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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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办法

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二OO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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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战略发展的需要,保障集团制度切实为集团经营管理服务,有效指引、规范集团经营、管理行为,提升集团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在《公司章程》、《企业发展纲领》和《企业文化大纲》的指引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指,针对集团生产、经营、管理等项活动的需要,经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编制的,用以调整集团经营管理活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总部、集团各片区/地区公司、各项目公司及集团各控股、参股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颁布、实施。

第四条 制度的制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维护集团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制度以“惠人达己,守正出奇”的企业哲学为指引,以“解决问题才有价值,有效劳动创造价值”的核心价值观为指针,保障制订的制度切实有益于集团、集团各部门、集团内上下级之间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制度要既能对集团经营管理的漏洞进行有效控制,同时又能满足集团商业模式对时间的要求,起到保障、推动集团经营、管理的目的。

(五)制度应当从集团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出发,坚持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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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并重的方针,正确处理不同部门、管线间的工作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

(六)编制制度的活动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制订时经过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各利益主体以实现集团利益为基础的诉求表达,保障制度为集团员工知晓,保障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

(七)制度要做到要言不烦、简练易懂、表意准确无歧义,形成全面、清晰的,便于操作的行为标准和行动指南,科学合理地规定法人及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和企业员工的权力、责任、义务和利益。

(八)上层级制度效力高于下层级制度,下层级制度不得与上层级制度相抵触,发生相抵触时下层级制度无效。

第五条 制度的管理应当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 集团总部及其直管下属公司、代管公共部门的各项制度的立项、起草、会审、评审、审定、颁布、备案、生效、失效、解释、修改、废止等与制度编制相关的活动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度编制流程参见附件一《管理办法编制流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董事会是制度建设的决策机构:

(一) 最终审批每个编制年度的编制计划和制度建设规划; (二) 指定部分制度委员会成员,审批成员构成; (三) 最终审批各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操作规程; (四) 行使对制度最终废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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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集团实行制度委员会制度,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委员会召集人由集团总裁担任,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召集工作。

集团总部经营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地区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项目经营班子成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可以成为制度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制度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9人(单数),监事会、董事局法律顾问室各1人,董事会指定2人,其中相关下属单位人员不得少于3人。制度委员会成员具体名单由委员会召集人草拟,董事会审批确定。制度委员会成员变动导致成员不符合要求时,由委员会召集人重新增补,报董事会审批决定。

第十条 根据董事会的布置和年度编制计划的需要,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但每年至少定期召开一次会议,以检讨制度建设规划的进度及有关问题。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成员同意后印发会议纪要,会议各成员应按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制订制度建设规划、审定年度编制计划,并报董事会审批;

(二) 组织制度起草工作,确定制度起草主体,负责协调编制制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 主持对纳入年度编制计划制度草案进行会审、论证,评审制度草案是否符合董事会对制度编制的目的和要求;

(四) 在论证与会审中征求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各方面意见,在维护、保障集团利益的前提下予以综合采纳;

(五) 负责研究和解决制度编制工作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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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办事机构设在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承担制度委员会议的日常工作。

(一) 负责会议组织工作,准备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 (二) 通知委员会人员参会,向会议参加人员送达会议材料; (三) 负责或组织会议的记录、拟定会议纪要; (四) 督促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三条 集团法律部门是制度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把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制度的下述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1、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2、是否维护集团整体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 3、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4、是否与现行的制度重复或不衔接;

5、下级制度是否与上级制度冲突和矛盾。 (二)对正式制度的出台流程进行审查并予以监督。

第十四条 监事会是制度建设过程及执行过程的监督机构。参与制度委员会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董事会汇报制度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提出制度建设提案和修改提案;

(三)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制度规定提出追究相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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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责任的建议,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处罚。

第十五条 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是集团制度编制及出台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收集制度编制、修订提案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发到各相关部门提意见。

(二)在制度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制度草案的征求意见、论证及协调修改、文字审核、定稿、报送等工作。

(三)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制度出台、修订所需的手续。 (四)负责组织各类制度的推广、培训工作。

(五)监督制度的执行,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六)负责收集、汇总集团各部门及各基层部门执行制度的经验和问题。

第十六条 集团总裁办是集团已完成审批手续的正式制度的颁布、存档、制度汇总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办理正式制度的发布公文并交信息办发布。 (二) 负责正式制度的保管、存档。

(三) 负责全集团制度体系的梳理、增改和维护。

第十七条 集团信息办是集团已完成审批手续的正式制度的网上公示、网上维护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正式制度的在集团信息化办公系统(即OA系统)上

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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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负责正式制度的在集团信息化办公系统(即OA系统)上

的网上维护。

第十八条 集团各专业部门是制度起草组织和执行部门: (一)根据制度委员会的指定,负责组织相关的制度起草、修改; (二)对各下属单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需要按制

度进行奖惩的将事由和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中心处理; (三)向集团领导汇报制度执行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制

度建设立项申请。

第十九条 集团各下属单位应严格执行集团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得自行制订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如因业务需要,在不违反集团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各单位可按需制订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各地区公司和下属单位完成操作规程编制后应报集团总部备案。集团总部相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反馈。操作规程不符合集团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提请制度委员会评审。在7个工作日内,集团总部相关部门未有任何形式的反馈,该操作规程视同有效并可予以实施。

第三章 分类与效力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度体系根据制度的效力不同分为三个层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制度体系参见附件二《制度体系表》)

第二十二条 管理办法是用以规范全公司基本经营管理活动的通用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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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性质可分为:基本管理制度类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类等。 (二)基本管理制度类是指各类规章制度中最根本性的制度,包括制度管理、授权管理、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员工薪酬待遇管理、员工基本行为管理等基本制度。

(三)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是指与各业务板块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各类专业制度。如房地产板块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营销管理、工程管理、设计管理、合同管理、审核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细则是为实施管理办法而制订的,用于规范具体活动的专项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操作规程是公司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围内制订的业务操作规则及程序文件,包括业务流程、操作指引等。

第二十五条 集团制度体系中,管理办法的效力高于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效力高于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法作为公司规范经营活动的基本制度,具最高效力;实施细则应在管理办法的范围内制定,与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无效;操作规程及表格应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范围内制定,与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无效。

第四章 立项

第二十七条 集团实行制度编制年度制度,每一自然年为一制度编制年度,每年10月至12月为制度集中修订期。

第二十八条 集团董事会、经营班子、监事会、各专业部门和下属公司认为需要编制、修改制度的,应当在新的编制年度开始前提出立项申请,报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并抄报有关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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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属内容:

(一)拟编制制度的目的、意义,可行性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拟编制制度的名称和制度规范中涉及的相关的部门; (三)起草负责人、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的说明。 第三十条 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对编制、修改制度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本年度的立法项目以及负责起草的部门,拟定年度编制计划,经制度委员会议讨论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集团设立制度建设提案制。除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部门及员工均可以向提出制度建设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通过书面提案形式直接提交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制度立项及提案申请参见附件三《制度建设立项(提案)申请表》)。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以部门名义提交的提案需经该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核。员工以个人名义提交的提案直接提交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第三十三条 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收到提案后于5日内交相关制度委员会,制度委员会决定是否立项并纳入编制计划。

第三十四条 所有制度建设提案的提出单位或个人须以事实为基础,对现行制度执行存在问题、修订意义、修订意见等做出明确阐述,提案内容应需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十五条 年度编制计划应当包括制度的名称、起草部门、起草负责人、拟完成时间和各阶段时间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 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对年度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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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gk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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