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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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1997?64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人事局、财政局,各区市县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中央驻渝有关单位:

为适应工资制度的改革、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变化,较好地解决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

1、补助对象:父(包括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经县经及县以上医院鉴定,并出具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下同);

2、母(包括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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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标准:

1.遗属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13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90-110元。

2.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3.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70元。

4.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同一标准执行。 5.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可在第(1)款标准的基础上多20元。

6.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死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可在第(1)款标准的基础上多10元。

7.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和各区市县在上述标准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报重庆市人事局、财政局备案。

8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可参照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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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属如遇疾病、灾害等特殊困难时,经遗属申请,由死者生前单位根据困难程度,及时给予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五、遗属生活困难定期或临时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列入职工福利科目支付。

六、本通知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七、本通知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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