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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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和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监督、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公司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和资金运用全过程的监控,严格内部牵制制度,防止弊端。

第四条 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其职责,保证会计核算合法、真实、准确、有效,真实反映和监督公司的各项经济业务,自觉维护公司的正常权益。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原则

第五条 会计核算工作 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核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记录采用中文文字,会计记账,采用复式记账法。

第八条 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

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方法恰当、手续齐备、清晰整洁,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第十条 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 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按照相关规定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认会计要素的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三条 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第十四条 公司会计核算所提出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性的要求,满足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需要,满足公司内部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资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公司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定期修订原材料、能源等物资消耗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三章 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负责本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财务总监,协助法人代表或总经理领导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负责公司的具体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作为独立的会计机构,办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职能。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要办理好书面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总监由董事会任免,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会计人员实行有计划的定期调动和换岗。

第四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投资者无形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公司注册资金的20%。特殊情况需高于20%的,应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的规定,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筹集资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但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各种方法借入的资金是公司的负债。

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借款是公司的长期负债,一年以内的为短期借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流动负债的内容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第三十条 公司长期负债的内容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的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公司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

入清算损益。但是由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购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在该项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以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划分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对应付款项清理、兑付等必须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对因债权人的原因超过三年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及时清理,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国家各种专项拨款,应单独核算管理。

第五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开支范围:

1、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及补贴、差旅费及零星费用支出;

2、 支付给无银行结算条件的集体单位或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和购买物资的款项;

3、 不足银行结算起点的零星支付款项。

(二) 临时支付现金的管理:

1、 销售、采购、外协人员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由财务部门根据出差人数天数、住宿标准、往返车船费核定借款金额,按规定管理权限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

出差人员返回后,十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一个月不报者,财务部门应

从工资中全额扣回。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2、 零星采购物资,必须使用现金的,在限额内办理借款手续。货物到库三日内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立即报账,严禁携带巨款外出采购,特殊情况超过限额的按照公司的审批授权批准。

(三)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

1、 公司各部门所有生产经营收支都必须通过公司指定账户按资金计划划转,严禁截留、私设“小金库”。

2、 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对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2)、私自借支公款;

(3)、借用或分设银行账户;

(4)、滞留账外公款及公款私存;

(5)、各种债券、存款单抵作库存现金;

(6)、坐支现金;

(7)、开具空头现金支票;

(8)、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3、 收付现金,必须严格审查原始凭证的真伪,如发现有涂改、伪造的单据应扣留,并及时向部门主管及领导汇报。

4、 现金出纳不得兼任其他会计业务,严格实行出纳和账务分管,银行印鉴章分管的制度。

(四)现金安全管理:

1、 财务部门的库存现金由现金出纳负责,保险柜钥匙必须随身携带,绝对不准放在办公室抽屉里过夜或任意乱丢。保险柜密码不得告知他人;

2、 凡去银行提取或解交现金金额较大的,必须申请车辆提解,并派保安人员跟随保护;

3、 出纳人员必须序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4、 公司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

5、 公司的库存现金要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违纪行为的严肃处理。月底应由其他财务人员监督盘点现金,并核对一致,如有差异要及时报告处理。

第三十五条 银行结算的管理

(一)银行存款的核算

应设立“银行存款”科目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通过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逐日序时登记,每日结出余额,月末结出本月收入、付出的合计数和结存余额,并同银行送来的“银行银行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如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整后的余额应与总分类账中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相一致。

(二)结算纪律

1、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2、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3、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第三十六条 结算资金管理

财务部应根据其业务性质设置相应的一级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并分别建

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一) 应收账款的管理

1、做好应收账款的日常结算,及时对账与清理,杜绝呆账、坏账的发生,免受损失。

2、财务部门应定期根据“应收账款”明细账,编制分责任人、分债务单位的细表上报领导及销售部门,实行谁经手,谁负责清收的原则。

3、建立坏账准备制度。根据本公司业务的具体情况,每年底,依据应收账款余额和账龄按照以下比率提取坏账准备金,记入“坏账准备”账户,作为处理坏账损失的来源。

账龄 计提比率

1年以内

1-2年 5% 10%

2-3年 30%

3-4年 50%

4-5年 80%

5年以上 100%

确认坏账损失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

4、具体的日常管理制度

(1)、信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评定其信用额度和信用

期间,日常发货按照批准的信用进行控制,如有特殊情况超信用发货的,按照审批授权批准,并有人对货款安全负责时,方可发货。

(2)、管理责任。办事处负责人对辖区内的全部应收账款的回收安全负责。商业客户的应收账款直接责任人为办事处负责人,直销客户(专指终端客户)应收账款直接责任人为辖区业务员。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应收账款核对、催款、清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收货的确认制度。各办事处收到公司的发货单后,财务助理负责及时办理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手续,同时要求责任人及时到客户单位办理货物送达签字确认手续,并追踪检查,按月上报各办事处送货单签字手续完成情况,与商务部核对发货单据、核实收货。

(4)、应收账款的确认与账龄报告制度。财务部门每月编制应收账款报表,并与责任业务员核对,办事处主任负责落实责任人签字确认手续,对于超过半年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要求相关责任人书面报告不能及时收回货款的原因及对策。书面报告经办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随当月报表报财务部。

(5)、定期对账制度。办事处主任全面负责本辖区应收账款的对账工作,财务助理全面配合辖区内各责任人与客户单位的对账。不能按要求完成对账的,办事处负责人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将追究办事处负责人的责任。

财务助理必须按月向责任人提供客户单位应收账款往来明细清单,业务员每季度与客户单位对账一次,每半年财务助理参与进行一次客户全面对账,并要求取得客户签字确认的对账凭证;不能取得完整签字盖章凭证的客户或应收账款有差异的客户由财务助理协助业务员上门对账。半年对账结果由财务助理出具书面报告,附辖区客户对账单原件(办事处留存复印件),于7月底或次年

2月底上报财务部留存备案。

(6)、老欠款的管理:对以往年度的老欠款,要求各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清欠。对历史原因造成,经核实确实无法追回的呆坏账,报经领导批准后核销,但个人应承担以下两部分经济损失:1)、呆坏账的成本;2)、个人垫付的促销费用。无明确责任人的,由办事处承担呆坏账的损失。具体依据销售管理制度。

要求办事处认真对待,积极采取清欠措施,直至上报公司采取法律途径。在清欠过程中,办事处可针对每笔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制定清欠方案,并书面上报公司清欠部门,由清欠部门根据具体清欠计划与措施,提出建议,按照审批授权报经批准后实施。

(二)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以外,公司应收、暂付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项款项。

因公需要经常使用公款的人员和内部单位,可设立备用金,并规定其限额,周转使用;

坏账准备计提和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同应收账款。

由财务部相关管理会计按季度对账,并取得书面对账确认,按月向各部门发出报账或还款通知,对于长期不能结算的,向公司管理层提交书面报告请求处理。

(三)预付账款的管理

预付账款是公司为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而预先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付款前,必须了解对方单位财务状况、信誉及合同约定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由支用单位申请,分管领导批准,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方能预付部分款项。待完工或材料物资进库后结清余额。

由财务部相关管理会计按月向各部门发出报账或还款通知,对于长期不能结算的,向公司管理层提交书面报告请求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存货管理

(一)存货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存储的各种资产。 包括原材料、外购商品、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二)存货确认的原则

凡是在盘存日,法定所有权属于公司的所有一切货物不管其实物存放何地,都应视为公司存货。

1、凡依照销售合同已经售出,其所有权已转让的货物,都不应包括在存货之中,售出货物应及时发送,即使存货尚未远离公司,也不包括在存货之内。

2、如果货物已经远离公司,而其所有权尚未转让给对方的,应包括在存货之内。

3、已经购入而在运输中尚未收到入库的货物,如果所有权已经转为本公司所有,应包括在存货之中。

4、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货物,由于这部分委托代销货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仍属于本公司存货的一部分。

(三)存货的分类

1、原材料

原材料是指用于制造产品并构成实体的购入物品,以及购入的供生产耗用的不构成产品实体的辅助性材料。包括原辅材料、外购件、修理配件、包装材料等。

2、包装物

包装物指为了包装本公司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木箱、纸箱、塑料袋等。

3、低值易耗品

它是指因使用年限短、价值低、易损耗,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劳动资料。

4、在途存货

指货款已经支付尚未验收入库,正在运输途中的各种材料或商品。

5、委托加工存货

指委托外单位进行加工的各种材料和半成品。

6、在产品

是指生产过程中正加工的产品。

7、半成品

是指已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但尚未制造成商品仍需要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可以再加工成产成品,也可以作零件对外销售。

8、产成品

是指公司加工生产过程结束,符合质量技术要求,验收入库,可以对外销售的产品。

(四)存货的计价

1、各种存货在采购环节按实际成本计价。

①外购存货,其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加工整理、挑选费用、外汇差价及其他费用。

②自制存货,其实际成本包括自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工资、制造费等支出。

③委托加工存货,其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加工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包装费等各项支出。

④接受捐赠的存货,应按发票单所列金额或同类存货的市场价加上应由公司承担的各项费用计价。

⑤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其实际成本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⑥盘盈的存货,其实际成本为相同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

⑦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工装模具一次摊销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摊销。

2、存货的领用或销售等发出的计价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3、如果发生购货折扣,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商业折扣冲减购货成本。

(五)产品成本计算方法

根据本公司产品生产的分批投料、发酵、提取等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成本计算方法:

按照批次,分别通过生产成本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明细科目进行归集,待该批产品完工入库时,通过成本计算表计算并结转产品成本,具体计算分配方法是: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均按照各产品的定额成本占全部产品定额成本总和的比率进行分配。原则上月底没有在产品,没有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成本的分配问题。

(六)存货的管理

采购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汇总编制年度存货采购计划,经批准通过后执行,并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应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存货的采购付款纳入当月资金支出计划。

库存物资要定期进行盘点(每月一次),使账、卡、物保持一致,并有财务人员监盘,制作书面的盘点报表。账实差异应及时查清原因,并上报批准处理;年终盘点,必须有生产、采购、仓库、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次年元月10日前向管理部门出具盘存报表,经批准后交财务部处理。

(七)存货的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计提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标准

1、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

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公司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器设备

4、运输工具

5、其他

(三)固定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一般采取原始价值计价方法计价。具体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入的固定资产

按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

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租赁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

如果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则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支出计价。否则,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6、盘盈的固定资产

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入账。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按上述计价原则入账后,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 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台账及盘点

财务部指导各使用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并建立日常登记制度,特别是增减变动、损坏、维修等记录工作,至少一年安排一次全面的盘点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管理

(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除了下列情况外,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二)计提折旧的方式

1、按单个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具体提取是以月初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依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净残值率为3%。其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3、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部分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三)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等见下表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管理

1、固定资产购建

属于年度更新的,首先由使用单位专题报告,报送设备部门,设备部门编制年度更新计划,按照审批授权报经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计划外的原则上不许购建,特殊情况急需的,需经有关单位会签,按照审批授权报经批准后方能购建。

2、利用贷款进行专项技术改造购建固定资产,立项时,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按照审批授权报经批准后执行。

3、自制设备完工后,由设备、工艺、技术、财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填制“自制设备验收单”加工制造单位编制“自制设备成本单”一并交财务部门记账。设备组织安装调试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交财务部门及

使用单位分别建账建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4、自营基建完工的房屋,在交付使用时,由基建单位、财务部门、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填制“竣工交付使用单”及竣工决算书,工程决算价值大于工程预算价值时,基建部门必须提交经公司领导审批的专题报告,财务部门方可受理。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减少的管理

1、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各使用单位间转移,应事先报经设备部门同意,分管领导批准,由设备部门办理内部调拨转移手续,且由双方签章后送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凡未办理手续者,不得擅自移动、转移。

2、固定资产经过使用失去效能,但又未到报废年限的,使用单位要先提出申请,经设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确定不能再用,办理报废手续,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按照审批授权经批准后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程序。

3、已满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由设备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分管领导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后,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程序。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大修理

1、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实行归口管理,公司的设备修理由设备部门分管,厂房、宿舍及非生产性用房由行政部门分管。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计划由归口分管单位编制。使用单位要在年终前一个月编报大修计划给分管部门,分管部门汇总并编制大修计划、并报分管

领导审批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财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修理计划的执行。公司设备的零星维修及保养由使用单负责,设备部门提供备件。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的管理

1、在建工程项目,在未立项前,须经有关责任部门进行可行性分析,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2、经过可行性论证的技改项目,应制定项目建议书,连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按审批制度上报审批。

3、工程项目在未动工前,要先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要经有关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要编制工程决算,由监理、技改、设备、基建、和使用单位组成工程竣工验收组,对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完工速度等进行详细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计价

1、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2、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3、分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用等计价。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公司应该在期末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公司所处的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法律环境,或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或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公司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降低;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失等;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公司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

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及其他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1、公司购入无形资产要进行可行性分析,重点分析该项无形资产能够带来多少经济效益。

2、购入无形资产应审查转让单位所提供转让权利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3、在签定合同时,必须严格履行有关转让的法律手续,在协商具体条款时,应强调在实际获得经济效益条件下支付报酬,最大限度的减少无形资产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计价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

2、自行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此阶段的费用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此阶段的费用支出同时满足以下5项条件时才能资本化,不同时符合的费用化: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其他单位作为投资转让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约定的价格计价,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价值计价。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使用期限或者不超过十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第五十条 无形资产期末计价,公司应定期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g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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