否灭失,亦不容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及拒付其后租金。

13.简述巴塞尔协议取得的成就及面临的挑战。

答:巴塞尔协议取得的成就:在以下方面结束了国家金融领域无法律秩序的历史:(1)、对国际金融关系主体资格提出了法律性要求;(2)、对国际金融关系客体确定了国际监管对象。特别是规定了风险权数;

面临的挑战:今后需加强规范和监管国际金融活动中的表外业务。

14.简述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

答: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指国际税收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

15.简述所得税所得包括几种。

答:(1)、跨国经常性所得。跨国经常性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恒久或经常获得的所得,而不是临时性的所得。(2)、跨国超额所得。跨国超额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所取得的超过一般经常性所得标准的那部分跨国所得。(3)、跨国资本所得。跨国资本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项目实现的所得。(4)、跨国其他所得。

16.按所得来源的不同性质,简述跨国经常性所得的分类。

答:(1)、经营所得:是指跨国纳税人从事生产与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2)、劳务所得:是指个人劳动所得和非独立劳动所得。(3)、投资所得:是指因股权关系而取得的股息,因债权关系而收取的利益及提供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4)、租赁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5)、其他一般经营性所得。

17.简述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答:经营所得是包括各种经营业务在内的一种综合性所得。对于这种所得,各国采用的确认来源地标准有:营业机构所在地标准;商品交货地标准;销售合同缔结地标准;商品交付之前的储存地标准;商品使用地标准以及产品制造地标准。

18.简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

答: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第2条,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为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这些争议包括:(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19.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手段。

答: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收取货款及其从属费用。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1)、支付手段。有货币和金融票据(本票、支票、汇票),主要是汇票。(2)、付款方式。可分为两类三种:①、双方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②、银行提供信用,从银行得到信用保证和资金周转的便利,如信用证。无论采用以上哪种方式,都应考虑交易地区的贸易法令和习惯。(3)、支付时间与地点。支付时间涉及利息问题,而且对买卖双方尽快实现各自的利益有重大关系。按交货(交单)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预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前即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即期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时付款;延期付款是在交货或交单后的规定时间付款或分期付款。付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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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即为付款地点。

20.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检验条款。

答: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1)、检验机构。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①、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一些专业性检验与检疫部门;②、由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③、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2)、检验权与复验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指谁有权决定货物的品质、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作为卖方提交货物以及买方接受或拒收货物的法律依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三种:①、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以装船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证书作为合同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卖方有利。②、以货物到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即合同中规定,商品在目的地港检验,以目的地港商检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重量、包装证书作为合同中商品品质、重量、包装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显然对买方有利。③、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即复检权),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受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这种做法符合买卖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也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通行的做法。(3)、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及索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检验的时间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通常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卸货后若干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这个期限也就是买方的索赔期限。超过了期限而不检验,买方则丧失复验权,也就丧失了可能的索赔权。按照国际惯例,FOB、CIF、CFR合同的复检地点是在目的港;如目的地不是港口或不适宜检验,则合同中应规定复检地可延伸至可以有效进行检验的地方。(4)、检验标准与方法。对同一种商品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检验,结果会大相径庭。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项产品所适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①、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②、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③、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④、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标准和方法。(5)、商检证书。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按照商品的性质及检验要求,商检证书主要有品质检验证、重量检验证、卫生(健康)检验证、消毒检验证、产地证、验残检验证以及根据某些国家的特殊法律或规定出具的特殊证书等。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①、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②、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③、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④、是计算运费的凭证;⑤、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

2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条款。

答: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具体来说,构成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2)、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3)、事故不是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4)、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

22.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条款。

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买方或卖方国家的法律);可以是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惯例。在选择方法上可以有以下几种:(1)、单一选择。即在合同中明确指明合同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本国的或外国的)作为合同的准据法。(2)、多边选择。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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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规定整个合同受一国法律管辖,特定条款受另一国法律管辖。(3)、无准据法。即当事人法。合同中规定,合同除受其本身条款约束外,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或由于某种原因,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为当事人寻求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特别是当某一特定法律很明显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时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卖方是给合同以实质履行的一方,因此,在双方无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按照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多适用卖方国家的法律。

23.试述什么是商检证书?他有何法律效力?

答: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贷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①、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②、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③、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④、是计算运费的凭证;⑤、是进行索赔、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法律依据。

24.试述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要约才有效。

答: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②、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③、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25.试述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承诺才有效。

答: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②、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③、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④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26.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

答:(1)、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3)、国际组织。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和法人、跨国公司之间具有签订协议的能力,有接管买卖财产的能力,有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

27.试述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答:(一)、承运人的责任。《海商法》第47、48、49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最低限度责任:(1)、承运人需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①、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②、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③、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2)、适当和谨慎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二)、承运人的责任豁免。《海商法》第51、52、53条列举了14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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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4)、战争或武装冲突;(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7)、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楚;(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13)、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活动物灭失或损害;(14)、依照法律或协议或惯例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28.试述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答:1、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高决策机构。由WTO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部长级会议的职能是:(1)履行世贸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行动。(2)根据其成员的请求,在符合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决策程序的特别要求情况下,有权对多边贸易协定中任何协定下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2、总理事会。为WTO常设执行机构。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在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能,批准各委员会的决议。总理事会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它们根据不同的职权范围召开会议,在作为后两个机构履行职能时,由各自的主席领导,适用各自的规则程序。

3、分理事会。总理事会下设三个分理事会协助其工作,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货物贸易理事会监督GATT(1994)及相关协议的运作;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TRIPS协议的执行。分理事会成员资格向WTO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并按履行职务需要召开会议。

4、专门委员会。WTO设有三类专门委员会,分别由相应的机构授权履行职务。第—类由部长级会议设立,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政和行政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履行WTO协定及总理事会授予的职能。第二类由总理事会设立于1995年和1996年分别设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和区域贸易安排委员会。还包括根据复边贸易协定设立的政府采购委员会、民用航空器委员会、国际奶制品委员会、国际肉类委员会,根据复边贸易协定设立的委员会有义务保持与总理事会沟通,使其了解它们活动的情况,但总理事会及WTO其它机构的权力对这些委员会无约束。第三类由分理事会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管理的所有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除《装运前检验协议》外都设立了相应的委员会,监督各自协议的实施,服务贸易理事会已设立基础电信、自然人流动、海运服务、金融服务、职业服务谈判组随着这些具体服务部门协议的完成,将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

5、总干事和秘书处。世贸组织下设秘书处,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总干事负责任命秘书处工作人员,总干事的职责、任职条件由部长会议制定的规则确定,总干事根据这些规则决定工作人员的资格。

29.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要求卖方实际履行救济措施的主要规定。

答: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30.试述提单之种类。

答:(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前者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后者主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明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前者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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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后者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不记名提单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故又称作“空白提单”。(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5)、按运费支付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前者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后者指货物到达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6)、租船提单。租船项下的提单称为租船提单。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异:①、当租船人运送的是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作用,提单要服从租船合同的约束。租船人(即托运人)与船东(承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②、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即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一样,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

31.试述承保风险与损失。

答:(一)、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这些意外事故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1)、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3)、外来风险。指由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由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等。

(二)、由这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可分为两类: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为营救货物支出的费用。(1)、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所谓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对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2)、部分损失。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

32.试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一般保险条款。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运愉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2、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二)、特殊保险条款。1、一般附加险有11种,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需要加保其中一种或几种险别。2、特别附加险7种: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卖方利益险。3、特殊附加险3种: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和罢工险。

33.试述乌拉圭回合淡判主要成果。

答:(1)、进一步改善了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条件;(2)、将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规则管辖;(3)、强化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法律规则框架;(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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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机构体制;(5)、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6)、谈判贯彻了1986年埃斯特角部长会议宣言精神。

34.试述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答:其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他成员的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最惠国待遇原则及适用于影响货物进出口的边境措施,也适用于影响货物在进口国销售的进口国当局执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

35.试述GATTl994的国民待遇原则

答:其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

36.试述属于整个GATT原则规则的例外。

答:(1)、WTO成员保留是否接受新义务的权利。(2)、成员间互不适用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3)、一般例外。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的10项措施不受关贸总协定的阻碍。(4)、安全例外。GATT第21条规定,缔约方提供有关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资料和为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所采取的行动,以及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安全所采取的行动不受总协定的约束。

37.根据许计可协议可使用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试述许可协议的种类。

答:(1)、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2)、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3)、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4)、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5)、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38.试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

答:是《巴黎公约》的首要原则,其目的是解决在工业产权方面外国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问题,即在成员国之间应给予何种保护。《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方面含义:(1)、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他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即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并在其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可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 (2)、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原则。(3)、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4)、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即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仅仅保证了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享受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但对于该国给予的保护的水平则不能约束。各国根据本国的经济和技术情况决定保护水平。巴黎公约规定了某些方面的最低保护要求。

39.试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答:(1)、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2)、专有性。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或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或派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否则构成侵权。(3)、可复制性。知识产权靠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和体现。(4)、地域性。只任何一项知识产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法律保护。(5)、时间性。指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不适无期限的,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予以保护,知识产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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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试述《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1)、接受申请的机构。(2)、对非成员国的国民待遇原则。(3)、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和注册。(4)、国际注册的效力。(5)、国际注册的有效期。(6)、国际注册的独立性。(7)、国际保护的放弃。(8)、所有人国家变更引起的国际商标的转让。

41.试述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所采取的主要管制措施。

答:1、对外国投资股权比例的限制。为了确保本国对外国投资企业的控股权及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方向实施有效控制,东道国一般都明确规定外国投资出资比例,明确外国投资的参与程度。一般来说,对于东道国越重要的行业,要求本国国民和公司控股比例越高。2、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批予许可的一种制度。审批制度是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进入的重要手段。3、外资及其利润转移的限制。外资及其利润能否自由转移到关系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兑现的问题。因此,各国原则上允许自由转移。但一国基于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发展,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它们外汇资金短缺,往往都建立了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外资的自由出入和自由兑换。这种外汇管制措施会给外国投资带来风险。4、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例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人员聘用。

42.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及其作用。

答:(1)、货币汇兑险。货币汇兑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兑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担保权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它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征收险包括但不限于可归咎于东道国政府的措施,如对资产的征收、国有化、没收、查封、夺取、扣押和冻结。可见机构所担保的征收险,不仅包括直接征收,更包括间接征收。征收险所涉及的范围,既包括剥夺投保人对其投资及其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措施,即直接征收,也包括阻碍投保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措施,即间接征收。政府通常采取的管理其经济活动的非岐视性措施,如税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方面的立法及维护公共安全所采取的措脑,均不包括在内。(3)、违约险。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对投保权人的毁约或违约,并且使投保人:(a)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b)该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根据机构的条例在担保合同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c)有这样的裁决而无法执行。(4)、战争和内乱险。机构对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提供担保。这里的军事行动指不同国家的政府武装力量之间的战争行动,包括经宣战或未经宣战的战争。(5)、其它非商业风险。

另外,机构除对上述列明的风险承保外,对以下列明的风险不予承保:(1)投保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2)担保合同缔结之前发生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其它任何事件。

43.试述国际投资法之特征:

答:(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即所涉及的只是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民间组织、企业团体及机构所做的投资,不包括政府间或国家组织与政府间的资金融通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则,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相互补充,构成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体系。

44.试述海外投资保险制的概念与海外投资保险人。

答:海外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人有以下几种类型:(1)、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2)、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3)、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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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试述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及其法律特征。

答: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其法律特征是:(1)、商业银行贷款和贷款人和借款人除须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的限制。(2)、商业银行贷款的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3)、商业银行贷款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4)、商业银行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贷款人基于贷款偿还安全原则、贷款协议合法原则和不违反贷款人经营能力原则往往要求在贷款协议中载入贷款用途条款。(5)、商业银行贷款原则上首先受到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的支配,即司法管辖,其次也要考虑国际管理的要求,其贷款协议中通常含有法律适用条款和司法管辖条款,这与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有所不同。

46.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试给予评价。

答:主要内容:(1)、建立一个永久性的金融机构;(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融兑本位制;(3)、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4)、基金组织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5)、取消外汇管制。

对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评价: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由于注重协调、监督各国汇率政策和国际收支调节,避免了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分裂和混乱局面,对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和国际金融相对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第一、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第二、缓和国际收支困难;第三、促进国际投资和资本国际化,有利于对外投资的受益;第四、建立多边支付体制,加强国际合作。但是,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也存在根本的缺陷。第一、储备制度的缺陷;第二、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的缺陷。第三、由于美元享有一种特权,美国可以利用美元扩大对外投资活动,弥补国际收支赤字和操纵国际金融事务。以上这些缺陷经过长时间的孕育和发展最终成为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崩溃的直接原因。

47.试述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1)、各国货币汇率的确定。包括确定的依据、波动的界限、调整的幅度、维持货币汇率所采取的措施。(2)、各国货币的兑换性与国际支付采取的措施。(3)、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以及储备资产的供应方式。(4)、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5)、国际结算的原则。

48.试述牙买加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1)、浮动汇率合法化。(2)、黄金非货币化。(3)、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4)、扩大基金组织的份额。(5)、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

49.试述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

答:国际税收关系有两个主题,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题,前者是指国家,后者是指跨国纳税人。跨国纳税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角度讲,跨国纳税人包括在国外取得收益的居民纳税人,也包括在本国境内的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主体并不以国籍为衡量标准,本国人有时也可以成为纳税主题。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国家主要是制定本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向跨国纳税人征税。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跨国纳税人必须依照国家制定的涉外税收法律纳税,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50.试述居民税收管辖权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答:(1).住所标准。住所一般是指一个自然人的永久性居住场所。凡在本国有住所的人不论其国籍如何,都属于该国国民。住所不在本国境内的,则为非居民。

(2).居所标准。居所是指在一个国家虽非永久居住,但居住了一定时间的处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国境内居住满365天但未超过五年的,其从我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仅就其汇入我国境内的部分征税;居住超过五年,从第六年起就应当就其从我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征税。不在我国境内居住和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则是非居民。(3).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我国税法也采用将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4).国籍标准。根据国籍标准,一个自然人只要具有该国国籍,无论其居住在国内和国外,一律视为该国居民。(5).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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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标准。该标准规定,如果一个自然人具有在该国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则将它视为该国居民。各个国家在确定本国的居民标准时,往往同时采用两种或多种标准,这样就能反映自然人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实际经济联系。

51.试述居民税收管辖权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答:(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根据该标准,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设在哪国,它既为该国居民,否则就是该国非居民。(2)、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该标准是指法人在哪国登记注册即为那国居民。(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是指负责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法人盈亏的总公司和总店等。(4)、控制选举权标准。根基该标准,控制公司选举权的股东在哪国,即视为那国居民。(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即法人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在那国即为哪国居民。

52.试述各国之间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答:(一)、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

一个自然人同时被两个以上国家认定为居民时,按下列原则解决:(1)、当纳税人在某一国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它是该国的居民。如果他在缔约国双方同时具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它是与其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所在国的居民;(2)、如果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住所在国的居民;(3)、如果他在纳税国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所,应认为是其国籍国的居民;(4)、如果他同时具有缔约国双方的国籍,或者不是其中任何一国的国民,则应由缔约国双方的主管部门通过协商解决其居民身份。

(二)、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

如果某个法人依照缔约国双方的法律,同时被认为是双方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因该判定该法人是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53.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哪些特征?

答: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和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损失的制度。

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国营公司承保,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者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而更偏重于预防。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5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那些?

答:(一)、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合中同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及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

(二)、数量条款。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制度表示出的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

(三)、包装条款。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的质量的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

(四)、价格条款。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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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装运条款。装运是指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分批、转船)及装运通知等。

(六)、保险条款。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

(七)、支付条款。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收取贷款及其从属费用。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

(八)、检验条款。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

(九)、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

(十)、仲裁条款。又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仲裁是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时最常用的方法,并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等。

(十一)、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可以是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惯例。

55.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几种?

答: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作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短期交货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2)、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机器的买卖,为防止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可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一个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3)、后定价格。双方在合同中不规定商品的合同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如规定“以2000年10月25日伦敦商品交易所价格计价。” (4)、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56.试述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有几种原则和做法。

答:(一).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采用了以合同订立时间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所有权的转移还可适用以下原则:(1)对于种类物的买卖,所有权在货物经划拨后发生转移;(2)对于附条件的买卖,则在满足条件后所有权发生转移;(3)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二).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特定化后的货物所有权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1)当合同规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目的地由卖方提交货物时发生转移;(2)当合同规定卖方需将货物发送买方而需送至目的地时,货物所有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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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给买方;(3)当不需移动货物即可交付时,如卖方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交付所有权凭证的时间和地点发生转移;在不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订立合同时发生转移。无论有无正当理由,当买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接受货物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三).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财产权不发生转移。特定化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图。为确定双方意图,除需考虑合同条款、缔约双方行为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1)当无保留条件的买卖是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时,货物所有权是在缔约时转移给买方。处于可交付状态是指货物已经备妥,买方应立即根据合同提取货物。(2)当买方必须对货物有所作为才能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时,所有权是在完成了这些工作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发生转移。(3)当货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还必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其它行为才能确定价金时,财产权是在以上行为都已完成且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转移。(4)当货物属于附有“看货和试用后决定”或“准许退还剩货”或其它类似条件交付买方时,所有权在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或采取其它接受该项交易行为时;或买方虽未对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但留下货物且未通知拒收时发生转移。(5)如特定化后,卖方根据合同条款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则不管货物是否交付买方、交付承运人或其它委托人以便转移买方,货物所有权都不发生转移,直至所附条件完成。

(四).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是在卖方将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在卖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转移。

(五).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我国法律采用这一原则。我国没有专门的货物买卖法,也没有特定化的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57.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风险转移的原则。

答: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立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和某些国家,如英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3)、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例如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lF、CFR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弦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58.《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和主要特点。

答: 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是:每一成员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另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它给予其他成员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该原则的特点:(1)、既适用于另一成员提供的服务,也适用于给另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的待遇;(2)、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性义务,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3)、允许各成员在协定生效起10年过渡期内保留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法律和措施,只要在GATS生效前将这些不符作为例外列入附件中;(4)、不适用于根据经济一体化协定所作出的优惠安排;(5)、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服务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要求。

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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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h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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