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辩护词(董再国律师)
更新时间:2023-05-19 11:14: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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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依照我们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北京市
雨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们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
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
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
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要说的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与×××,
两个风华正茂的青少年,都是20刚出头,本应在大学或高中的教室里或在社会上
锤炼自己的一技之长,却因为自己的鲁莽和幼稚,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
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和他们参加旁听的家长一样,心里都
感到格外的沉痛。痛定思痛,我们既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
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势必将关系到他们的终身命运。因此,依照我国刑法有
关严格规定审理本案,同时依法考虑到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既是对
其必要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一种挽救。可以说,被告人×××在这起案件中,始
终是受到××的诱导和教唆才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的,希望法庭能在综观案
情,查明事实,对×××予以宽大处理。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
×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
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
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罪行,依相关法律
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
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行为纵然不被认定为“自首”,但是×××有如实
供述自己罪行之行为,同时,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他除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还全部积极地供述其所知的同案犯××的全部罪行,依前述刑法修正案
(八)之规定,对×××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
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到案后,积极主动的交待
了××的全部犯罪事实,依规定可以予从轻处罚。
综上,×××在该案中的表现符合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
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及揭发同案犯
共同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之规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酌
情予以宽大处理。
二、从本案整体上分析以及对比第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作用,第二被
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即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退一步讲,即使不能认定×××为从犯,也建议法庭考虑×××在整个
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始终是处于被引导,被唆使的消极情形,予以宽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31条规定:“对于一般
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
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下面辩护人将结合本案事实及卷宗当中的证据从整个犯罪过程,即犯意、预谋、准
备、实施、既遂后等多个阶段的角度。通过本案被告人客观行为表现就他们主从关
系的判断以及划分作如下几点详细分析:
(一)被告人×××不是抢劫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者。
综观这起抢劫案件,全是由第一被告人××直接起意并策划和组织实施的。×
××在案发前一直和××联系密切,据他自己所述,玩网络游戏、吃吃喝喝等,全
都是××带他玩的,玩什么怎么玩,他也是和××学习或××出主意然后二人进行
的。本案中,正是因为××因为吃喝玩乐欠别人的钱从而产生犯罪意图,这时候×
×需要找帮手,自然会想到×××,×××开始还很幼稚的问:怎么弄钱,××说
了自己的犯罪计划后,×××因为自己的幼稚和无知,根本没想到事情的严重性,
便在被告人××的直接引导和教唆下从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抢劫作案的时间、地点、目标和作案方式也就是组织、策化、指挥等
都是由被告人××确定和安排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如上述,根据××和×××的口供相互印证可知,正是××策划和组织实施了
对被害人郭××的抢劫行为的。从犯罪的时间安排、地点、目标和作案方式的选择
上,××早有预谋,×××则无一不是在××的授意或默认下进行的,其在整个犯
罪行为中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自作主张的想法和做法。具体来说,在二被告人开始选
定目标,进而实施犯罪行为,乃至拉着被害人从北京到承德的整个犯罪过程中,包
括租车、开车、碰瓷;乃至行车路线的选择、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包括验证银
行卡密码、取钱地点、方式及数额)、联系黑车将被害人送回北京全是××一人策
划和实施的,×××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听命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
对较小。
(三)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程度轻微,其威胁的程度明
显低于第一被告人××。
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并进行暴力威胁,即使进行了轻微
的语言上的恐吓,也是××对其进行分工的安排,×××简单的落实而已。与××
×基本上一直跟在××的后面做些辅助性工作相比,××对犯罪行为的实施则更具
主观能动性和破坏力,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更能影响犯罪行为的进程和走向,以及犯
罪情节的严重与否。值得一提的是,在从北京到承德的路上,×××一直和被害人
聊天,给被害人烟抽,二人聊的就像朋友一样;当××找到黑车将被害人郭××送
回北京时,×××还主动给被害人披上衣服,并搀扶着受到惊吓的被害人上车,所
有这些,说明了×××根本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严重的恐吓和威胁,当然,被害人同
×××套近乎聊天交朋友的言辞和举动明显是为了稳住他们二人,以避免带来人身
或生命上更大危害,×××和××均因为年轻幼稚居然信以为真,但这也恰恰说明
了他们二人的单纯和善良的一面,这点与其他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是有本质的区别
的。
(四)所得赃款问题
×××供述,他们二个人所获的赃款也完全是由××控制和使用的,支取被害
人的4000元,用于支付租车费用,住宾馆,吃饭后也所剩无几。
综上所述,从被告人×××在整个犯罪的全过程中的行为上分析,×××既不
是整个行为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对被害人基本未采取直接的暴力手段,也不是分赃
的组织者,最后并未分得实际利益。即在共同抢劫行为中所起作用是较小的,非共
同犯罪中的积极实行者,其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属从犯。依据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退一步讲,即使对××和×××不做主从犯区分,但依据北京市高院《人民法
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10)中关于“对于未区分主从犯,
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之规定,建议法
庭考虑此节,在量刑上比照××从轻对×××进行处罚。
三、抢劫数额问题。
二人最终从被害人的银行卡上支取了4000元,不算数额巨大。虽然他们有更多
的时间和机会能够支取更多,但是他们却没有这样做,也说明了他们二人主观恶性
不深。
四、×××参与的该起案件,被害人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是轻微的,未
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亦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恳请法庭能考虑到抢
劫罪量刑的立法本意,对其予以宽大处理为盼。
五、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
加以肯定的,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六、本案中被害人曾当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谅解,案件办理过程中及庭
审中被告人×××以及其家属多次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表示愿
意交纳罚金。
(一)二被告人在获取了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后,并未有进一步的暴力威胁和
胁迫行为,并且主动给被害人联系黑车回京,也正因为如此,被害人才有时间联系
其妹妹,从而使得侦查机关能够在最短时间内破获该案。
(二)被害人当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了谅解,同时×××的家属
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本案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
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以及北京高院关于量刑意见的相关规定,庭审后,
×××及其父母希望能在宣判前交纳赔偿和罚金,也请合议庭考虑此节,以对被害
人进行赔偿及交纳罚金的意愿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
七、被告人×××年幼无知,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加之交友不慎,才导致现在
这个局面,为此他本人将付出沉重代价,请法庭念在×××的此次犯罪属于初次犯
罪,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并无前科,主观恶性不深,案件发生有其特有的背景等因
素,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客观造成的
实际损害,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
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另,鉴于被告人还是个不懂事的孩子,刚刚
步入社会,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是非观念较差,一时因无知和幼稚受别人的诱导和
教唆而触犯了刑律,但是念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在犯罪中处于
从属地位,没有非法所得,积极表示能主动退还案款和缴纳罚金,具有强烈的悔罪
表现,又系初犯,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
从而给他一个长大成人、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代表×××本人及其父母和其他
亲友将不胜感激!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
董再国 律师 20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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