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更新时间:2024-04-22 09:3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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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在财税教材中经常看到这样一句话:人活在这个世上,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即死亡和税收。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的正常运转,也就没有那么多的公共服务可供我们使用,我们的生活也将不再方便,可见税收对我们而言是如此的重要。然而从税收诞生之日起,税收流失现象就没有消停过。这一方面是由于税收本身的特征决定的:税收自身所具有的强制性及无偿性等特点决定了税收是公民收入分配部分的无偿占有,税收会减少纳税人的所得收入,从而降低纳税人的生活福利水平,这一点对于低收入人群影响尤为显著。另外一方面,税收是对国家所提供服务的资金保证,当国家所提供的服务令纳税人不满意时,纳税人就会通过各种手段停止对税款的支付,即产生偷逃税行为。有一组数据可以说明当前税收流失的严重程度:2006年我国税收流失总额的500亿元。这只是显性的税收流失部分,隐性的包含地下经济在内的部分还没有计算,如果总额相加,那会是更加巨大的数据。

由此可见,税收流失的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到了必须整治及改善的关键时候。虽然我国一直以来也在注重强调税收征管,成绩也是突出的,但有些问题依然存在,解决税收流失问题迫在眉睫,且任重道远。 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税收征管与稽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与稽查力度不够,存在重复稽查现象,税收成本较高

在一定条件下,税务部门的稽查概率是影响纳税人偷逃税的重要因素。税务部门的稽查概率越高,纳税人基于所偷税款被检查发现所付出代价的考量往往不敢轻易做出逃税的决策。而税务部门的稽查概率低,纳税人就容易在税务机关的眼皮底下进行偷逃税活动,以获取自身效益。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偏轻,处罚率较低,利率不够合理

严厉的处罚会使偷逃税者付出昂贵的心理成本、社会成本与心理成本,从而使其对偷逃税活动望而却步。然而,当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明显不力,重检查而不重处罚,不能触动违法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利率水平的不合理不仅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造成不公平,也不能很好的调节经济运行。 (三)缺乏有效的机构统一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检查与查处

由于税收违法行为尤其是税收犯罪是一种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经济犯罪活动,因此,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应该交由统一的带有警察职能的机构进行。但目前我国尚未构建有这样的机构,在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时,税务机构并没有权力对违法纳税人及违法企业进行检查、拘留、逮捕等。这样不仅延迟了案件的审查,也给纳税人转移犯罪证据提供了客观的条件。

(四)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及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也影响着税务机关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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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

基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税务部门为了获取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经济及时间代价。这一方面是由于信息的成本问题,信息并不是随意获取的,尤其是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收集时考虑到时间及经济的耗费时就会疲于进行,因为这不仅加大了税务机关的成本,也影响了税务检查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同时,税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也对税收征管质量产生影响。 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税收征稽措施改进思路

(一)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规范的新型稽查制度,加强税务稽查力度,改进税收征管过程出现的时滞问题

要进行有效的稽查,选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由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稽查不是随意的,征税过程所存在的成本与稽查过程中的成本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必须采用合理的选案制度。对于在以前年度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新的纳税年度可以给以不予检查的优惠;对于有过偷逃税案底的纳税人在一定年限内进行重点稽查的制度能有效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征税环节与稽查环节合二为一,这样不仅可以减少税务部门的成本,也可以解决征稽过程中的时效问题,避免纳税人利用征税与稽查之间的时间间隙做手脚以规避责任。将以往事后稽查转变为事中稽查,以提高稽查的效率。

(二)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确定合理规范的处罚结构,实行物质与人身自由并行的惩罚方式,制定合理的利率

纳税人之所以不顾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复做出偷逃税行为,有很大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处罚力度不够,税收处罚执行不力,很多的税收处罚条款都是流于形式。纳税人在逃税成功而被税务机关检查出时,要不是因为处罚倍数过于巨大而无力承担罚款,最终使处罚形成口号;要不就是处罚过轻,与纳税人逃税所获得的收益相比,罚款微不足道,也就对纳税人构不成威胁,如此一来,同样的逃税行为必将不断重复循环下去。因此,确定合理的处罚措施和合理的处罚结构对处罚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十分必要。在制定税收违法处罚条款时,改变以往以罚款为主的处罚制度,将罚款与人身自由的约束并重相结合更能对纳税人的逃税预期产生制约作用。通过有效方法确定每一税种的合理税率对改善偷逃税现状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借鉴先进国家如德国的宝贵经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兼具警察、检查、行政执法职能的税务警察队伍

分析我国税收流失的原因可以发现,在我国的税收机构中不存在独立于司法部门之外独立行使检察、拘留、逮捕等职权的机构。税收执法权中检查权不足,强制手段不够。目前对涉税刑事案件查处还是由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察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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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机关对偷逃税的搜查权力,没有对相对人采取武力的权力,直接影响检查质量和执法效果。税务部门要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检查、起诉等都要检察部门的批准、公安部门的配合,这不仅延缓了案件的审查,也影响了税务机关工作的效率。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税务警察制度。税务警察直属于各级国家税务总局,受国家稽查总局调遣和管理,配合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的工作。税务警察兼具警察、检察、行使执法的职能权,既有税务检查又对税务违法案件的刑事侦查权和起诉权。这就使得税务部门有独立的执法主体,可以保证税收违法案件高效地得到解决和处理,也形成对纳税人的外部威慑力。 (四)积极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加强对税务信息的计算机处理能力,实行人机合一的税务信息系统,并加强同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协调,消除信息孤岛

进行税务稽查只是对纳税人的一种威胁,其作用大小主要取决于能否发现真正的偷逃税行为,而且实施税务稽查是受成本约束的,不可能为了取得充分、真实的纳税信息而对所有纳税人进行全面稽查。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依托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消除信息孤岛,实行信息数据集中处理,提高数据应用质量和水平。更关键的是实现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纳税人信息的数据共享,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协调。同时,税务部门要加强同银行、工商、海关等相关经济部门的联系,并进行信息交换。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准确识别,防止因虚假信息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加强税务人员的队伍建设、思想建设和道德建设,在税务部门内部形成对税务工作人员的良好激励制度,并建立税务人员合理行为的制约机制

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重中之重,那么税务人员的素质则是税务稽查的重中之重。税收法律和税收制度最终靠具体的税务人员去掌握和落实,税收征管的方式、方法由税务人员去实施。可以说,税务人员是税收征管能力中最重要的因素。税务人员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另一方面又具有自身的利益追求。客观地说,多数税务人员能够依法征税,但是,由于某些税务人员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特别是在政府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他们有可能为了个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政府的利益,从而使其行为发生扭曲,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利与纳税人进行合谋,为自己谋取利益。这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某些税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不过关,容易受利益诱惑。另外也与税收部门的激励与制约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有关。为此要在税务部门加强税务人员的队伍建设、思想建设和道德建设。通过集体讨论、表彰先进、课程教育、政治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作风过强过硬的税务队伍。这样以来,纳税人想通过贿赂、寻租等行为躲避偷逃税责任的愿望就会破碎,从而使之被迫遵守税法,以规避严厉的税收惩罚。对完成税收任务的税务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以激励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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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性并采取制约机制限制其某些特定行为也是十分必要的。

总之,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我国税收征管力度,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一切有利于改进税收征收管理的方式方法都应该充分利用,以使税收的征管工作得以顺利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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