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GPS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2014--72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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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交集发?2014?72号

中卫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公司、公司各部门、各车队:

现将中卫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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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北斗/GPS车辆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公司营运客车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列》、《宁夏道路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客车运输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参运车辆的动态监控。

第三条 北斗/GPS卫星定位监控装置系统的使用,是对客运驾驶员及车辆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实行动态监控的重要手段,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动态指挥、遏制营运车辆的违规经营的重要装置,对进一步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保障行驶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公司车辆监控中心及监控人员、各相关管理人员、驾驶员、经营者、乘务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监控机构的设置

第五条 公司北斗/GPS车载终端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室)设在汽车客运总站站内,利用定位装置及系统平台实行监控。

第六条 监控平台配备专职监控员7名。所配备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 由监控室对本公司参运车辆实行24小时监控。工作时间(6:30- 12:00,12:00-18:30,18:30-21:30,21:30-次日06:30分),由公司安技部安排监控值班表。夜班值班人员按照本文《第十一条》规定履行职责,负责车辆监控记录收集和信息处理。

第三章 监控部门工作职责

第八条 监控室工作职责

(一)监控室是车辆运行动态监控的主体部门,对车辆动态监控情况负责。 (二)监控室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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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提示违规行为。

按规定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将实情详细记录报公司安技部,经核查属实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检查、抽查所有营运车辆(超速、超员、违规驾驶)情况,重点检查、抽查营运线路上事故多发路段、事故黑点、驾驶员换乘点车辆的换驾运行情况实时监控过程;积极配合公司做好报案、报停和新购车辆车载终端的回收、报停和安装。建立本公司车载终端设备台帐,掌握费用收缴情况。

(三)对车辆出站时终端设备、系统平台工作情况进行查看,确认签字,对方位不正、图像偏位的设备要及时进行校正,对车辆不在线或不能保证设备通讯畅通的车辆要立即报请客运部责令停班。

积极与平台服务站沟通,学习,加深对平台的了解,如发现平台出现异常要及时排除,对无法自行处理的平台故障,要立即报请服务站于12小时内处理完毕;协助服务站技术人员做好北斗车载系统设备安装工作。

(四)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监控人员给予处罚或直接辞退。

(五)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等。

收集、汇总监控平台对系统软件或监控工作过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沟通改进监控工作质量。

(六)统计、分析系统监控数据信息,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向公司相关领导提供系统消息、数据分析报告,为公司安全生产决策及制度修改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未经公司允许严禁对外发布系统监控信息。

(七)了解和掌握公司车辆运营线路覆盖区气象信息,遇雪、冻雨、雾霾大风、暴雨、沙尘等恶劣气象时,通过监控平台向车载终端发布气象信息、提示指令。

第四章 相关负责人岗位职责

第九条 监控室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认真履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落实监控室部门职责。

(二)负责监控室的日常工作事项,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各分控平台监控人员监控情况,做好检查记录。

(三)加强监控室平台管理,建立健全车载终端设备台帐及相关监控信息台帐,对监控人员业务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对监控人员故意造成设备损坏和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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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运行故障要追究其责任。

(四)负责对本监控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绩效考核,定期召开会议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每月均不少于一次。

(五)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及系统故障排除和升级等协调工作。

(六)负责对设备信号漂移、定位交替、数据混乱、瞬间违规等问题进行数据分析筛选,做好违规信息的汇总、分析、上报,对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后及时报主管负责人予以处理。

(七)执行上级部门下达的工作事项。 第十条 公司调度员工作职责

(一)每日下午下班前半小时,应将本公司夜间运行(包租车)及次日8时前发班车辆的车号、驾驶员姓名、联系电话、运行线路、发车时间等情况汇总,于下午下班前按时报送至夜间值班人员的监控平台。

(二)负责将当日的包租车、加班车及驾驶员、运行线路、运行时间等信息及时抄告监控室。

(三)及时掌握每天车辆运行安排,并提交监控室监控。

(四)车辆派班前要与监控室联系沟通,车载终端出现故障的不得安排运行。

第五章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履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落实监控室部门职责。

(二)监控人员要认真学习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文件,熟练掌握监控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中心设施设备。

(三)负责做好车辆监控、终端设备维护、系统的故障排除及升级等协调工作。

(四)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报公司安技部进行处理。

(五)对营运车辆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发现违章情况及时向驾驶员发送警示指令及时提醒、警告,并做好记录和轨迹回放的信息保存,同时记录地图范围的信息盲区。对不听警告的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六)负责监控平台内车辆及驾驶员等相关基础资料的更新、录入工作。 (七)负责对所辖监控车辆出站时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查看,对方位不正、图像偏位的摄像头设备要及时进行校正,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或无法自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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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平台故障,要立即报请公司客运部、客运站责令停班,同时与平台服务商联系处理。

(八)负责每天对车辆夜间进站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反馈至公司保卫部。

(九)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或隐瞒驾驶员违规违章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或删除监控资料,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发送与安全管理无关的信息。

(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有当班时未能解决的问题,或需要续办、移交的事项,应及时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

(十一)监控员应于每月30日前将平台监控数据汇总报公司安技部,由安技部审核后于每月5日前报市运管局。

(十二)及时做好相关监控数据的备份,未经主管负责人同意,不得对外提供监控数据。

(十三)及时向参运车辆发送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司下达的有关指令,安全信息和恶劣气候预报信息。每日根据天气气候情况,及时向参运车辆发送警示短信到车载终端,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警惕性。

第六章 系统设备管理和设置标准

第十二条 系统监控平台管理

(一)监控平台属系统专用,严禁利用系统平台办理其他业务。

(二)监控业务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他人员严禁操作使用平台。

第十三条 安装的车辆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十四条 车载终端设施及平台系统管理

(一)营运客车未安装车载监控系统的,公司不得入户和办理相关营运手续。车载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未修复正常的不得运行。

(二)公司对车载系统设备实行台帐登记,对终端使用操作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对驾驶员故意损坏和违规操作者按规定处罚。

(三)按照“谁驾驶,谁保护,谁负责”的原则,车辆经营业户、司乘人员负责GPS车载终端的日常维护,严禁用任何手段影响GPS终端正常工作。

(四)车辆经营业户、司乘人员严禁拆卸车载终端系统设备,严禁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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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装系统安装位置。

(五)车辆经营业户、司乘人员故意损坏车载系统和有意遮挡、堵粘、断电造成设备无法正常运行,除承担设备新购、维护、安装费用外,还要按规定接受处罚。

(六)车载报警装置除需紧急求救外,不得随意启动。

(七)车辆在行驶中,乘务员或双班驾驶员要及时查看显示屏发布的信息,并及时告知给驾驶员进行落实。

(八)参运车辆必须保证车载监控终端运行正常,驾驶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车载设备的正常工作,改变设备功能和安装位置,阻碍行车超速、超时提示音的接收和发送。

(九)车载终端系统设备(配件)发生故障时,在保修期内的,由厂家免费给予更换。超过保修期的,应按照售后服务条款的规定,由车辆经营业户承担更换设备(配件)所需款项。

第十五条 监控平台设置行车速度限定标准

(一)高速公路最高速度限定≤100Km/每小时(高速公路特殊路段以道路法定限速标准为准)。

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在三级以下(含三级)道路的客运车辆不得运行。 在高速公路、三级以上公路,夜间2时至次日5时严禁车辆运行,在公司指定的地点(服务区)停车休息。

运行的车辆行驶速度不高于日间行驶速度的80%。

(二)遇有雪、冻雨、暴雨、大雾、雾霾、沙尘、冰雹等特殊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行驶速度规定。

高速公路能见度小于200米时,车速≤60Km /小时;能见度小于100米时,车速≤40Km /小时;能见度小于50米时,车速≤20Km/小时,并从最近出口驶出高速公路。

普通公路遇以上气象条件车速≤30Km/小时。

(三)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公路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四)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公路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

(五)同方向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公路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

(六)校车行驶的道路条件较为复杂,最高时速设定为≤50Km/小时。 第十六条 监控平台设置车辆进出区域电子围栏

(一)按照车辆运行路线设置运行区域越出或进入持续报警及围栏内限速。 (二)规划路线围栏和车辆行驶路线,绑定车辆并设置偏离路线距离、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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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车辆报修、加油时除外),不得超过该路段规定限速。

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设置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第十八条 当车辆产生报警信息后,监控人员要立即核实报警信息类别,设置系统自动触发“事件-短信” ,立即向车主或驾驶员发送警示信息内容,督促其立即纠正。

第十九条 其他功能严格按照北斗定位终端使用手册进行设置。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条 监控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200元/次的经济处罚: (一)对迟到、早退、玩游戏、听音乐或做与监控工作无关事项的; (二)擅自离岗、脱岗,出现监控断岗的;

(三)对发现摄像头方位不正、图像偏位等现象未及时校正的; (四)未按要求上报各类报表或未及时做好相关记录的; (五)未及时处理系统报警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监控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200-500元/次的经济处罚: (一)未完成下达的监控纠错任务指标的;

(二)对隐瞒驾驶员违规违章信息、弄虚作假或删除监控资料的; (三)对发现监控车辆未按规定线路行驶,或在本线路长时间停靠未究其原因的;

(四)对发现监控车辆超速、超员现象未及时责令纠正的;

(五)对上传数据或信息中,存在驾驶员违规行为或车辆违规经营的,未及时记录上报的;

(六)对发现监控车辆出现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报告影响事件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对监控人员月度全勤及完成纠错任务情况进行奖励。 (一)监控人员月度全勤给予50元的奖励;

(二)对查处的驾驶员违规行为,视情节的严重性给予当班监控人员50-100元/次的奖励;

(三)对监控工作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及建议,并经采纳的给予相关人员100元-3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公司《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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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相应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车辆经营业户或驾驶员的处罚规定

(一)驾驶员驾车时接打手机、与他人闲谈、吸烟、未系安全带等有妨碍安全驾驶不良行为的,给予驾驶员20元-50元/次的经济处罚;

(二)违反《第十四条》中第一、四、五项的,给予1000-3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三)故意遮挡、扭转摄像头或天线,无法实施监控作业的,责令停班学习三天,给予驾驶员500-1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四)发生故障不主动报修、不服从监控平台发出的监控指令或警告信息的,责令停运,给予驾驶员100-300元/次的经济处罚;

(五)驾驶员违反公司换驾、休息点规定,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给予驾驶员200元-500元/次的经济处罚;

(六)驾驶员超过限速规定(系统平台或道路区间限速)行驶、180秒以上,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不满百分之二十的,处50-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不满百分之五十的,处200-500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给予驾驶员2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注销驾驶员的公司内部准驾资格;

(七)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员20%以下的,责令停班学习三天,给予500元-1000元/次的经济处罚;超过核定载客人员20%以上(含20%)的,责令停班学习五天,给予驾驶员1000-3000元/次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注消驾驶员公司内部准驾资格;

(八)未经公司审批承接包车业务或包车中擅自改变运行线路,责令停班学习,并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运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未经允许私自开车外出或夜间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给予经营业户或驾驶员100-300元/次的经济处罚;

(九)驾驶员驾驶车辆与报班证件不符,或聘用未经公司审批备案的,责令停班三天,给予1000-3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十)驾驶员未落实凌晨2-5点停车休息制度的,给予1000元/次的处罚; (十一)违反本规定两次以上的或重大节假日、专项活动期间的,按本规定最高限额处罚;

(十二)以上违规行为可合并处罚,其他违规行为参照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十三)除以上规定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该规定两倍以上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卫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为公司内部管理办法,未经许可第三方不得转载、转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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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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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d2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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