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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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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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权责任成立要件概述一、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概念与功能 侵权责任成立要件也称为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责任得以成立所 必须具备的充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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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法律功能主要有以下几 点: 1、划定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具体界限; 2、实现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与归责原则的法 律调整功能; 3、提供法律思维的逻辑前提; 4、明确举证责任、待证事实的范围。法律 上对举证责任分配有特殊规定的是其例外 。

二、一般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构成《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只规定“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没有要求“造成 损害”。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诸多构成要 素,是一个有机的递进逻辑体系,其中, 损害是权益侵害的通常的后果形式,是侵 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一般侵 权责任的选择性要件。因此,侵权责任成 立要件依据判断顺序,依次包括加害行为 、权益侵害、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 过错、过责能力。

第二节 加害行为一、加害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加害行为也称致害行为,是指受人 的意识所支配的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 之行为。加害行为具备以下特征: 1、加害行为是加害人的意识所支配的活 动; 2、加害行为是等待法律评价的客观事实 ;

3、加害行为的形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4、加害行为不限于自己行为; 5、加害行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 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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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作为加害行为(一)不作为在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地位 不作为并非自始即有资格构成一个 侵权行为的行为要件,只有在极其特 殊的情况下,单纯不作为才构成侵权 行为。

交往安全义务理论为不作为侵权提 供了一般理论基础。所谓交往安全义 务就是一种确保某人支配并从中获益 之领域的保证义务。即在自己与有责 任的领域内,开创或持续某一为限源 之人,负有依情形采取必要且具期待 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以保护第三人免 于遭受此种危险的义务。2014-7-1 8

(二)作为义务的发生原因构成不作为侵权必须存在与作为义 务违反的事实,反之,作为侵权必须 存在不作为义务违反的事实。从罗马 法至今,公认的是,不作为侵权责任 存在先作为义务时才会产生。

积极作为义务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 类: 1、法律规定; 2、行为人制造或控制了某种危险情势 ; 3、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4、危害的严重性以及一方避免损害的 便利性(实施职业活动)。2014-7-1 10

第三节 权益侵害一、民事权益概述 (一)民事权益作为责任成立要件的意义 侵权责任

法对民事权益加以列举并将权益侵 害作为责任成立要件,其法律意义在于: 1、明确侵权法的适用范围; 2、从客体角度而非行为的角度全面保护民 事权益; 3、明确可赔偿损害的判断标准。

(二)民事权益概念民事权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和 权益,它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两 部分。 1、民事权利 所谓民事权利,系指存在法律体系所明 认的私权。 第一、民事权利是指私权而言,不包括 公法上权利在内; 第二、民事权利不限于民法所规定的权 利;

第三、民事权利是法律明确保护的利益 ; 第四、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既包 括绝对权,也包括相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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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利益所谓民事利益,即法益。是指虽未 被实证法规定为权利,但是衍生于社 会生活之中,符合公序良俗,受法律 认可和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1)法益的特点 第一、法益具有事实性。事实性是指社会 生活中的很多利益处于一种事实状态,而 非权利状态。 第二、法益具有个别性。个别性是指某种 利益的存在与否往往是因人而异的,并非 普遍存在于主体之间,正因为利益缺乏权 利外部表征,他人在行为时往往难以事先 预见其存在并避免侵害。对于行为人而言 ,法益并非完全不能预见。2014-7-1 15

(2)法益保护的必要性 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在于人们的全部生 活条件不能完全权力化。对法益的保护有 利于构筑权利之外的秩序。

(3)法益保护的特殊性 与判断权利侵害的侵权责任相比, 判断法益侵害的侵权责任成立与否, 有其特殊性,即必须对被保利益和他 人受影响利益,甚至公共利益进行利 益衡量。

第一、是否存在以保护他人利益为目的 的法律; 第二、利益是否符合社会善良风俗; 第三、冲突利益的价值比较; 第四、关系的紧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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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权益 范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 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 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 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 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 、财产权益。该条是对侵权法所保护的民 事权益范围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具有以下特 征: 第一、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具有开放性; 第二、对权利和利益的侵权责任成立要件未 作区分; 第三、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存在位阶; 第四、具有一定的权利确认功能。

第四节 损害一、损害的含义 “损害”是一个有单行的概念,在不同 的语境中,损害有

时指法律上的损失,有 时指侵害权益造成的不利益,有时仅指具 体的财产数量减少。 损害,广义上是指人身或财产利益的 降低以及价值的减少。狭义上是指受法律 保护的人身或财产利益的降低以及价值的 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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