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申请的流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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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申请的流程

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其他的周期的,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区的人力资源保障局申请.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的方法:到所在街道、县区主管部门申请。

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单位

名称

说明实行不定时工作还是实行综合计算

工时填写说明制

职工人数、企业性质、企业职工总数、工作制职工人数

说明申请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单位盖章:企业工会意见

工会盖章:工会主席签名: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代表意见职工代表签名: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单位盖章)审核人签名:

说明:企业性质是指股份制、合资等,主管部门是指镇、街道、开发区等。单位一般委托人事行政部门的人去办,委受委托人来办理申请特殊工时制事宜时候需要携带单位的上述资料和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具体权限包括代为确认事实、签收文书等。

带上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公章、税务登记证直接去劳动局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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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如何申请综合工时制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统称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文件)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方式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根据以下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制作《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延期决定通知书》,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157号文件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核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经审查,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署《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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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许可决定书》。

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填写《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

第十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书应一律加盖“北京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专用章”。

第十一条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发生157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办理的手续和程序按照本规定和157号文件执行,原许可审批表、决定书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时,对涉及国计民生且从业人员较多、跨区县经营的行业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注意该企业与在其他区县的企业的之间的平衡,审批前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规范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工作规程,填写《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内部流程表》,按照程序规定实施许可。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实施监督检查的企业户数应为已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20%。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案。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企业的相关材料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记录认真保管,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档案按年度归档,当年批准特殊工时制度的可以归为一卷,一个案卷不得超过一百页,超过一百页,应分成两卷以上,一卷一号,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短期,许可有效期限较长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许可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卷内每项许可的文书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卷内目录;

(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申请说明书;

(五)企业工会意见或职工联名意见;

(六)《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七)《申请实行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

(八)《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

(九)《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内部流程表》;

(十一)送达回证;

(十二)备考表。

第十七条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有关的文书材料按时间顺序一并归档:

(一)不予受理的;

(二)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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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延期许可的;

(五)进行实地核查的。

第十八条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做好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时,应征得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涉及行政许可其他要求的,按《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合工时制的法律规定

关于工时制的规定,目前我国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三种。三种工时制度的特征如下:

1、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结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那么,一般职工应适用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

2、不定时工时制度。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其特点就是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无须确定上下班时间,可简单理解为只看工作结果,不问工作过程,是用人单位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按照劳动部[1994]503号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

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它是指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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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工时制申请格式

杭州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邮编、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事实和理由:(写明企业职工总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数。说明企业因工作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需要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如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受生产任务或季节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可申请综合计时,请写明具体实行的岗位和人数。综合计时可分别以月、季、半年、一年为结算周期,计算周期需注明起至时间,申请计算周期长的要按说明理由。实行综合计时的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方法,故需表明工会意见或职工代表意见,简述工作时间的安排和休息的方法,工资与加班工资的结算方法。)

实行期限:(0000年0月0日至0000年0月0日)

(申请单位有主管部门请签署意见,签署工会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的需签署职工代表的意见。)此致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干区:0571-********)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申请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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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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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面: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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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在填写申请理由时,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公式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休假制度。

工会或职工大会意见栏应填写企业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意见,没

有工会组织的企业需提交职工大会的意见。

怎样认定综合计算工时制用工的加班?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特点,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其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的一种工时形式。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一般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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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fy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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