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商标使用意图不应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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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商标使用意图不应注册商标

作者:石必胜

摘要:如果申请注册商标并不是为了实际使用,例如,被吊销后较长时间并没有进行清算,申请注册的商标也没有实际进行使用,则在商标授权确权纠纷中则会被不予核准注册。 一、裁判规则

2001年或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如果申请注册商标并不是为了实际使用,例如,被吊销后较长时间并没有进行清算,申请注册的商标也没有实际进行使用,则在商标授权确权纠纷中则会被不予核准注册。 二、简要案情

欧司朗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中天盛龙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2003年2月13日,北京中天盛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天盛龙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457556号“歐斯朗OSILANG 及图”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欧司朗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

2009年5月20日,商标局就欧司朗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作出(2009)商标异字第07086号“歐斯朗OSILANG 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09年6月30日,欧司朗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1年7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1〕第14262号《关于第3457556号“歐斯朗OSILANG 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14262号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欧司朗公司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予被异议商标注册的理由不予支持。 2001年《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上述证据不以中国为限,但应当能够据以证明请求认定的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知晓。欧司朗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国驰名商标,故对欧司朗公司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欧司朗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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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结果

欧司朗公司不服第14262号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欧司朗公司提交了多份在商标评审阶段没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新证据,上述证据证明中天盛龙公司自2004年11月3日起处于被吊销的状态,至今未进行清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至今仍然为中天盛龙公司。欧司朗公司据此主张中天盛龙公司已不具备经营资格及主观上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意图。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决定。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第14262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四、问题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商标申请人被吊销的事实是否影响其商标申请的核准。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在本案中,欧司朗公司上诉主张,中天盛龙公司已经于2004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及主观上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意图,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仅说明其经营资格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其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已经灭失,而且即使企业被吊销,在清算过程中商标专用权仍然可以作为民事权利被处分。但是,为了节约商标资源,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实际行为已经比较明确地表明其已经没有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意图,应当认定其不再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应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中天盛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限较长,已经达9年,但未依法进行清算,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被实际使用,包括许可他人使用。而且,中天盛龙公司未参加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及因此而出现的诉讼程序,因此应当认定其已经没有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意图,不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 欧司朗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262号裁定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欧司朗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和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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