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人员外出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17 14:3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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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

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建立职工培训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进修培训管理。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各类进修、培训。 第三条 培训原则:

(一)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的原则。在确保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医院、科室工作需要,医院和科室制订年度进修计划,分期、分批合理安排培训进修,合理选择培训形式,避免重复培训和连续培训。

(二)科室申报、履行审批的原则。各科室安排人员进修培训,应通盘考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既坚持个人和科室申报,医院审批的原则,又坚持医院根据上级安排或实际需要选派,科室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依据学科发展、队伍建设及专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下年度职工进修计划报医务科,医务科汇总报医院审定后,各科室按医院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科室的特殊情况和完成上级不定时下达的进修任务的人员临时决定。

第五条 申请进修人员,须书写进修培训学习申请,所在科室主任签署明确意见后,到医务科签订相关协议。一个月以内的临时短期培训,各科室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提交分管院长、院长审定。

第六条 培训、进修人员在学习结业后,须将进修培训的考试、考核成绩、毕(结)业学历等资料报医务科。

第七条 进修人员在进修培训前必须到医院人事科办理有关请销假手续。

第八条 申请各种形式进修的工作年限规定及要求: (一)攻读或在职申请博(硕)士学位:凡调入或分配到我院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在医院实际工作满3年,专业对口,可报考与本学科一致的攻读或在职申请博(硕)士学位。

(二)出国进修:申请出国进修学习者原则上必须是副高及以上职称。特殊岗位或确有必要者经医院会议审核可适当放宽。

(三)高级研修班:申请高级研修培训的,必须是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优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期限不超过半年。

(四)单科进修:各专业开展重点学科或新开技术工作时,选拔在科研上具有一定能力和水平、且有中级以上职称

的技术人员,定向培养,期限为半年。同一人员同一层次的培训进修,医院只安排一次。

(五)资格培训:必须是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热爱本职工作。

(六)护理人员进修培训:护理人员进修,应针对各科室的专业特点和科室发展的需要,医院不定期选送表现优秀、有进取心的护理人员,去省外、院外的相关科室进修,学习先进护理管理经验,掌握先进仪器、设备的使用等,培养护理技术骨干。护士长应对本病区外出学习人员统筹安排,必须保证正常的护理工作不受影响;护士长外出学习期间,须指定临时病区护理工作负责人选,报护理部审核备案。

第九条 限制条件:

(一)申请进修的职工必须在本单位工作( 两)年以上;不服从单位选派进修者,(两)年内不再选派;同一年内,同一培训类型,原则上只能派一人参加,同等条件下,科室负责人与学科带头人优先,参加省外学术会议人员原则上应有中级以上职称。

(二)不服从工作分配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当年未被聘用或受过党政纪处分者、与目前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者,不予选派进修。

第十条 为降低成本,节约经费开支,经医院领导同意的各类进修培训费用的限额和报销比例:

(一)在职专业人员根据晋升、晋级需要,参加各类培训班,其学习费用自理。

(二)凡由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与工作职责有关的业务培训、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业务会议、医院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安排的专题学习、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其学费、住宿费、差旅费全部费用由医院支付,支付方式为个人前期垫付,学习结束后由医院审核报销。以上各种管理费、办证费、复印费、论文打印费、答辩费等一律不予报销。

(三)凡属于各学科的专业委员会例行年会、学术会议(参加人员仅限论文第一作者),其会务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费用由( )支付。

第十一条 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凡脱产攻读硕士学位,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为三年期限,具体按其实际毕业时间计算,学习期间待遇按医院规定执行。如学习期间辞职、毕业后在本院工作不满(五)年申请调离,单位将不协助办理任何人事手续。

(二)凡脱产进修一年以内者,医院发放基本工资,浮动部分待学习结束后依据考核成绩补发,其余福利待遇不变。

(五)脱产进修一年以上的,经医院批准同意,在超出一年期间,由医院商讨后另定。

第十二条 进修培训要求

(一)所有进修培训人员必须认真参加培训学习,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定期向医院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通过努力顺利完成进修培训任务。

(二)凡医院资助的在职培训、进修的职工,培训结束后,必须在我院履行(5-10)年的服务期后方可申请人才流动。其中博士研究生服务期10年,硕士研究生服务期8年,脱产进修半年及以上回中心服务期5年(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选调除外)。

(三)进修培训结束后,应将学籍档案、毕业证、学位证书、结业证的复印件交医务科。

第十三条 有关处罚规定

(一)凡进修考核或考试不合格者,须退还医院支付的全部进修费用。

(二)未经医院审定批准,个人自行参加的各类培训、进修者均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且所有学习费用自理;如有失职或违纪行为的,或因学习而影响了正常工作,将按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凡进修后服务期限未满,本人申请调出者,退还医院支付的全部进修费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给予资助:

(一)随意更换培训专业、或培训后不愿从事原工作者;

(二)未纳入进修培训计划,自行参加学习者; (三)未完成进修培训任务者;

(四)进修培训期间违法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 月 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与医院签订有关协议的,原则上仍按原协议执行。本规定由人事科、医务科负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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